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以风险社会为背景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现代社会中,来自人类自身的风险已经成为风险的根本性来源,大规模侵权正是风险社会中的一种极端表现,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的制度设计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冲击.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成为侵权救济的重要目标,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惩罚、威慑功能与遏制大规模侵权的目标相一致;在大规模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考虑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的可责难程度、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金额等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其与现代社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功能的需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具有难控制、难取证、侵权规模大且范围广、侵权人高赢利、权利人损失不易确定、维权成本高等特点,但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法依据、社会基本条件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在执行中还应考虑相应的立法体系、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4.
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驰名商标侵权的特点、侵权赔偿原则及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驰名商标的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和标识侵权应适用补偿性赔偿,反向假冒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数额应等于驰名商标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惩罚性赔偿数额应是损失额的倍数,赔偿倍数应等于承担驰名商标侵权责任的概率的倒数。同时,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侵权赔偿法律制度也应作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制度,实现法的正义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6.
德国专利法规定了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以及类推的合理许可费三种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实际损失计算方法最为直接,能够直接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在操作上较为困难,很少在实践中使用.侵权人所获利益计算方法并非是为了直接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寻求一种公平的解决方法,德国法院会先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应扣除的成本,以及因专利侵权所获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后计算得出侵权人所获利益.合理许可费的计量方法是德国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最高的方法,德国法院在确定许可费的计量基础以及许可费率之后,即可计算出合理许可费.德国对这三种方法的具体适用对我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减少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的使用,并应以上述三种方法为核心,科学、准确地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7.
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凸现的今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民事侵权赔偿是最能补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救济方式.文章对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做了简要分析,并对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做了对比,认为我国法律应采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8.
2012年8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其亮点之一,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赞赏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经过实证考察发现,目前中国法院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多采用补偿性赔偿,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侵权样态及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学基础,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之不足,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激励守法行为。结合中国现实国情,现阶段专利侵权领域可以审慎地引入惩罚性赔偿,但应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细化赔偿标准、限制赔偿数额,以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9.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加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成本,同时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成本。在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博弈模型中,侵权损害赔偿额对侵权人和权利人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惩罚性赔偿的建立可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0.
论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目前中国法院多采用补偿性赔偿责任来确定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性,除了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之外,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该考虑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开始极力扩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较好地发挥出惩罚被告与遏制他人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功能.美国、日本、韩国等将其适用于专利权保护与侵权救济,形成了专利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对故意侵权的认定、裁判程序、评估方法以及对惩罚性赔偿金额度控制等方面,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为我国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大胆移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使之成为惩罚侵权行为和鼓励创新的一种机制.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13.
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及其赔偿数额的具体增加是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关键问题。美国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标准经历了从“适当注意的积极义务”标准到“客观上不顾后果”标准的演进,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认定故意侵犯专利权成立及赔偿数额增加的具体要素。我国应在借鉴美国相关理论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专利权为私权,其本质是“天赋人权”,国家立法确认此权利而并非创设它,对权利的有效维护是法治国家的体现之一。专利权的权利属性是完善一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尤其在专利侵权的救济方面,需运用经济分析法学审慎分析我国当前专利侵权赔偿机制的成本和收益,通过平衡各种法益来实行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5.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然而其中有些内容仍不够完善,笔者对此提出四点建议:政府监管要落实权力和责任主体;召回制度要加以细化;重点是要完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价款10倍"赔偿改为"损害赔偿额"的数倍;最后为保护食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食品产业平稳升级护航,需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相辅相成,必须成为本法之亮点,才能使《食品安全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以三个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着眼点,从专利无效宣告生效时间、惩罚性赔偿、加强执法力等方面重点阐述了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要点,明确了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对保障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被控专利侵权人为了避免被指专利侵权成立,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在知识产权领域,宣告专利权无效作为一种诉讼的竞争手段被广泛应用。在这种情况下,若争议专利被宣告无效,那么已经支付的各种实施费用,如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等是否应该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虽然其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一个条文,但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适用时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协调、主观条件限制过窄、损害结果不明、赔偿标准不确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标准,可以通过划定基准范围、设定最高限额、增加参考因素的方式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9.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本文就其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与适用的条件、范围、赔偿额度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