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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自我养老的研究进路与类型诠释:一个文献综述  
   李俏  陈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自我养老作为规避农村养老风险、满足老人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及获得生活自主性的重要手段,其现实意义不容忽视。在对既有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对农村自我养老的概念内涵、形成原因和现实类型进行了评述,并对农村自我养老的未来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分析发现,农村家庭养老的弱化和社会养老的缺失是导致自我养老日渐趋于主流的原因,而土地自养、互助自养、储蓄自养和再就业自养则是主要的实践类型。伴随农村养老观念和养老需求的变动,亟需加强自我养老方面的研究,形成一套完整的研究体系。    

2.  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养老问题研究  被引次数:5
   周湘莲  周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7卷第4期
   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人空巢率迅速上升,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养老问题日益突出。重视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养老有着重大的时代价值,为现实所必须。但是,由于农村家庭精神养老功能弱化,空巢老人精神自养不足,农村社区精神养老供给缺乏,精神养老政策法规缺位等,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养老严重不足。倡导养敬并重的孝道伦理、构建社区服务体系、提升老人精神自养能力、健全多元养老机制、完善养老法规制度、推动城镇化建设与养老事业协同发展,是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养老问题的主要对策。    

3.  现行模式下中国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及其对策  
   沈澈《科学发展》,2009年第10期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中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健全的农村养老体系由自养层次和公共层次构成,个人、家庭、集体和国家都在其中各尽所能。但在现实条件下农村养老体系的每个层次都存在缺陷,其原因既包括老年人口的疾病风险等内部原因,也包括土地保障功能下降等外部原因。本文在对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措施——实行"土地换保障"的集中养老模式,并对这一模式的发展过程和运行模式提出了构想。    

4.  农村老人养老保障体系重构与运行中的政府责任——以湖南省为例  
   陈宇翔  余清  李晓培《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7卷第3期
   农村老人养老保障体系面临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社会支持体系逐步瓦解、老人自我供养能力不足等诸多挑战,亟须重构。在农村老人养老保障体系重构过程中,政府勇担责任,既是有效应对老龄化浪潮的现实需要,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应有之义。在农村老人养老保障体系重构与运行中,政府不仅应承担农村老人养老保障体系顶层设计、组织管理、财政投入及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更应采取多种举措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完善农村老人养老保障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法律法规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加大财政投入,补齐养老基础设施等各类短板。    

5.  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与发展路向  
   李俏  孙泽南《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1卷第3期
   合作社不仅是一个互助经济组织,也是一个社会服务组织,当前已通过土地置换、文化创新、资金互助和劳动自养等方式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具体实践,并在提高经济收益、推动农村社区营造和增进老人福祉方面发挥了积极效应。土地改革的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推广以及互助养老运营补助的激励,为合作社养老的运行提供了制度条件,而合作社养老所具有的自主吸纳和灵活适应特点也助推其成为“接地气”的互助养老形式。然而,合作社养老在实践中还存在受益覆盖面较窄、服务水平不高、可持续动力不强等瓶颈问题,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抓住乡村振兴的发展机遇,在城乡融合、产业融合、服务融合、市场融合四个方面进行突围。    

6.  福利社会学视域中的农村养老状况与体系建设——以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为例  
   石德生《青海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是国家或政府为了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以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为目的而实施的制度安排。但由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国家、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缺席,即未能建立相应的养老福利、养老保障体系,致使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存在老年人自养、养老质量差、生活质量很低、养老满意度较差等问题,并且影响着老年人的疾病医疗,造成家庭人际关系矛盾。本文通过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农村养老状况的调查分析,阐述了建立结合养老福利、保障、保险三位一体的农村养老体系构想。    

7.  城镇化进程中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构建  被引次数:1
   黄贻芳  钟涨宝《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4卷第1期
   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转移,农民群体逐渐分化,农民分化导致农民在土地产权认知、流转意愿、养老保障需求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差异,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农户从农村有序退出成为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它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权力,更与成员身份紧密结合的社会保障权。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需要保障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和土地权益的实现,重点是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模式、经济补偿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引力机制。    

8.  农民集体供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障碍及其法律回应  
   徐石江《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1卷第6期
   集体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给中具有的重要角色是其自身在农村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不可或缺性所决定的,集体既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给主体多样化的重要补充,也是其自身的应然责任,但现实的角色担当上却存在主体长期缺位或错位、集体间财力差异大、国家立法滞后、管理体制混乱、服务严重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就需要集体从保障集体成员生存发展权的职责出发,着力重点解决好集体角色定位、集体补助资金筹集、弱势群体的优先保护、制度间有机协调等几方面问题。    

9.  辽宁省农地流转障碍因素及破解对策  
   褚绍楠  董秀茹  白羽《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2卷第5期
   辽宁省农地流转总体规模偏小、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流转形式多样但以转包、出租为主,流转市场不成熟,大部分地区还不具备规模经营的条件。全省农地流转工作在制度、市场、管理方面遇到阻碍。农地具有农业生产使用和农户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农户不愿轻易流转土地;农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和所有集体的多样化,影响土地进一步确权,难以形成市场机制;农地流转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流转价格难以评估计量,缺乏市场化交易平台;政策法规不健全,具体操作上缺乏规范性细则;农村基层组织宣传、服务、管理不到位。提出要创新农地流转制度,明晰农地产权,赋予农民真正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完善农地流转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从市场供给与需求、交易规则、交易价格、市场载体及市场机制各方面发展、培育农地流转市场;要建立完善的农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农地流转前、中、后过程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农地流转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10.  产权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结构与功能实现  
   肖盼晴《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集体成员权是复合型权利,主要包括共益和自益两方面的功能。农村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使成员自益权得以实现,但也使集体成员的身份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日益分离,自益权和共益权之间的张力越来越大。最突出的表现是产权改革后农民集体由封闭变开放,集体成员身份多样化、集体事务管理趋于复杂化,对农村治理体系产生重大冲击。自益权属于实质性权利,是实现成员权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主要途径;而共益权属于程序性权利,以实现成员责任的承担为主要目标。为了实现集体成员权财产和身份方面的双重功能,集体产权改革进程中应实现权利到责任的转变,通过责任机制的构建实现成员共益权,保障集体成员权功能的发挥。    

11.  村级组织的农地调整实践——对成都市ZQ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的考察  
   张世勇《贵州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在村庄层面,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的实施,是村级组织通过对本村内农地调整的动员和组织,争取城乡统筹过程中国家对农村的资源输入,实现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这正是村级组织所代表的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行使农地调控权的过程,是村级组织的农地调控权与村民自治制度联动的结果.村级组织的农地调控权,不仅是村庄治权的有机构成部分,而且是村级组织丰富其治理资源、增强其治理能力及实现村庄发展的有力杠杆.    

12.  农村土地养老支持力的村域比较  被引次数:1
   秦红增《学术论坛》,2010年第33卷第4期
   土地养老支持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是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除了使用制度、产业调整,土地养老支持程度的提高还与老人自我、家庭成员、社区合作组织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村域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三者的表现形式与强度,认为社区合作组织在其中的作用力越来越突显.因而,各个地方应该因地制宜,完善社区合作组织在养老等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功能,以确保和谐乡村社会的顺利建设.    

13.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自我分离、转化与实现的结果,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土地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大陆法系典型意义上的他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到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所有权相类似的经济社会功能,承载着农民群体人权保障与人格发展的促进功能,在价值内涵和发展方向上与传统大陆法系永佃权制度迥然不同。因此,在检讨我国传统双层所有权制度及思想、罗马法绝对所有权观念及其演进、日耳曼法双重所有权观念及其发展、我国农地物权制度现实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应当继承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特殊国情而产生的双层所有权制度及其思想,扬弃罗马法传统基础上形成的所有权中心主义思想及其物权体系,打破所有权中心主义,合理吸收日耳    

14.  土地所有制功能与农村土地所有制创新──再论农村土地的复合所有制  被引次数:1
   钱忠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农地所有制制度具有激励功能、配置功能、约束功能、保障功能和利益分配功能。通过对农地所有制创新方案即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国有制、农地私有制、农地复合所有制制度功能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农地复合所有制即在农地社会(国家)占有基础上的农户(农民)个人所有制具有较优的制度功能优势。    

15.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历史叙事与发展路径  
   李静  赵爽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5卷第1期
   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就必须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基于独特的历史文化与农村社会生态,互助养老成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有效补充。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农村养老问题,尤为注重发挥互帮互助传统文化在农村养老中的重要作用,不断进行政策设计与完善,以推进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大致经历了宗亲互助养老、生产合作社互助养老、集体互助养老、社会互助养老和互助养老制度化规范化共5个阶段,并呈现出以下显著特征:互助主体以伦理文化资本为核心,家庭始终发挥核心功能;互助内容以社会组织资本为指引,由单纯经济救济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互助方式以正式制度资本为保障,从代际互助向代际互助与老老互助相结合转变。发展农村互助养老需秉持社会资本视角,聚焦互助养老之主体、内容、方式,完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资本,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同时,亦要发挥农村社会组织资本力量,彰显互助养老共同体之优势;弘扬农村伦理文化资本,营造敬老孝老的社会氛围,促进农村老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助力共同富裕最终实现。    

16.  完善中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构想  被引次数:2
   黄健元  马冲《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卷第6期
   由于年轻人赡养观念淡漠、新老两代人之间的“代沟”扩大,许多农村老人得不到适当的赡养,其物质、精神生活条件都较差。影响农村养老的因素可归结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人口因素和文化心理中的消极因素。要在农村现有养老体系基础上,从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两方面完善农村养老体系,必须将重点放在社会化养老上,从社会保障权、土地制度、政府工作职责、公平与效率等方面完善农村养老体系。    

17.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探讨  被引次数:1
   岩复《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
   本文从心理、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方面,探讨了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正在衰减、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短期内难以普遍发挥效能,随后提出了在农村社区推行“老年集体自我养老”的构想,并分析了这一养老形式的可行性依据,列举了它对老年人与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主张将其作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保障的补充,与之共同构成一个家庭、社区集体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8.  优势视角下农村养老需要及其自组织满足  
   《中州学刊》,2017年第9期
   我国农村养老需要不断增加,既有的社会福利模式忽略了农村老年人及农村社会中蕴含的养老资源,对相应的养老福利制度模式的探索具有重大意义。优势视角下,农村老年人可通过自我参与的方式适度满足其养老需要。农村养老需要分为物质、公共文化、空间、情感、照料等层次并具有显著的老龄分层偏好。农村老年人协会中的老年能人以自身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实现老人社会支持系统的修复,通过礼物馈赠、空间再造、主体感培育和情感补遗,实现乡村养老需要公共品的内生制造与持续供给。对农村养老需要满足的自组织模式进行制度优化的方向是:以内置金融激活养老自组织造血功能;以民政资金盘活养老闲置资产,增加乡村老年社会福利空间;强化地方政府引导,创新并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积极培育并发展公共文化型老年人协会组织。    

19.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管洪彦  孔祥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20.  农地保障与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  
   刘立明《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农村土地承载的生存保障功能并不是农村社会保障本身。农地保障严重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功能,阻碍了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不利于农地经营效率的提高,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政府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意识。同时,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又导致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甚为薄弱,村集体也无力提供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应积极的适应并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为其提供资金积累,为其提供衔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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