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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网络犯罪具有危害范围广、社会危害重,隐蔽性强,技术专业性强等特征.依据网络犯罪的特点,建立网络犯罪的综合控制体系要从网络犯罪的双轨法制体系防控、发展安全技术、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秩序的思想与法制教育、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2.
《南都学坛》2019,(3):65-76
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难题。《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治理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多种网络犯罪罪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多种与网络相关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但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论。我国网络犯罪最新立法修正总体上是必要和合理的,不过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虚假信息犯罪立法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模式等问题上仍存在诸多立法内容与技术上的问题,应当立足其立法的合理性予以进一步推进。  相似文献   

3.
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其受威胁的主体、威胁因素的特性以及遭受侵害的后果都表现出新的特点,网络恐怖主义、网络犯罪和网络病毒、网络信息战、网络信息霸权构成了国家安全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领域的新威胁.为了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就必须采取对策,构建信息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屏障.  相似文献   

4.
网络社会问题是当今社会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网络社会问题的类型有:网络犯罪和网络黑客、网络色情、信息化污染、网络沉溺、信息垄断与两极分化等等.网络社会问题具有以下特征:全球性、高技术性、主观认定上的文化差异性、后果控制的艰难性.根据这些特征,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要诉诸技术、法律、道德和人文观念的力量.  相似文献   

5.
网络犯罪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网络犯罪作为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信息共享性的负面效应,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进入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有:网络黑客入侵窃取、信息基础设施单位"内鬼"泄露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等。对此,根据平台在技术服务的特点,在公共善维度下,从个人层面、企业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国家层面多措并举,创建打击信息犯罪新机制,增强对各类新型犯罪的攻坚能力,以确保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  相似文献   

7.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网络犯罪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有深远的影响 ,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而有关法制建设的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抗制力量的薄弱、社会观念的误区也不利于对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网络犯罪的防控有法制防控、技术防控、文化防控等多途径。法制防控需要认真探讨有关立法观念、程序法与实体法衔接、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等问题 ;技术防控必须抢占技术制高点 ;文化防控则要防止负面的黑客文化的扩散和泛滥 ,并注重网络道德的建设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传统刑法规则领域内,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面临法律机制失灵的困境,与信息社会蓬勃发展以及居高不下的网络犯罪率形成巨大落差。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困境归因于国内法的制度掣肘与发达国家治理跨国网络犯罪狭隘的外交政策,导致中国参与跨国网络犯罪全球治理进程中内忧与外患共存。鉴此,须站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中国参与国际治理"为主线,以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的现实需求为牵引,构建"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二元并重的法律归化方式,推进中国互联网法院能够拥有对跨国网络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权,进而填补中国参与网络犯罪全球治理的盲区,改变"空想式"爱国主义的口号,促进中国刑法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实质融合。  相似文献   

9.
网络犯罪及其心理特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网络犯罪作为现代高技术犯罪的一种,正以传统型犯罪无法比拟的方式和速度恶性膨胀,对社会生活危害极大.网络犯罪有高智能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网络犯罪心理的诱因主要有自负心理和放纵心理.应依法治网,堵疏并举,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 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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