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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2 毫秒
1.
虚假广告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广告具有广告宣传内容是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虚假广告是通过广告形式实现的等法律特征.虚假广告须从以下方面加以认定:广告所传递的信息必须有欺诈消费者的可能;广告的陈述或表示必须能够欺诈相当数量的消费大众;广告的陈述或表示与消费者受欺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制作虚假广告可视危害程度负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没有理由超脱于法律责任之外。我国《广告法》应当弥补对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这一制度缺失,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尤其应当明确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虚假广告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一种典型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立法却存在许多漏洞。为完善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立法,必须解决虚假广告行政责任法律冲突、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行政处罚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虚假广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如何认定虚假广告,是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而认定虚假广告的关键在于引人误解的判断。引人误解的判断应该主要从虚假广告的受众、广告受众对虚假广告内涵的理解以及误导的程度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并适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其代理人,或者通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一定媒介和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的广告。虚假广告民事责的构成条件包括虚假广告的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虚假广告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虚假广告应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关于虚假广告的监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形象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代言人因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也往往败诉。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完善广告民事责任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7.
广告拦截软件是一种可以屏蔽网络广告的独立应用软件或者浏览器插件。认定广告拦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界定在网络环境中竞争关系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用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判断拦截行为应当承担竞争法责任。同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法益,通过对互联网行业发展利益、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和拦截者的市场竞争利益进行衡量,明晰互联网环境下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相似文献   

8.
广告代言人因违法代言行为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①,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并未规定,广告代言人因此而逍遥法外。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属不公平。根据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广告代言人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答问两则     
(一)消费者上了虚假广告的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对房地产虚假广告的责任分配做了初步的规定,各责任主体都要对自身的虚假广告行为承担责任。仔细考量现有的法律责任分配体制,明确具体案件中法律责任的分配,完善现有的分配体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三鹿"案的余波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众矢之的,而为虎作伥的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角色也受到了极大质疑。事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带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该法第50条对代言人课以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缺乏逻辑性和法理基础。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既然代言人不是经营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没有理由让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绿色需求对商品经济的渗透,环境友好产品、服务或实践的声明愈加普遍。不乏企业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绿色声明即实施“漂绿”(greenwashing)。“漂绿”对竞争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亟需法律规制。根据“漂绿”的界定及对美国竞争法规制“漂绿”案例的分析可证明竞争法规制较为有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和“漂绿”最为关联,但因条文的局限,不能完全有效规制“漂绿”,应作修改:明确“漂绿”的标准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概念;允许利益受侵害的消费者作为诉讼主体;增加一般条款和规制“漂绿”的条款;加强“漂绿”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在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大家对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进而能否适用该法,存在较大的争议与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应当具备营利性特征,实质则在于以何种部门法的视野去观察与把握。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法益与调整对象,我们应当以经济法的视野考察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不应适用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而仅关注其是否从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进而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4.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涉及到刑法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学等不同学科,适用时较为复杂。笔者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定应该采用医学和心理学双重标准;其范围应该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其刑事责任有无的认定应该综合精神病人的行为心理特征,理论上则应以"动机论"为根据。  相似文献   

15.
虚假广告的不断增长使得其已成为危害性最大也最为常见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为此,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广告主的做法来打击虚假广告的活动,然而效果不大。其实,除了广告主应为虚假广告负责外,作为中间“桥梁”作用的大众媒介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名人广告属于证言广告。近段时间以来,由于某些名人涉嫌虚假宣传,名人广告再一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名人广告对媒体、名人、广告主和消费者带来积极与消极的社会效果。而由于名人广告的失范引起了虚假宣传,带来较大的危害,折射出我国名人自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规范的空缺,对它的控制措施应是社会各界研究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17.
虚假广告认定标准浅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广告在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中的作用很大,但虚假广告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作用不容忽视。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合理确立我国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有利于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相似文献   

18.
惊心动魄的"三鹿奶粉"案的余波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众矢之的,而为虎作伥的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角色也受到了极大质疑。事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带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该法第五十五条对代言人课以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缺乏逻辑性和法理基础。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既然代言人不是经营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没有理由让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地方立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做出了较多有益的修改和探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提供了很好的立法资源,但其中也存在诸多缺陷,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应吸收借鉴地方立法的合理之处,同时注意克服其缺陷。  相似文献   

20.
广告传播的消极功能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广告传播是具有二重功能的传播活动。它具有巨大的经济、个人、社会方面的积极功能,又具有一定的消极功能。广告传播的消极功能主要有传播虚假信息、污染环境,强化享乐、误导儿童,诉求失当、诱发恐惧,媚俗跟风、传播低俗信息,消解文化、助长模仿抄袭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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