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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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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东阳 《南都学坛》2008,28(5):94-9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私营部门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就是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两者对私营部门贿赂犯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贿赂物的范围、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我国刑法应采取扩大私营部门惩治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惩治贿赂的范围,改变现行刑法典以"利益"为核心构建的贿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为了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笔者建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受贿犯罪规定为纳入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经济受贿罪;增设非营利性组织、中介组织人员受贿罪;适当驴大商业贿赂行为所涵盖的范围;对商业贿赂犯罪法定刑加以调整,以实现与公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4.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5.
由于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商业贿赂已成为现阶段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二是要取消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要从提高商业行贿罪法定刑,明确商业贿赂罪起刑点的数额,以及完善对商业贿赂罪的财产刑与资格刑的设置等方面重构惩罚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刑体系。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规定了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之相比较,我国有关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存差距,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贿赂的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行贿方式规定单一;对商业受贿犯罪贿赂的归属规定不明;入罪范围比《反腐公约》窄。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正罪名;完善体系;扩大贿赂的范围;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  相似文献   

7.
董桂武 《东方论坛》2014,(3):115-121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行贿人行贿行为的轻打击以换取行贿人揭发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存在轻打击行贿罪重打击受贿罪的现象,同时存在着不合法的对行贿罪潜规则不起诉。囚徒困境原理揭示在行贿罪被免予起诉的情况下,行贿人较优的选择是揭发受贿行为。行贿罪与受贿罪互动规制中,应引入辩诉交易,且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应改为行贿罪特别自首、坦白制度。  相似文献   

8.
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行为是指在商业领域中,为谋取利益在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间介绍贿赂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但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行为的规制却不够全面系统。文章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通过扩大客观范围,提高法定刑,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途径加以完善,从而合理有效地规制此类行为。  相似文献   

9.
同《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行贿犯罪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在罪种上新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前者可以提升我国行贿指数(BPI)排名,后者能够弥补行贿罪惩治范围的不足。其二,在主观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代之以"意图收买职责行为",惩罚为正当利益而行贿者不存在刑法强人所难。其三,在客观上修改贿赂内容为"利益"并扩大行贿方式为"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可以通过行贿行为定罪和行贿后果量刑的方式来解决提供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认定难题。其四,在刑罚结构上调整罚金刑的设置并增设资格限制刑等。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相互对应的罪名 ,互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 ;受贿罪包括索贿行为 ,但利用职务之便 ,强行勒索行为应确定为独立的罪名 ;贿赂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不应包括行贿人的财产所有权 ;行贿人所得利益合法与否并不影响贿赂罪的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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