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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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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剥夺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孙献祯,王建秀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之一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由于对剥夺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具体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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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刑罚方法 ,但对该刑种的适用 ,亦存在着不少的争议。笔者认为 ,对于所涉及的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应在立法上作出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区分 ;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重新考虑 ,或者对这类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对于死刑犯、外国人及未成年人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方式 ,应改变现行刑法的作法 ,采用分项适用的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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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象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反革命分子。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反革命罪犯要无一例外地对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这是因为,反革命罪犯是政治性的犯罪。实施反革命犯罪的人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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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其性质的正确定位。剥夺政治权利的性质的现实定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是政治性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性质的应有定位是剥夺犯罪人某种资格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应据此加以改造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总体上是合适的,但也存在某些不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完善进行探讨。一、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的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包括单独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这里主要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中的四个问题进行分析。(一)对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当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犯了反革命罪(如间谍罪),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如有关毒品的犯罪)并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时,按照刑法规定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为刑法第5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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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刑罚仅限于自由刑,而没有资格刑的相关规定.在渎职罪中规定剥夺公职资格刑,不仅是我国法制史的传统,也顺应了世界潮流.在刑法中应当规定剥夺公职资格的相关刑罚,才能够更有效地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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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2004,(12)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一农民李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2004年5月12日主刑执行完毕出监,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李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由永定镇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这是门头沟区接收的第一例社区矫正对象。日前,永定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举行了矫正对象接管仪式。首先,由永定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矫正对象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矫正对象行为规范》;然后,由司法所、村委会、监护人三方签订了监管协议。区司法局和永定镇有关领导出席仪式,并对矫正对象进行了谈话教育。北京市门头…  相似文献   

8.
<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敌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防止他们滥用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进行犯罪活动。其中第二项的六种政治自由是人民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缓刑是对判处某种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缓刑条件是裁量缓刑之根据和基础,本文拟对此予以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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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契约观     
政治刑法只强调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崇尚重刑主义;市民刑法则把人权保障作为其首要的价值,强调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体现转型期社会特点的1997年刑法其实是一种过渡刑法模式,其仍然遗留有许多政治刑法的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传统刑法思维方式的阻碍,而其向市民刑法的真正转型,则有赖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民众对刑法契约观念的真正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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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被害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律规定了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但这一制度既不同于国外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也不同于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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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其较高的法定刑设置而在于既遂标准的界定。视绑架罪为目的犯,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索取财物等不法意图下的控制人质的行为就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以及不能合理地解决绑架罪的未遂、中止等一系列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也将是治标不治本。从法条的应有含义、绑架罪的历史沿革、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尤其从刑罚的根据可以得知,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并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包括索取财物)时,绑架罪才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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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我国刑法中最完整的体现,同时它也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中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废除了沿用18年之久的类推制度。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完善民主与法制,开辟刑法发展的新时代,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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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在我国的刑事法治中一直处于独特的地位。但我国死刑制度罪名过多,涉及面过宽,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经济型的非暴力的犯罪的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对象,从而提高了我国的人权状况,顺应了时代发展和国际潮流,使我国死刑制度更趋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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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77条前三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此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两概念之间的区别;多数学者认为,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刑法第277条前三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还是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均不存在未遂形态,都是只有既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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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背信罪是违背信任侵犯财产的犯罪。通过对中外一些刑法关于背信罪的规定的比较,揭示背信 罪的犯罪特征。为了惩罚背信罪,保护财产权,我国刑法应增设背信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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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行为作为我国刑法所规范涉罪行为类型中少有的集实行性与非实行性于一身的特殊行为样态,不 仅关系着总则中特殊共犯类型主体的身份界定、刑事责任承担,更是决定着分则中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其丰富的内 涵及复杂多变的存在状态须得到系统关注。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452 个罪名的整合梳理,在尚不涵盖评价聚众犯罪 中首要分子行为手段的前提下,单以组织、领导特定行为为模式的成罪罪名即达十几项之多,基础行为概念已然不能 满足对上述所规范组织、领导行为的认知,具体行为内涵应作更为清晰、深刻的区分阐释。组织、领导行为的独立归罪 颠覆了其身居幕后的“传统”属性,因此立法的选择使我们必须尤为注意成罪的正当根据,即在把握入罪同异规律的同 时考量国家阶段性刑事政策精神的变迁进程。实践中应正视双罚组织、领导行为入罪评价的必要性,合理丈量人权保 障的基点,避免刑罚过剩。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秘密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尤其是在刑事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复杂化的今天。西方国家刑事立法中均对秘密侦查措施的应用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秘密侦查措施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达到必要的平衡。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涉及到秘密侦查措施的应用程序问题,这也给秘密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带来了混乱。因此,将秘密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调整范畴,明确其运用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0.
质疑附条件逮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确立了“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的缺陷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实质上降低了逮捕条件;背离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制度设立的前提不成立;制度内容模糊,难以避免逮捕适用扩大化和超期羁押现象;为“以捕代侦”合法化提供了方便之门;背离逮捕的基本原则;与刑事赔偿范围相矛盾;缺乏权利监督制约。该制度实质上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张了检察机关的逮捕权,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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