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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骁男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4):53-58
矿业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研究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矿业权的准用益物权属性;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是准物权与典型物权之间的关系。由于地理属性上的特点,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并且二者在权利归属、内容、流转和期限方面存在冲突。解决它们间的冲突,对于保护自然资源、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应当注意从权利的设立、流转方式、保护手段等方面妥善处理好矿业权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2.
矿业权民事立法浅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洁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5):72-76
长期以来 ,我国立法对矿业权法律关系重行政管理、轻民事调整 ,矿业权的物权法地位没有确立 ,相关民事规则严重欠缺 ,不能实现依市场方式配置矿业资源的目标。本文从物权立法角度 ,分析目前我国矿业权法律运作的问题 ,提出立法应建立矿产资源──财产法律体系 ,对矿业权法律调整模式、物权规范、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协调进行了初步的法律设计 相似文献
3.
矿业权证券化模式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赞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58-63
以非证券化形态存在的矿业权交易有其内生性的缺陷,难以有效完成资产合理流动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矿业权证券化是市场化条件下的矿业权制度与现代化证券制度的结合,是我国矿业权市场完善发展的必然要求。矿业权证券化可分解为矿业权物权证券化和矿业权债权证券化两种模式,前者包括基金模式、信托模式和股权模式;后者即矿业权抵押贷款证券化。 相似文献
4.
5.
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及其法律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余振国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77-80
本文在探讨矿业权的权利属性及其物权化的法理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的成效及其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矿业权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6.
矿业权是国有煤炭企业的资源财产属性的法律抽象,是指国有企业可以在特定矿区内排他的勘探或开采煤炭资源的法律权利。矿业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的一种类型。在矿业权二级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以矿业权作为资本构成的投资行为已为国内煤炭企业所采纳。矿业权能否被定义为财产权,如何作价出资,是法律所关注的重点。因此,界定矿业权的法律属性,整理归纳通行做法,是指导今后矿业权作价出资行为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姜逸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18-120
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用益物权说、债权说、特许物权说、准物权说、自物权说等理论各有其合理之处,也各有其瑕疵。文章认为矿业权本身兼具财产权和行政特许权的属性,既有公权的一面也有私权的一面,本身就是由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复合而成。在现有制度层面下,不可能将其属性统一为某一种权利,除非将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剥离,直接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授予市场主体。文章从对宪法第九条学理解释的角度探讨这种改革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马斌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14-21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及其法律关系多有不合逻辑之处,原因在于现有法律将行政关系夹杂在民事关系之中。实际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纯粹的民事财产权,依据其自身的特点,两者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用益物权,后者是自物权,根本无法将它们纳入统一的"矿业权"概念之下。碍于现有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物权法》将采矿权亦归入用益物权,但是并不能对其进行合理定位。理顺采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必须承认采矿权的自物权性质,允许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转让。虽然这会引发损害公有制的担忧,但这其实是多虑的。因为矿产资源具有消耗性,矿产资源所有权由其他主体掌握的状态并不会长时间存续。 相似文献
9.
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实施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已经不能适应矿业权市场的要求,应以《物权法》为基准,加快再次修法的步伐。应制定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完善我国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扩大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渠道。 相似文献
10.
肖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30-34
2008年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了个体农户对林地的使用收益权利。但从整体的制度表达上,这种意见仍然属于政策的范畴。而从物权法的视角上看,虽然已经把林地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但缺乏针对林地特性的具体规范。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用益物权制度中,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典一直存在着林木用益权制度。这种用益权与《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所要建构的以个人用益为目标的权利形态有着结构上的相似性。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以完善我国物权法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康纪田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1):61-65
中国政法大学承担的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研究课题,强调矿业权应当纳入《物权法》,但课题内容中关于矿业权的特点、结构及法律关系的论述,又恰好是物权法所排斥的。以法理分析法论证了这种冲突缘自“矿业权”的虚无性,虚拟的权利多面体导致片面性认识。分解“矿业权”,将其重构为独立的矿产权和矿产开发权。矿产权可分别纳入物权法,矿产开发权属于公法性的《矿业法》调整。矿业权不但不能纳入物权法,而且其存在和创设属“违法”。 相似文献
12.
叶勇飞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3(6):74-81
碳排放权是《京都议定书》所催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重要举措,但学界对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研究不足,认识不清,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推进。碳排放权的客体为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符合“物”的特性;主体拥有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以获取特定数量温室气体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属于用益物权,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虽然碳排放权受公权性影响甚深,但不会改变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此点对于保障、规范和发展碳交易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3.
童列春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2):46-54
中国农民成员权是指由中国法律制度确认的,有农民身份者在村社集体关系中享有主体地位和利益份额的法律资格。中国农民成员权是特定范围农民的群体性权利,可使集体权益回归农民,维护村社组织本旨,实现土地保障功能。在私法中,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安排主体制度,以集体利益为基础安排客体制度,通过成员权衍生权利体系展现权利内容。同时,按照法定程式行使成员权,并依据多种意志共治实现成员权变动。 相似文献
14.
吴国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4):75-79
物权法是我国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为了发挥物权法的这一作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加以缓和或者柔化,以顺应世界上物权缓和的发展趋势,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公司权利结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牟宪魁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40-51
公司权利结构是公司法理论的根基,本文从评析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权利结构的观点入手,对公司权利结构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真正享有法人人格的根本保障,联系两者的纽带便是股权;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结合便形成了公司权利结构,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前提.作者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探讨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性质问题,并就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实践中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作了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16.
石胜尧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论经济法之内物权及其应用——创设新的法权利深入关怀人权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如果民法所保护的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 (有体物与自然力 )的权利可以称为民法之外物权 ,那末 ,人对其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的权利 ,就可称为经济法之内物权。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 ,是法律对人权的深入关怀 ,符合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经济法之内物权是经济法所需确认和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 ,它既可应用于微观经济法 ,也可应用于宏观经济法 ,这有利于开发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 ,有利于全面保护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相似文献
18.
杨丽萍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0(4):89-93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集中在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上.本文从所有权结构的历史考察入手,分析国家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相互独立、相互依存的产权关系,明确所有权权能可以分离的理论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连接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从此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再虚置,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形式实现根本性转变. 相似文献
19.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对此,应当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物权法》中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赋予了农民集体成员司法救济权,为实现其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但现阶段我国的集体成员撤销权在资格认定、客体范围、行使期限、法律效果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应予以完善:成员资格的认定可采用主体、补充和兜底三重标准进行认定;为规制村民小组,应将其同样列为被告;行使期限应当区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引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农民集体成员的司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