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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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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网络监督主体权利的法律规制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形式,已经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但在实践中网络主体在言论自由、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遭遇法律困境。需要从法律上承认网络监督的权利,建立对网络舆论监督主体权利保护的立法原则:权利保护优先、最少限制和事后追惩原则;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新闻法》,对《刑法》和《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障公众的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监督权,实现网络监督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2.
为了建立和维护网络交往的基本秩序,必须设定网络语言伦理原则及规范.网络语言伦理原则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和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网络语言伦理规范主要有话语权利平等、语言内容健康、意思表达真诚、网络评论公正、信守网上承诺、维护国家安全、不曝个人隐私、不传商业秘密等8条规范.  相似文献   

3.
在理论界,新闻自由的性质、内涵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有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之争,有个人权利和制度性权利之争,还有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之争。我们认为,以自由权利的内容和主体行使权利的身份判定,新闻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以新闻自由确立的初衷和普遍意义来看,它应当是一种个人权利;从新闻自由的内涵和目的来看,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等概念都不能涵盖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不仅是公民意见和思想的表达权,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资讯、信息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4.
博客作为一种新型交流工具和生活方式,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引发大量法律问题,这其中,博客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问题,便成为其中最突出和核心的问题.美国作为言论自由保护宪政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在博客的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上体现出了自己独特的一面,苹果公司商业秘密案即是典型范例,而这种对言论自由的高度强调和社会利益的权利衡平,也和美国自身以第一修正案为代表的言论自由保护宪政传统是分不开的.  相似文献   

5.
罗隆基把思想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来争取,反对思想统一运动,主张思想言论自由,其目的就是提倡一种对政府批评的言论自由。在论述中罗隆基用功利主义理论来解释思想言论自由的作用,但并未严格区分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界限。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言论自由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必须接受法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本文揭示罗尔斯对公平原则的契约论论证之误,从而提出一种新的论证:价值论论证。通过这种论证,确立了公平五大原则:(1)公平总原则:等利(害)交换;(2)公平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等;(3)贡献原则: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4)平等原则:每个人无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即人权)与基本义务;(5)不平等原则: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该相应不平等地分有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  相似文献   

7.
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宪法,都宣告言论自由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加以法律保障,同时都对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规定了相应的限制。但就言论自由及对其限制来说,自由仍然是首要的、基本的,限制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为达到言论权利与言论义务的协调和统一。各个国家之间存在限制言论自由的不平衡,有更深更复杂的原因。中国今后应该依据宪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使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整个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保障法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8.
宪法权利的刑法保护——以言论自由为例的解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刑法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存在直接保护与通过限制宪法权利滥用而进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从以言论自由为例,对宪法权利如何实现刑法保护进行的解读中,可以得出结论:权利保护,乃是宪法与刑法的最大交集。  相似文献   

9.
在道德权利的本质规定中,蕴涵着普遍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社会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强调道德权利中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合理性原则强调道德权利中利益的价值合理性,社会性原则强调道德权利的社会本性。只有合乎三方面价值原则的权利要求,才能上升为道德权利。  相似文献   

10.
频繁发生的网络谣言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然而,在作为宪法权利的言论自由面前,启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需要以保障宪法权利言论自由为指导,避免打击民众表达内心声音的意愿。面对不同的网络谣言,刑法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理限度,以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网络谣言本质的虚假性和网络谣言变质的真实性,需要我们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散布的消息是谣言,而网络谣言表达方式的多样性,需要我们证明行为人散布的消息确为网络谣言,如此才能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相似文献   

11.
公民社会参与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构成。在当前自媒体非常发达的背景下,自媒体所拥有的强大技术和丰富资讯对使用者产生了一种“赋权”效应,即不仅扩大了公民参与的范围和广度,也提升了公民参与的层次。但这种“技术赋权”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集中表现在参与权利资格与权利行为的矛盾和割裂。需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制度框架,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方式进行反思,在认可公民参与权民主价值的同时,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界定与规范;加强自媒体权力的引导,增加公民社会参与的方式和路径,实现公民参与权提升与网络环境净化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12.
2011年度法学界关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与法治建设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成果:一是肯定了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作用,其提法有基础说、价值说、关键说、保障说四种。二是提出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整体目标与基本原则,认为现代社会管理的最佳状态应当是构建"法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或"法治主导的管理模式",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法治化建设应该遵循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利自由、建构法治秩序、保障改善民生"等基本原则。三是分析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认为应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积极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推动体制改革、提高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  相似文献   

13.
平等就业权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由于对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对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缺乏专门的机构来监管,所以平等就业权目前仅处于应然状态,没有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很好的维护。要切实保护平等就业权,必须尽快制定并颁布《促进就业法》,设立“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委员会”,完善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4.
近代报刊"喉舌论"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代报刊发展初期,自由主义是使“喉舌”获得自由的主义,“喉舌论”是使言论自由成为现实的理论。戊戌变法前后,维新变法人士的报刊“喉舌论”,首先是要求封建专制统治者还民众以话语权,给民众以监督官吏、监督政治、监督社会、变法图强的政治权力;其次,他们还十分强调报刊“去塞求通”的“喉舌”功能,这是他们对启蒙民众,宣讲民主、科学的真理,沟通社会上下和国家内外信息以变革社会的话语制权的强调。辛亥革命前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的报刊“喉舌论”,则是要求其报刊成为宣传革命思想、推翻帝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喉舌”,掌控革命舆论的话语制权。  相似文献   

15.
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主观权属性,也具有客观法属性,这为社会权可诉性的"司法与准司法"路径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诉讼是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本源路径,我国宪法诉讼应采用"最低限度主义",通过运用宪法明示性条款直接保护社会权、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社会权等方式缓慢稳妥地促进社会权的司法保护。宪法解释是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可诉性的路径,我国宪法解释宜采用"原旨主义"解释方式。在宪法层面,通过对宪法条文涵义与国家政策的宪法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民法层面,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的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行政诉讼法层面,通过肯定性行政救济手段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保护社会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物权法 ,现行法律甚至没有使用“物权”一词。这种现状直接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影响到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完善。因此 ,如何构建我国的他物权制度 ,是我国制订统一物权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德国,法律十分重视平衡和保护言论自由,法律对人们言论的规制要受到来自个人名誉、尊严和道德方面的限制。但德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也有诸多不足:一是德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有过于宽松之嫌;二是在言词与行为之间没有作出区分;三是德国的基本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着重在民法方面,而没有刑法方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我国女性“法律失语”现象严重,诸如:男女两性权利表达标准失衡、反性骚扰立法疲软、刑法对妻子性权利保护的忽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女性权利保护不足、彩礼返还之规定对女性有差别对待之嫌等。文章从社会性别这一视角透视女性“法律失语”现象,解构并归结成因为:法律中的“男性”立场、法律传统中“女性话语权”的缺失、女性对自己权利认知“集体无意识”。  相似文献   

19.
思想市场是一个“思想产品”可以自由平等竞争的言论市场。在理想的思想市场中,言论的真假、对错可以比较容易地分辨出来,诽谤言论也难以长久生存。但是,在现实的思想市场中,主体的信息发布能力是不平等的,不同能量主体之间的言论难以相互对抗。思想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普通公民、公众人物、公众机构、新闻媒体。在对思想市场中不同主体之间的诽谤进行认定时,应当考虑不同主体的言论强弱或社会职能,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标准。在思想市场的观念下,我国对于诽谤可以适当放松刑法规制,而主要由民事的私法途径来处理。我国民事法律在规制诽谤时还可以将主体作出区分,并且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不同的规定,以平衡保护思想市场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名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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