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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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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力一元到三权分立,中国近代社会权力体系的重构可以视为社会各层面政权管理体制上的转变.作为对德、日政体仿效的结果,近代中国对司法审判权体系的认识集中体现为建立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配置独立进行司法审判的法官.但以理想的近代分权模式完成中国政治权力体系的重构,以理想的制度设计实现新型权力规范的正常运行,在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着现实的社会适应性难题.  相似文献   

2.
调解与审判合一,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优点。但正是因为调审合一有着明显弊端,我国古代司法向近代变迁时呈现出调解游离于审判之外的态势,这是利于依法治国及彻底解决纠纷的因素,值得我们在当代司法中借鉴。  相似文献   

3.
北宋审刑院与宰相的司法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宋朝审刑院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一个司法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学术界对其设立原因和机构性质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审刑院设立的目的是分割中书司法职能,限制宰相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量宋代基本文献梳理解析而得出的结论是①审刑院设立于淳化二年,设立目的是“慎刑”;②审刑院并非分中书刑房而设,北宋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中并未排除宰相机构;③北宋宰相权力得到皇帝和群臣的支持,并未因审刑院的设立而遭到削弱。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各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是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一脉相承的基本特点,宰相兼理司法的历史链条在北宋时期并未中断,审刑院分割相权说不过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4.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多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很不完善,存在着无孔不入的“关系”、“权力的潜规则”等多种陋习,在审判方式上,国家权力完全个人化或者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该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司法机关在要求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也必须守法。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遏制司法牟利。  相似文献   

5.
规制行政介入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除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规制路径,将行政机关意见表达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其另一程序规制路径.程序规制具有公正审判权请求权、论辩式民事诉讼对话逻辑、诉权制约行政权、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武器支撑”.“法庭之友”制度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具有程序规制作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进行意见表达.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不会损害独立审判,相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开.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是新型诉讼参与人,应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构建行政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诉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制度的中央集权和至高无上的神权、王权统治,形成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司法职能三位一体的侦查制度.在权大于法的人治制度下充分体现皇权威望的审判和刑讯受到历代统治阶级的重视,其功能被人为地极度扩张,与之适应的讯问、拘留、逮捕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唯心的"言证"制度得到高度的发展,野蛮的刑讯逼供取代科学的侦查方法,严重束缚中国古代侦查揭露、证实犯罪功能的形成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自战国秦汉确立了封建地方法政体制。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各级地方长官既是地方上的行政长 官,也是地方上的司法长官,掌握着地方上的司法审判权力。然而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长官的法政权力越来越小,司法责 任却越来越大,这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中央加强对地方司法权控制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在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主体需求的推动下,人民法院探索和实践了“要素式”审判方法。与其他审判方法相比,要素式审判本身具有一系列的优势特征,并被全国各地法院不同领域的专业法官所认可并推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审判成为当下信息技术与法学交叉结合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研究人工智能技术与要素式审判的有效结合、研发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可以反作用于要素式审判的整体运行,但也要意识到人工智能发展与审判辅助需求都存在“冷”与“热”的平衡问题。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完善和增加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系统集成,都成为下一阶段司法实践重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9.
诱导侦查并非外国才有,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中也有体现。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用谲钩慝”之术类似今天的诱导侦查。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用谲钩慝”之术,既对疑难案件的解决“固不可废”,亦“免于追捕之烦”,具有特定时空下的合理性,该经验之术是古代司法智慧的结晶,具有周延性与可借鉴性。依据诱导公式理论,诱导侦查措施的使用存在一定限度。现代法治社会中,有必要对侦查机关的诱导侦查权力侵入保持警醒,当明晰诱导侦查的使用条件,使侦查方法从规范化、合理化逐步走向法治化。  相似文献   

10.
元朝法政体制呈现以下特点:司法机构交错重叠,军政、宗教等各机关同时兼理司法,互不统属;司法机构设置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审判中推行"圆署制度"、"五府"审囚制、"约会制"等;将死刑最终判决权收归中央,掌握在皇帝手里等.足见元朝政府对各类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处理是慎重的.但也导致了元朝司法权的分散,助长了审判的随意性和擅断性,致使元代法政体制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种种严重的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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