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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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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刑部之制,沿袭隋、唐。在宋代,刑部之职能变化,分两个阶段:北宋前期,刑部官员无职事;刑部之权,为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分。但刑部并非空壳,尚掌有昭雪天下死罪之司法权,及犯罪免职官员经赦重新叙用等职事。为宋初四家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则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审刑院为复议大理寺断案机构;刑部为大辟复核机构;御史台为刑法最高监督机构。元丰五年,行新官制,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属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郎中、郎中、员外郎,官复原职。职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政令。元丰改制之后,中央司法机构由四家简为二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则为司法监督机构未变。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寺,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于宰执,决之于皇帝,这就是元丰改制后,确立的宋代刑事审判制度。这也从刑政方面,体现了宋代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2.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审判机构,在唐朝前期,由于政治清明,社会安宁,大理寺的司法职能受到皇帝及其它行政机构的重视,有效地发挥了其审判职能,为唐朝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唐朝中后期,由于皇权下降,宦官与地方节度使专权,唐朝中央对全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控制力减弱,唐朝中央审判机构大理寺的效率与地位也逐渐下降,大理寺的司法职能无法正常履行。唐朝司法秩序的紊乱,又进一步加剧了唐王朝的土崩瓦解。  相似文献   

3.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学界对于会审制度研究不少,但对三司会审的理解却相对模糊。三司会审是明代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源自唐代"三司推事",并在明代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定制。  相似文献   

4.
唐代中央职官在东都洛阳分设了一套职官体系,东都尚书省是唐代东都分司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东都尚书省并不全盘照搬长安官制,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东都尚书省不设尚书令与左右仆射,以东都留守为长官.东都尚书省虽也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六部之下所设各司往往不齐备,六部的具体工作也和长安官制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5.
史学界已经明确,封建监察官——御史有推鞫狱讼、弹劾百僚的职权,却没有注意到这两种职权在唐代已形成了固定的、系统的职事制度.御史推弹制度指御史推按和御史弹奏制度.唐代御史有两种权力,即司法权和弹劾权.御史的司法权表现在御史可以受理、审讯和参与司法机关审判案狱,这在以前的御史是少有的,唐人苏冕说御史“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今则重于此而忘于彼矣!”但是,御史审理狱讼之后要上报皇帝或交付大理寺判决,自己没有独立的判决权,最多只能在同大理寺、刑部联合审判案狱时有一定判决权力,因而,御史的司法权  相似文献   

6.
明初、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在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原中书省(承袭元朝的最高国务机构)和丞相,分相权于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又设置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作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并创设了卫所制度,在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尤其是在维护统治和镇压人民方面,设置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提刑按察使司等机构,专门负责司法审判等事。在这些机构以外,明代又设置了厂卫(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简称)镇压人民和官吏的特务机构。  相似文献   

7.
唐代的司法组织中,“三司”的地位至为重要,但人们在论述“三司”时,往往忽略了在唐代司法中存在着两个性质不同的三司。这两种三司,虽然都与司法有紧密联系,但其在唐代中央官僚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一样的,因为二者都简称作“三司”,人们常将二者混淆,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剖析,弄清达两种性质不同的“三司”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真正了解唐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8.
<正> 二、中国的审计监督制度 中国审计源远流长。作为审计萌芽,可以追溯到西周。作为建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则自隋代和唐代设“比部”开始。宋代设“审计院”。“审计”一词即出自宋。但作为近代审计,我们的发展比较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段较长时期内,我们没有建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只在财政部内设监察机构,执行财政监督,在各主管部财会司(局)下  相似文献   

9.
唐代,兵部是全国最高军事行政机构,至宋代,兵部大权旁落,军权转归枢密院,枢密院成为中央最高军事指挥机构。宋太祖鉴于五代枢密使权力过大,压倒相权,严重威胁皇权之教训,对枢密院进行分割,将其直接统兵权划给三衙(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三衙崛起,升为中央最高统兵机构。枢密院掌兵籍、虎符,有发兵之权,而不统兵;三衙有握兵之权,而不能发兵。两者互相牵制。枢密院、三衙侵夺了兵部大部之权,但兵部仍作为中央军事机构留存,权力减弱了,并非没有一点军权,它还掌握厢军、民兵、部分后勤保障等军政事务。从而形成了宋代军权一分为三的局面。这是由于宋太祖、太宗汲取唐、五代兵祸连结、割据混战的教训,对军制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起枢密院——三衙——兵部新体制;亦是宋代"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祖宗家法,在控制军队方面的具体实施。从而导致唐代兵部统兵体制,历五代,演变为宋代的军权三分制。  相似文献   

10.
北宋建立后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改变唐末以来地方权力过大的现状,对地方体制进行了变动。逐步取消节度使的财政、军事、司法权力,同时在地方采取中央派出机构来管理地方的模式,将全国划分为若干路,形成了以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为主的路级机构,除安抚使由所在路的首州知州兼任外,其他三司号称"监司",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管理地方,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中国地方行政机构从二级制向三级制的转变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管理农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宋朝统治者对农业相当重视,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机构均负有农业管理的职能。中央农业管理机构方面,在元丰官制改革之前主要为三司,在此之后主要为户部、工部、都水监、司农业寺。宋朝地方实行州、县二级行政机构。在州县二级地方机构中,负责农业管理的主要官员为知州和通判、知县(县令)与县丞。路级监司如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与安抚司亦负有农业的职责,此为宋代农业管理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显著特点之一。  相似文献   

12.
李永 《南都学坛》2010,30(2):31-34
唐代长安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是唐朝政治信息的发源地和集散地。所有来京的地方官员都想获取带有保密性的政令信息,而中央朝廷却要确保政令信息不外泄,从而构成了地方势力和中央权威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对于长安城的政治格局具有重要影响。安史之乱将唐代社会分割成了两个不同阶段,唐前期中央保持着对地方的有效控制,唐后期中央式微,中央对地方控制效力大大减弱。这种中央和地方力量的互为消长情况,从长安城政治机构布局和官员活动空间的变化中得以体现,带有地方政府"驻京办事处"性质的州邸和进奏院就是反映这一矛盾变化的一个绝好代表。两者在长安城中地理位置的不同以及它们在所有权、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差异,不仅能够反映出长安城政治格局的变化,而且是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变化的真实写照。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的审计制度审计的职能就是监督,决定审计的本质特征。我国是以国家审计为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设有统一指挥的国家审计体系,各级审计机构由国家授予审计监督权,审计的对象是公有制企业和财政金融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家审计机构分为中央审计机构,地方审计机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构三类,机构设置是国务院设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审计局,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各级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信任面临危机,这与我国司法惩戒机构设置不合理密切相关.为避免内部惩戒的弊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人大监督司法从案件审理向行政管理事务的转型,应当在中央、省级人大下设司法纪律惩戒机构,实现司法责任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唐代至贞元、元和时期,在中央政务的实际运作中,已经确立了使职行政体制,而不再是以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和九寺五监为依托的部司寺监体制。晚唐五代至北宋时期,是使职行政体制不断完善的时期。中央行政体制向使职体制的过渡,是在不断反复中完成的。以郎官出使为例,这种转变在法令中有了体现。但是,整个唐后期六部寺监的框架都还在发挥作用。唐后期使职行政体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最高行政体制变化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对唐宋间政治形态和官僚形态的变化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16.
高丽的司法制度虽移植唐制而来,但由于土俗因素的影响,与唐制仍有较大差距。以刑部而论,高丽刑部是一个审判机关,组织与职能实际上是对唐大理寺与刑部的萃取式综合。在职权与定位上,高丽刑部与唐刑部有重大差别,形成了独特的一元化的权力集中型司法体制。这种体制使得刑部拥有一种整体性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权力的不断行使与运作,这种权力不断膨胀,使得刑部在整个政治体制中逐渐取得了特殊地位,成为制衡王权的重要机构,被认为属于言官。高丽对唐代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异",主要是由于法律体系上的不同及权力格局上的差异所致。到了朝鲜王朝时期,全盘移植并适用《大明律》,王权也有了大的提升,因而可以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了,由此基本完成了向唐代制度的回归。  相似文献   

17.
周绍良、赵超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及《续集》收录五千多方唐代墓志,其中宫女墓志一百多方,占近2%。这些亡宫墓志涵盖二至九品及失品、无品的宫女。墓志简洁明了,概括了宫女从入选到丧葬的一生,但不少墓志语言相同或仅简单修改丧葬年份,体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文风及程式化特点。在唐代亡宫墓志铭中,有些明确标明了职位和品阶,如刀人、典灯、司制、司设、典饩、才人等;另有品阶的亡尼宫如七品尼、八品尼等,其他则泛称宫人。大多数宫女都有品阶,最高为二品,低者为九品,岁数从20岁到85岁不等,然而这些墓志铭的书写并没有太大区别,常见格式为:…  相似文献   

18.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9.
宋代三司使作为中央理财机构——三司的最高首脑,有“计相”之称,成为皇帝以下主管财政的最高官员,在北宋财政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宋神宗元丰改制,以户部尚书取代三司使主管财政,但是,户部尚书无论是职权范围,还是在中枢的地位,都已不能和昔日之三司使同日而语。  相似文献   

20.
黄运两河治理上关国计,下系民生,治理险要河段关系更为重大。清初河务系统的设置尚未完善,各管河机构职掌重叠繁杂相互掣肘,难以对之兼摄,于是政府设管河都水分司对之进行治理,此机构《大清会典》略有提及并不详尽。目前史学界对管河都水分司的考察并不多见。通过治河书、清实录及档案等资料,对管河都水分司的设置沿革及职掌的变化进行考察,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清初治河政策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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