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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体制的人格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体本位人格的法律具有两个特征:权利本位(私法)和形式主义,它们使法律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个体本位人格的道德表现为信念道德和责任道德,而二者进一步演变为宗教和法律,导致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被"悬置".社群本位人格的道德具有两个特征:义务本位和实质主义,它们使道德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社群本位人格的权利和主体意识不明确,使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交互主体人格在自我和他人、理性和情感、权利和义务、形式和实质上既是二分的又是统一的.因此,交互主体将使"法治"和"德治"在更高层次上达到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2.
王平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1):10-13
本文作者认为传统法律文化基于人治意识,具体表现为三大特征:义务本位、依附人格、等级观念。现代先进的法律文化基于法治意识,也展现为三大特征:权利本位、独立人格、平等观念。在依法治国的主导语境中,当代中国必须要大力建设先进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3.
康敬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6):8-14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理论中一对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哪个是本位的问题,在中国和西方社会有着不同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文章通过对古代中国和西方社会公民法律角色的比较研究,指出中国义务本位法的形成与血缘关系、家族宗法制度以及特有的“礼”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统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西方社会城邦政治的确立、法律的发达和人本主义的兴起对西方社会权利本位法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权利本位法和义务本位法互为条件,辩证统一。中国当代社会应以权利法为本位,以义务法为补充,以趋早日实现“法治”。 相似文献
4.
法律权利化:权利本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朦胧到觉醒,在法律的本位问题上,权利本位将取代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说是从应然性的权利出发,是将“本位”问题置于“形而上”的领域。法律权利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同主体对权利的觉醒造成权利的重新构建,特别是不同人群之间权利的重新配置,这种权利的配置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分,权利总量是一个守恒与动态发展和动态平衡的过程。 相似文献
5.
郑素一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4(3):153-156
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经历了由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到国家集体本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人们误读了西方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于是在法律移植、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走了许多弯路,在修订新民法之际,应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6.
在伦理本位的传统中国乡村社会 ,由于家为伦理关系发生的基本空间单位 ,故基于“家”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成为村落文化的主体内容。在“差序格局”的道德相对主义规范中 ,不存在个人的独立道德人格和权利意识 ,个人作为家 (家户或家族 )的成员 ,首要的是对家的义务。义务本位的规范体系当然并不排除乡民们对实际利益 (主要是以田房为主体的财产 )的追求。这种利益追求不是个人本位的权利主张 ,而是家族伦理本位观念的现实体现 ,因为家族共财理念是“差序格局”的家族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差序格局”的伦理关系中 ,义务本位的规范又通过乡民们的个体生活实践化作稳定化的行为方式和共同准则 ,此为乡土社会中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习俗。对于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来说 ,他们所认同的却是长期稳定、有效的民间习俗。民众的生活空间仅仅局限在一个狭小的地域范围内。乡村调解和交易中的习俗都在“差序格局”的特殊主义逻辑内展开 ,超出这一限度 ,习俗的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了。这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 ,又是一个由习俗调控的社会 ,姑称之为习俗性社会。过去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称作礼俗社会 ,其实并不准确 ,因为习俗更多地是乡民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实践基础上所进行的制度创设 ,而不是国家权力进行伦理教化 相似文献
7.
民法本位观探正——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章礼强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2(4):24-28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争鸣雀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8.
章礼强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3):268-272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声名鹊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9.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101-108
环境权的研究曾经是环境法学的入门级研究课题,然而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之争动摇了环境权的正当性基础,环境伦理等研究理论和方法的泛化造成的环境权主体之争让环境权研究一度陷入僵局。诉诸于工具性价值的“义务本位”的“司法中心”研究范式为环境权“环境公权私法救济”研究开辟了新的天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大力实施使“司法中心”的环境权范式研究完成了历史使命。环境权的公权主位、私权补充的法律属性本质呼唤目的性价值的“权利本位”的“立法中心”环境权研究范式的回归。“立法中心”的环境权研究范式是以加强立法为根本出发点,从实体性环境私权、程序性环境公权的完善两个维度来进行的环境权研究,这种研究范式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10.
彭清燕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8-31
权利本位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是以普遍赋权的方式通过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宪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体化为中心而展开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观表达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或者出发点的一种价值陈述,实现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力本位模式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转换,包含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现代化的功能取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