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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走马楼吴简中的吴国屯田资料表明,吴国的普通民户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并向官府缴纳税米、租米、布、钱等租税。诸如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兵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金民、士等手工业者,在外地求学的贫苦书生(私学),以及因流亡而丧失原有田宅后又重新附籍的农民(还民),则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他们被免除部分赋税和徭役而缴纳限米。屯田者所缴纳的限米远远高于普通民户耕种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所缴纳的各项土地租税的总和。 相似文献
2.
蒋兆成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3)
自唐中叶均田制破坏后,迄至两宋,官田有两个显著变化:一是官田普遍采用租佃制,对农民和士兵进行地租剥削;二是官田私有化,即官田变为私田.官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经营方式的这种变化,是社会生产力提高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充足发展的必然结果.秦汉以来,官田就开始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只是到了两宋时期,佃耕制才成为经营官田的普遍形式.在占田制和均田制下,不管农民是否占有法定的田亩数额,国家依据农户的丁口情况,强制农民一律按照法定的数额缴纳租税,这种剥削方式显然具有瑶役制性质,并且是在经济领域里所实行的一种政治的、军事的统治形式.在佃耕制下,国家根据佃户租种官田的多少,向佃户收取不等的租额,采用实物地租,这是一种经济的统治形式.官田由政治的、军事的统治形式,转变到经济的统治形式,用经济关系的强制来代替政治、军事的强制,这显然是一种历史进步. 相似文献
3.
曾琼碧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4)
一、官田佃农的不同来源和类别宋代官田的经营,除了在沿边地区采用士兵屯田以加强国防力量外,其余的官田基本上采取租佃制。佃种官田的农民,大致有下面几种人: (一)下户。下户是乡村的第四、第五等户。他们占有的土地很少,尤其是第五等户,只有田五亩、七亩或三亩、二亩,有些甚至是无产税户。他们为了维持生计,除了经营自己微薄的田产外,还必须租种官府或地主的土地。对于下户请佃官田,宋政府容许而且给予优待,“在法官田,惟许下五等人户请 相似文献
4.
郑欣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1)
魏晋南北朝的户籍,可分为普通民户户籍和特殊民户户籍两类。普通民户主要包括地主、农民等,他们归州郡管理。占国家人口的大多数,特殊民户主要有兵、僧尼、奴隶、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相似文献
5.
曾琼碧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1)
宋代官田的来源有:继承前代官田,通过组织士兵、招募客户和流民,并鼓励地主开垦荒田,收归国有的逃田,在江南修圩和废湖泊、陂塘为官田。由于宋代官田的来源多种多样,因此,当时地主、官员虽然通过冒佃、盗耕以及收买等手法,不断蚕食官田,但部分私田转化为官田的现象仍然存在,二者处于对流的状态,一定数量的官田在宋代始终存在。 相似文献
6.
余也非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2)
(二)一般官田和屯田 清代大体沿前代之旧,一般官田,一如私田,采取租佃制佃农制下的实物地租剥削形式。屯田亦复如此;所谓“承佃输租,屯户与民无异”(《清通考》卷十)。有定租制和分租制两种,主要行定租制。 行分租制的屯田和官田,主要在继续开发的北疆和北方地区。据《新疆识略》卷六“屯务”载乾隆四十年(1775)新疆军屯的情形说: 屯兵人种地二十亩至二十一亩,每屯兵百人,为地二千亩至二千一百亩。年给 种子一百石,秋成按分数交纳租石。 相似文献
7.
张傳璽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61,(3)
两汉时期,国家统一的时期较长,社会比较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成为主导的统治的所有制形式。构成和体现这一制度的一切必备条件和基本特征已大致具备。绝大部分田地为私人所有,称作“民田”或“私田”,很少一部分属于国家,称作“官田”或“公田”。这时“公田”、“私田”的概念已与《夏小正》、《诗经》、《管 相似文献
8.
李爱琴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2):33-38
十六国时期,尽管政权更迭频仍,有些政权仍厉行户籍制度。十六国时期,主要有4种民户:部落民、坞堡民、州郡民、镇户与营户。部落民统属于部落酋长,坞堡民统属于坞主。迟至西凉时期,坞堡民才被纳入户籍登录的范围。镇户、营户隶属于军籍,无户籍。州郡民是国家直接统治的民户,户籍登录的主要对象是州郡民。 相似文献
9.
葛金芳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2)
如果说,以大量下放系官田土为基本特征的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是晚唐以来不可逆转的土地私有化潮流在国家政策上的必然反映;那么以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为标志的不抑兼并政策,则是中唐以降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在当时土地关系的总体结构中逐步确立自身优势地位的逻辑结果.摧制土地兼并,自魏晋以迄隋唐,乃是历代封建王朝相沿成习的传统国策.尽管其表现形式、推行力度以及效果影响等等在不同时期各有差异,但就该政策的基本内涵而言,即在不同程度地限定私人地主的土地占有量(起码在法律条文上不准违限逾越);想方设法减缓土地集中的速率;甚至迁怒于土地所有权的正常流通,对土地买卖横加干涉,以求延滞大土地所有制的过度膨胀;试图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小农阶层这样一些根本点上,却如出一辙,首尾相衔,从而在五、六个世纪中表现出前后一贯的连续性.若再进一步就其实际效果作些历史考察,那么不难看出,摧制土地兼并这一政策的长期推行,在实现该政策之预定目的这一点上,确曾发挥过不容忽视的某些作用,主要表现在增强封建国家对于土地和劳力的控制能力,为耗费巨大的专制主义官僚机器提供其正常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赋役基础,消弱带有离心割据之潜在倾向的地方豪强势力,以及在役兵制下保证其军队的兵源等等方面.这就是 相似文献
10.
陈贤春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4)
官田,也称公田,是封建国家凭借封建统治权而直接控制的国有土地。在历史上,汉、唐、元、明等朝官田均甚发达,而以元代为最。但是,对于元代官田的数量各家估计不一;再则由于元代垦田面积失载,故对元代官田所占比例亦不甚明了,特别是晚唐以降土地私有化潮流在元代遭到重大挫折,导致官田畸形膨胀的原因有必要详加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