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主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导致司法权介入政府的政策制定。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并非意味着法院不对其进行审查,法院仍然可以在诉讼中附带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是法院司法权完整的体现,也是公正裁决案件的必然要求。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可以完善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2.
对行政裁量权滥用进行司法审查控制是实现宪政和促进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当今我国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以及司法条件的改善使我国对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具备了可行性.我国法院对行政裁量权滥用进行司法审查控制,应当建立以相对正当合理原则为基础的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3.
禁区还是误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内地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迄今,围绕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讨论从未平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禁区”,也一直为官方或通说所肯定。抽象行政行为之所以成了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禁区,那是由于人们的误解;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现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未来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突破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禁区。  相似文献   

4.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实施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需要对其加强监督制约。司法审查固有的公正性与正义性,较之其他监督有更多的优势,而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目前仅停留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上,在“直接审查”上却是缺位的。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司法审查更应重点放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审查”上。应借鉴这一经验,从管辖法院及审查范围、具体诉讼程序及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角度来完善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中应当建立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原则”既是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也是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行政案卷制度和案卷排他性原则,是行政处罚证据程序公平性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判断事实问题的联结点。  相似文献   

7.
不同于常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需在实定法的立法意图推断和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中寻求合法性源流。在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的实体性问题上,应当拓展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应急管理规范的适用地位、规定复合型和多元化的证明责任及标准。在程序性问题上,应当明确行政应急行为的管辖法院和诉讼各方主体资格、构建公私利益兼顾的诉讼时间和时效、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在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应急过程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没有进行司法性审查监督。重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就是要坚持司法性审查监督的原则,兼顾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审查监督权的合理分配。基于此,应该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法规规章审查院审查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时让人民法院来审查行政主体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在重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依据地位也应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9.
分析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主要包括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交易这四种类型.认为我国现有的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垄断问题的方法存在多重缺陷.应采用立法听证的方式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作出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应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使违反反垄断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能接受法院的审查;应构建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在抽象行政行为限制竞争产生损害后果时,使受损者有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宪法和行政讼法两个层面着手建构:在宪法层面上,应考虑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写进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层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完善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主要要素.  相似文献   

11.
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权力行为 ,围绕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或言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学术界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存在文字问题 ,也有“违法”之嫌。从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身性质、特征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来看 ,行政指导行为应当而且可以纳入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2.
将行政规章纳入司法监督范围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目前行政规章违法侵权的根源,是现行的行政立法体制和对行政规章监督体制不能对行政规章实施有效的监督所致。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的特点,违法的行政规章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司法监督与其它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专业性强、监督效果好的优点,因此,对行政规章实施司法监督,是纠正行政规章违法侵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最有效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立法趋势以及行政诉讼的实践和国外对行政规章监督的成功经验,将行政规章纳入司法监督范围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3.
当事人对行政司法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选择之所以非常艰难,其实质在于行政与民事争议的竞合.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结果矛盾,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与法院无所适从,导致争议的起诉与管辖不确定;单独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既没有解决行政争议,也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出现反复诉讼.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行政司法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是现代积极行政的产物;是现代服务行政的特定现象,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不服行政司法的诉讼外在表象主要是行政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其解决之道只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对应的实体法不仅有公法也有私法.行政司法的诉讼选择途径是惟一的,其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时此应回应现实,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4.
行政案件起诉审查制度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结点,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时,必须遵循司法审查适时性三原则,即初审权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成熟原则,妥当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规范权力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审查适时性问题的实质是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实现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这两种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化。司法审查的时机是否适宜,对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这一基本关系具有深刻的影响,与公民权利的保障直接相关,解决这一问题,必将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在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并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而对于直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若是由于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者不构成垄断,当事人对此认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若是当事人不经行政机关执法而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以细化互相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16.
规制行政介入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除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规制路径,将行政机关意见表达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其另一程序规制路径.程序规制具有公正审判权请求权、论辩式民事诉讼对话逻辑、诉权制约行政权、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武器支撑”.“法庭之友”制度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具有程序规制作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进行意见表达.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不会损害独立审判,相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开.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是新型诉讼参与人,应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构建行政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诉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17.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直接体现着其社会法治建设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在司法审查、权益保障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应该从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构建专门行政法院、完善行政诉讼立法原则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调整和重构。  相似文献   

18.
从法律文本变迁的角度审视,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通过对F市基层法院受案具体数据的分析,得出结论:实践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整体呈不断扩大的态势,但效果不如预期明显;行政诉讼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众的权利救济;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逐渐向非治安行政案件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角色转变的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