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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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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评估指标数据的采集与研判,针对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的立法,进行立法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的检验,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完善立法。立法后评估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技术基础和哲学基础,这构成了其科学性基础。但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并不是无限的,它在评估观念、评估对象和评估条件上都存在限度,《〈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为分析这种限度提供了蓝本,认真思考其局限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立法回避制度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立法听证的回避制度以及为防止部门“立法走私”的部门回避制度。构成立法回避事由主要在于一是“个人偏见”,二是与职权(务)行使有利害关系。其回避的基本程序有回避的提出、回避的审查、回避的决定等。  相似文献   

3.
行政立法评估是我国改善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评估是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因此主体制度的完善对立法评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地实践中对立法评估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且各主体权利、义务也未得到明确和保障,因此不利于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目的的实现。只有明确各主体地位及其在评估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才能体现该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促进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5,(3):84-86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未来立法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立法质量,而立法前评估就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立法前评估制度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发展,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因此,代表性国家的具体做法对于即将构建该制度的我国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另外,比较评析不同国家、组织在评估目的、评估主体和评估指标三方面的具体做法有助于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5.
中国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实现中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重在制度建设。包括建立和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体制和制度 ,建立部门合作与协商和专家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环境综合决策评估和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环境侵权立法的相关制度、团体诉讼制度、责任保险制度、行政救济体制和国家赔偿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6.
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然而,我国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制度一直是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这个内容的空缺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完善来讲是非常致命的,因为我们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规则对行政决策施行后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作出测评和认定。基于此,我们认为必须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进行研究,而且应当从行政程序立法的视角对其进行考量。本文从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界定、价值、程序设计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7.
对地方立法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既是源头反腐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地方立法的特点和程序也决定了有必要对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但在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日益成熟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另行设置一个无所不包的制度廉洁性评估体系,而是应当将其纳入常态化的立法评估制度之中,并落实专职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责,由其作为第三方来对地方立法进行专门化的独立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典当行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典当行自上世纪80年代在中国复兴以后,其行业定位、主管部门、管理规范一直处于变换之中.2005年商务部颁布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后,部门立法的局限性更加突出.首先分析了我国典当行业的发展历程及法律制度沿革,然后对我国现行的典当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事后监管制度等进行分析.最后针对立法层次低、专门监管机构缺失、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的完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法被修改后,设区的市获得新的地方立法权,这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地方人大参与立法积极性不高、缺失地方特色、信息公开程度与立法技术低以及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为实现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人大的主导作用、重视立法协调工作、保证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加强对立法指导、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以及坚持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并举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了明显的职能异化和虚化现象,其原因是受到了部门利益的影响,亦即法院系统在该制度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谋求本部门工作的便利和利益,以致影响了人民陪审固有价值的实现。要想实现其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预设价值,就必须将陪审还原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去除部门利益的影响,具体包括科学民主立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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