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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云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贿赂标的正式界定为“财物”,但对财物的概念颇有争议。本文从贿赂的本质角度出发,并参照各国及中国古代对受贿罪的贿赂标的的相关规定,指出尽管将受贿罪的贿赂标的界定为财物有所欠缺,但是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能将财物解释为财产利益与物质利益。非物质性、财产性利益不能包括在财物的范畴之中。 相似文献
2.
倪怀敏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7,(3):35-37
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准确认定是判断犯罪性质的关键。目前在法学界对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把受贿罪的犯罪客体界定为国家的廉政制度更为恰当。把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贿赂的范围扩大至物质性利益,即既包括财物又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这样更有助于惩治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3.
4.
茅伟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2):33-37
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查处的贿赂案件出现了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相互交织的新情况,尤其是“性贿赂”这一概念逐渐进入公众和学术视野,由此也引发了对“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争论。本文从“性贿赂”这一概念的法律界定入手,阐述“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我国对“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模式,以期对此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袁远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正确厘清贿赂犯罪的对象对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贿赂犯罪须臾离不开贿赂本身。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的对象规定为财物不能够有效打击司法实践中手段日益多样化的贿赂犯罪行为。但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我们应当遵循客观解释论的基本原理,解释贿赂即财物的基本含义。 相似文献
6.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7.
8.
邓中文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0,(6):165-169
对医生收取患者"红包"、教师收取学生"红包"案件要根据医生和教师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来定罪,但对医生、教师在从业过程中收取商品销售方财物的却一律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对医生、教师涉足商业贿赂案件的规定,突出了职权特征,淡化了身份特征。为销售方谋取利益作为一种主观要件,是医生、教师涉足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9.
尤宏姝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26(9):25-26
贿赂的范围界定理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及其他一切非物质性利益。对于"权权交易"、"以权谋私"等双方互为行贿、受贿行为,应依照想像竞合犯从一种处断的原则以受贿罪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陈洪兵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88-94
我国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不是实行行为,而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相当于国外贿赂罪中的“有关其职务”,即职务关联性是成立贿赂罪的必备条件。相对于纯粹性说,信赖保护说更能合理说明感情投资等现实问题。转职者若就过去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就难免会在将来实施职务行为时抱有获得不正当报酬的期待,而具备职务关联性;离职者若在职时没有关于贿赂的要求或者约定,则因缺乏职务关联性,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只能宣告无罪;收受作为“感情投资”的财物者,其将来实施的职务行为就有被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从而损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的危险,因而具有职务关联性,应该且能够作为贿赂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丁镜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1):80-84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完善受贿罪立法势在必行: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规定;将受贿罪"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以"利用职权"来替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改变单纯以数额标准作为量刑根据的做法,增设罚金刑与完善资格刑。 相似文献
13.
"性贿赂"入罪可采用"独立罪名说"来解决其定性问题,而采用"独立条款说"与"宽泛规定说"两种观点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定性问题,则具有其明显的弊端。在"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上,需要明确或探讨:"性贿赂"是否有价、"性贿赂"能否量化、"性贿赂"能否适用"罪刑相当"原则等几个问题。将所设计的"性贿赂罪"罪名列入立法条款中,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而已,这并不意味着改变目前施行的通过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罪名做法。 相似文献
14.
高志玲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44-14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利用影响力,二是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但不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在利用影响力与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之后的刑法。 相似文献
15.
孟庆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26-32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 相似文献
16.
谢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5):99-105
有关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理论对立。诸多学说中,结合目的分析的实质客观说更具合理性。我国受贿罪着手标准有立足于形式客观说、折中说以及复合行为的多种理论,这些理论都以“开始收受财物”作为认定受贿罪着手的核心。基于对既有受贿罪着手标准的问题分析,结合实质客观说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贿合意业已达成作为受贿罪的着手。 相似文献
17.
单位行为是单位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非国有单位。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存在差异。应该根据犯罪对象的性质来区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应该比照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不同等级的量刑幅度。《刑法》不应该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8.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5)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9.
肖洁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7):75-79
商业贿赂犯罪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以贿赂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笔者对2003年至2006年6月昆明市检察机关立办的58件63人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提出了整治对策。 相似文献
20.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