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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由于中国大陆现行涉外婚姻家庭法对特定的涉外身份领域的立法空白,基于现实需要,在中国大陆运用"直接适用的法",即直接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或司法判例,解决特定涉外身份领域的民事法律冲突,符合法的目标价值、形式价值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直接适用的法"是解决特定的涉外身份领域民事法律冲突不可缺少的补充办法。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常常遇到需要适用的实体法律是外国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的问题.英美判例浩如烟海,了解其运作模式和司法精神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英美判例法主要是以"遵循先例"为司法原则,并以"区分先例技术"为运作特征的.在处理我国的程序法规范与英美判例式实体法规范的协调问题时,必须以实现我国法律的基本追求和我们自己的司法理念为原则,同时借鉴外国判例法的某些作法,在不改变我们基本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追求的前提下,探索出一套具有我们自己特点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  相似文献   

3.
针对学界对直接适用法的性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通过比较和分析,提出直接适用法是一类新的能够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并通过阐释直接适用法与实体规范及冲突规范的差异,得出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另一法源的结论,从而为该理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很好地落实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要求,高屋建瓴,追踪前沿,注重国情,接轨国际,体系相对完整,内容较为充实,是一部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了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通过对援引该法条的163份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从不同维度研究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现状,以期探明司法运行状况。经分析发现法律适用中存在识别不当、适用系属公式无法律依据、法律推理过程逻辑错误、忽视意思自治中的默示选法和法院地法适用比例高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以实现法典化,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同时强化提升司法人员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6.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消费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跨境网络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作为网络消费大国,中国与世界电子商务往来密切,但现有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四十二条却未对网络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加以特殊说明。与此同时,欧盟与美国作为两个较为成熟的法域,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此类问题作出了回应。基于此,我国应从中吸取经验,立足本土,对传统连接点进行革新,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特征性履行"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下,从网络涉外消费者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及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四个方面,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四十二条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网络消费者合同领域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7.
2011年4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其间若干自草案公布之初就存在争议而在正式立法中未得到呼应的些许问题、存疑、争鸣无疑还将继续,如选择性冲突规则运用是否妥当、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规定有无必要、"没有共同国籍"情形下法律适用是否遗漏,等等。着眼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国际社会最新立法经验和中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实践,应就以上问题做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了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通过属人法和婚姻缔结地法的结合适用,对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分别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对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施加了不适当的限制,在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手续"一词的使用不够严谨,代之以"形式"一词更为妥帖,而且规则表达方法与冲突规范的一般表达方法不符。因此,未来立法修改可以考虑取消对婚姻缔结地法适用上的限制,并在具体规定上采用国际通行的概念或术语,采用冲突规范的惯常表达方法,从而使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冲突规范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9.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颁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适用法》第2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涉外民商事特别法的适用提供了准入性依据,而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解决了《适用法》与强行法适用上的冲突。该条规定首次出现在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中,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效力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本法生效后同其他法律的效力序位问题.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上,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坚持上位法优先原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继承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采用新法优先原则,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将商事法律适用规范纳入当中,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票据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不存在适用效力上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1.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在涉外船舶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就必须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文章对国际社会有关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评析,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基础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实现中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2.
根据国际私法的传统理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只能是国内法.但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非国内法的国际贸易惯例能否成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便成为国际私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文章在解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准据法,从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及国际贸易惯例的完善两方面进行了论证,并以各国的实践为佐证,分析了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准据法是指“具体实体规范”还是仅仅指某国的“法律体系”?对此,理论界意见颇不统一。文章从准据法的特点和国际私法的相关制度入手来界定准据法的内涵,指出准据法与冲突规范是互不隶属的两个独立概念。依据冲突规范指引找到的法律体系(系属)只是寻找准据法的第一步,找到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的法律才是寻法任务的最终结束。准据法是通过法律体系最终确定的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这样的界定才符合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对“准据法”的期待。  相似文献   

14.
国际私法传统上的以法院为惟一视角的"诉讼中心主义"存在诸多弊端,忽视法律适用问题阻碍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国际私法立法应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的体例和宗旨,建议对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飞机租赁合同的准据法,通常由当事方在缔结合同时明示选择,英国和美国纽约州法律是最普遍的选择对象。飞机租赁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方式与选择对象,是由租赁交易市场的特点、长期的交易实践、英美国家法律与法律服务特点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参与飞机租赁交易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准据法选择的两难境地。从实践需要和中国航空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逐渐摆脱租赁合同对于英美法律的依赖是必然选择。当前,中国飞机租赁企业正处于准据法选择的过渡阶段。一方面,对继受成为合同主体的租赁合同,不宜贸然改变其准据法选择;另一方面,对新订立的合同应坚持选择中国法。除了中国租赁企业的努力外,租赁合同准据法选择的改变,也需要国内立法与司法环节的共同配合。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非常注重对我国国际私法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吸收,填补了我国立法在相关领域的空白。但在“民事、商事合同”明确界定、“弱势方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尚有不足,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物权法律适用的分割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传统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相对应的是 ,当代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呈现出明显的分割化走势。这一走势在物权的行为能力 ,物权的行为方式 ,物权的保护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船舶、飞行器等物权关系 ,无体动产 ,运输中的货物等领域中都有所体现。这一走势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法律关系的竞合、物权法的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物权公示方式的多元化、“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则本身的缺陷、冲突规范的软化发展趋势等。中国国际私法有关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在相关领域体现这一走势。  相似文献   

18.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优先原则,再依照“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将债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的规定融合了物权债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也冲击了传统的物权的法理领域,可能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中的交易安全。纵观世界,现在大部分国家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动产随人”的“属人法”原则逐渐在各国的立法中淡化。但是,涉外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要远远比不动产复杂,在适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又会因为动产的构成因素复杂性与不同动产处所的不可确定性等问题在运用冲突法原则上产生问题,于是,许多国家又为此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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