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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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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调解前置程序的功能定位,调解前置程序适用的案件可分为分流型纠纷和促进型纠纷两类.通过对B市4家基层法院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试点中不同类型案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成熟度的分析,界定分流型纠纷中适宜的案件范围.以案件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为基础依据,从妥善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分析促进型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适宜性.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我国法院调解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分别从调解案件的范围、适用阶段、进行方式、与当事人和解的关系、调解成立的原则及调解成立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相比之下,我国法院调解除了在效力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类似之处外,其他方面均有不同。它反映了各自的优缺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企望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能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更加合理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学界关于法院调解自愿原则的理解是调解启动上和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均应确保当事人自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在调解方式的启动、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方面均难落实自愿原则。其要因是,法院调解的发展受司法政策的过度影响,且学界对自愿原则的理解尚未探及当事人的心理层面。结合法院调解的司法实践,落实自愿原则应贯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司法规律。法官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采用调解方式时应适度突破“自愿”之禁锢,在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则应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凸显其自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调解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4.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相似文献   

5.
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中,新增的先行调解规定引发了理论界一致关注,支持与反对意见皆有之。与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及以往所存在的诉讼外调解方式相比,先行调解体现出非讼性、自愿性和司法关联性特点。这一立法内容的增加适应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需要,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既有做法提供了法律支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在明确先行调解的具体适用案件范围、避免先行调解制度的恶意适用、先行调解主持人员的确定、先行调解达成协议效力的及时认定、先行调解的程序内容等方面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已经表现出了局限性,主要为:适用的案件范围较窄,协议形式过于单调,可选择的法院太少,难以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完善国内协议管辖制度,将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并轨,做统一规定,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案件和适用法院的范围,完善管辖协议形式,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作,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利益期待的集中体现,诉讼请求构成受诉法院审判的直接对象。与此同时,诉讼请求又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但诉讼标的指涉的案件实体范畴要比诉讼请求更大,涵盖了事实争点、法律关系、诉讼理由等。它以诉讼请求作为首要的识别指引并预设着法院的审判范围。由于法院主导着纠纷事实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不负担提出“适法评价”诉讼请求之义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描绘”的事实背景及其诉讼目的范围内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法律评价完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便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法院释明失范时应当设置一定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8.
委托调解原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截至目前,委托调解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缺乏正式立法层面的制度确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委托调解实践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简单案件在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有关委托调解既有的三种学说对其定性都存在不足。只有区别对待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而将立案前委托调解定性为诉讼调解,方可确保法院对委托调解的主导作用,并保障委托调解司法化进展的顺利进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重要原因。分流案源不是委托调解的唯一功能,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  相似文献   

9.
所谓委托调解,是人民法院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人对争讼案件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以后才具有既判力.委托调解存在着授权的合法性问题.按照比较法的经验,受托方应由法院专门聘任的调解员充任,受托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也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准确界定我国《民诉法》第122条新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仍有必要。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先行调解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先行调解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期限、组织调解的机构和人员、启动条件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等。为保证先行调解制度预设功能的实现,应对以上不足尽快一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当今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化,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成为司法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将“检调对接”纳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在履行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监督的同时,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监督中的公共服务职能。然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中引入调解、和解却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如果不是,那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运用会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民事检察调解是否会损害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及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以上问题均需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立足于民事检察调解的现实价值可知,在尊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法律监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及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是可以兼容的。民事检察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衡平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界定民事检察调解的范围和模式对司法实践与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对程序运作的结果加以利用,赋予民事调解符合基本法理的效力有利于实现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法院调解的效力既源于实体上的私权自治,也源于程序自身的运行过程。法院调解具有有别于判决书的形成力、羁束力和执行力。无论是从必要性根据还是从正当性根据而言,法院调解都不必或不应拥有既判力。对调解的救济由于合意的存在无需保留常规通道,但对实体上的无效或可以撤销以及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之情形仍需提供特别救济的紧急出口。  相似文献   

13.
法院调解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中一种占主导性地位的运作方式。随着民事诉讼改革的深入,法院调解制度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为应对这些新问题,首先要对法院调解进行合理的定位。法院调解应该不仅仅体现法官的;职权,更应当为当事人进行“理性对话”提供一个平台。  相似文献   

14.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民事调解成为司法领域的热点。在民事调解热的背后,也要做一些冷思考。民事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以及法院审判权之间存在一定冲突。我国民事调解面临的现实环境与以前大不相同。民事调解与现实的吻合度不高。不能过分夸大民事调解的作用,更不能将民事调解强行性推进。  相似文献   

15.
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审理对象的形成和证据的提出层面实行辩论主义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但是在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同时,也不应忽略法院的作用。如果过分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既不利于法院在诉讼中发现真实,也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可能造成诉讼能力薄弱者无法实现实体公正。从有利于发现真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实体公正的角度考虑,有必要适当拓宽我国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刑事关键证人的理论基础,一是诉讼公正,二是诉讼效益。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哪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证人才有出庭作证的必要;其次,应当明确在这些案件中,哪些证人真正需要出庭作证。结合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和保障人权的现状,确定关键案件的标准应是:其一,案件是否重大;其二,是否属于疑难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具体案件的刑事关键证人的范围。在法律中只对刑事关键证人的确定标准进行规定,以帮助法官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17.
研究指出,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转移后的当事人认定问题,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249条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前,不仅在学术中存在不小的争议,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也是不尽相同。而本次《解释》的颁行,则原则上确立了我国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当事人恒定原则对立的做法便是诉讼承继,两种方式因在诉讼中权利义务转移后的当事人的选任不同而代表的诉讼价值理念各异。我国虽然在本次《解释》中新增了当事人恒定原则,但是对于权利义务转让的方式和承继范围问题规定简陋,对于受让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值得探讨。原则上受让人可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经过法院同意的也可以代替转让权利义务当事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8.
变更罪名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行使控辩权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然而,当前法院审理变更罪名案件存在适用面窄、程序保障不足、审判质效不佳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受到适用前提不明、程序规定不够细化、考核指标不够科学的影响.法院变更罪名应以没有超出检方指控的范围为前提.除辩护方辩护罪名与变更罪名一致时外,法院应及时书面告知控辩双方变更罪名的情况及理由.同时,应取消对变更罪名的抗、上诉指标和发改指标的考核,并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相似文献   

19.
论法院委托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委托调解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为了激活调解资源、吸收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实现良性诉调对接而进行的一种创新,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调解规定>第3条.法院委托调解兼具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属性,关键要注意"四个合适":将合适委托调解的案件,委托给合适的调解机构,采用合适的调解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以合适的法律效力.法院委托调解具有值得信任的一面,也有不值得信任需要警惕的一面.中国当前尚不具备人民调解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法院委托调解为契机,建立附设法院的调解,是中国诉前调解前置的可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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