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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日益突出,且不断演化。通过对江苏省的实地调查,发现在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呈现出受侵害的妇女范围扩大、形式多样、妇女维权意识增强、纠纷案件处置难等新动向。基于问题的成因分析,提出应当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加紧推进村规民约审查与修订工作,根据人口增减变动允许适当的土地调整,建立多元化的妇女土地权利救济体系等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胡晓涛 《南都学坛》2014,34(6):86-8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及维护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着认识误区、农村土地权属关系混乱、土地流转无序及法律、政策盲区等因素,这些因素日益成为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的瓶颈。因此,为了确保5年内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目标,应当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以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3.
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江苏省的实地调研,总结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做法,指出实践中仍然面临基层干部性别意识淡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地方做法不统一、实际登记不够规范等问题障碍。因此,应对之策是要增强基层干部性别意识、健全法律政策体系、以县为单位制订集体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加快推进村规民约修订、建立土地登记权利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2008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取得一批宝贵的经验和改革成效.但是,随着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实践发现在确权登记颁证准备工作中的几个操作难题、经营权期限的确定、增量土地的适用、土地经营权财产性功能挖掘等四个重点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如果能够有针对性分类解决操作问题,把农户的承包经营期限给予固定化、长期化,明确特殊情况下的调整情形,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后续配套制度政策,对于增量土地逐步调整适用,探索丰富经营权实现形式,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的实效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持续有效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不仅保护了妇女的平等权和发展权,也保护了全社会的平等权和发展权。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现状不尽如人意,妇女因为结婚、离婚等情况在土地确权、土地使用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丧失土地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有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目前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性别角度的不明显,法律执行、保障的不力等。对于农村妇女这一相对弱势的群体来说,`需要对其土地权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不仅包括立法上的倾斜、政府保护上的倾斜,也包括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区域联动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才能够真正促进农村妇女发展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农村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确权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至关重要.基层干部作为土地确权政策的终端执行者,切实参与政策实施的各个环节,对土地确权政策的执行过程具有最直接的主观感受和客观评价.将史密斯模型理论框架引入土地确权政策执行过程评价,基于基层干部视角从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和政策环境四个维度探讨土地确权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土地确权政策执行过程朝向"政府主导—基层执行—社会监督—农户参与"的良性态势发展.  相似文献   

7.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之法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三农问题”是工作的重点,其中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农村妇女权益特别是土地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能否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目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之所以如此,既有社会文化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如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协调性差、以及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等。尽快完善法律的各项规定并发挥各级妇联的作用,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8.
安徽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还不够系统、完善.因此,我们要不断提高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监督,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9.
摘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关系着农民个人的切身利益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用5年时 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于此,以福建省为例,通过对省内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调 研,梳理了目前福建省确权工作的现状,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有: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和主体不清晰;土地基本 信息不全;人地矛盾复杂;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等,并就此结合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10.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法律属性缺乏统一认识.虽然我国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实践中对维护交易秩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片面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忽略了登记的物权效力,以致于预购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将其定性为预告登记,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转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问题必须相应解决。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土地权利统一登记 ,造成了土地登记不统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纳入土地统一由国土部门进行登记 ,从而有利于土地权利的统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已十分明显,她们对土地权利的缺失,既有传统思想意识及民间规约的束缚,也有法律规范制定缺少社会性别视角及保障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需要从观念到规范的重构,从宏观上确立真正的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话语场,并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有效调适民间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增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性及法律条文执行时的性别敏感性,改进法律规范的创设和实际执行,消除立法上可能体现的性别差异.  相似文献   

13.
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2011-2012年数据,采用Probit和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系统考察了农地确权对土地转出价格优势的影响。结果发现,在不考虑选择性偏误时,农地确权使得农户转出价格优势显著上升10%。在使用PSM方法消除偏误误差后,农地确权可以使农户转出价格优势提高约14.2%。研究表明,确权颁证有助于转出户获得市场价格优势和增加财产性收入,因此,为切实发挥农地确权提高土地价格优势的作用,要厘清土地产权边界和权属关系,形成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4.
“同地同价”原则的提出可以有效地遏制土地财政、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利益。“同地同价”原则体现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平等,体现了对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但没有体现对农地外部效益的补偿。土地发展权是“同地同价”原则的权利源泉,建议我国在土地权利体系中引入土地发展权。  相似文献   

15.
李达在把唯物史观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妇女解放思想。他认为,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私有制,妇女受压迫的实质是阶级压迫,因此,妇女解放运动必须同社会运动结合起来,必须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废除私有制、建立新国家;中国的妇女解放问题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尤其要与民主革命和民族革命相结合,与国际无产者领导的解放运动联合起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这种自由全面发展当然也包括妇女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这也就是妇女解放的真正实现即妇女的彻底解放。  相似文献   

16.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科视角,以确保农民权益为主旨,对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梳理和解析,对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中保护农民权益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探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及其经营方式的基本原理包括: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小土地所有制或土地私有化,要实现土地的国有化或集体化;只有实现规模经营,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规模化和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不仅是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农民权益和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有效途径;在农业的具体经营方式上,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在中国新农地制度创新中,由村集体来主导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走合作经营的规模化农业发展道路,对外可以发挥限制资本自由介入土地的屏障作用,保护村民权益;对内则可发挥协调与服务功能,促进土地合理化流转;还能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规划制度和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尽早出台限制外资进入农地的政策条例,保护农民权益。同时,应提升农民的决策水平,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法制建设和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很不平衡,大多数地方是由村民委员会作为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农民对联合起来经营生产的态度是明确积极的,但农民不希望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者。发包土地等具体执行行为常常需要通过集体的代理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明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地承担起基础性的职责并协调发挥多元主体的综合性作用,共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同时,还应防止相关主体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8.
在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虚位与政府运行的不规范,是造成土地经营困境的根源。在资源约束与利益驱动下,政府在土地经营中规避了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通过对土地征用程序的掌握,来控制土地收益的分配规则和过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加剧了各方主体围绕土地而引发的利益冲突。要调适政府的土地经营行为,应从产权改革与政权建设两方面入手:通过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农村土地集体的所有权权能,真正还地权于民;通过政权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利益的约束机制,建立以市场为核心调整和平衡各主体利益的体制,使各方共享土地交易的福利。  相似文献   

19.
林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否则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正当保护。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关于林权登记的立法并不完善。对当前我国关于林权登记的立法条款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剖析了我国当前的林权登记立法模式;指出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权登记条款的不足,并就我国林权登记立法的趋势进行了展望,认为林业行政部门登记林权仍是权宜之计,应当出台林权登记办法,以规范林权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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