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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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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下中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已非常明显,由《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即可见司法解释在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解释权力依据的不统一、解释权限的不明晰、法律解释方法的恣用等。要解决司法解释陷入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统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并在立法中规范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将司法解释权限定在具体个案围绕法律文本的适用过程中,最后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围绕解释的目的慎用法律解释方法,在坚持"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首选语义解释,对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
当下中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已非常明显,由《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即可见司法解释在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解释权力依据的不统一、解释权限的不明晰、法律解释方法的恣用等.要解决司法解释陷入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统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并在立法中规范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将司法解释权限定在具体个案围绕法律文本的适用过程中,最后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围绕解释的目的慎用法律解释方法,在坚持“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首选语义解释,对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两种不同路径,二者具有同源性和差异性。指导性案例自下而上的权力运作逻辑、依托个案审理的司法裁判本质以及外部监督制度的配套,使其在防止政策的非公共性以及调谐政策参与过程中的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问题上具有比较优势。但指导性案例在司法适用中的低度参与以及制作规则的不规范,限制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指导性案例制作、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与完善司法公开。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自出台后就有许多争议,争议的实质在于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解释问题。从公司法规范的主体、立法目的和对该款法律性质的分析应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基本上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5.
2005年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中,以实现统一和灵活适用法律的功能。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实现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两种形式,但它们在效力和形式上都不同,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力。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和效力来源亦不同于英美法的判例,它是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发布,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照适用。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日益融合的趋势下,指导性案例结合了两大法系的可能优势,形成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点。  相似文献   

6.
从方法论视角审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其司法运行可以分为查找法律、查寻基点案例、判断同类案件、提炼指导要点和解决待决案件等5个环节,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演绎推理共同保障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在指导性案例形成过程中面临的解释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方面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在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裁判规范的提取和同类案件判断等方面的困境。文章认为,应当全面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整体质量、建立案例背离制度,并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以完善和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7.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除了司法解释外,依据法定分类方法,还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学法律解释。此外,和司法密切相关并有必要和司法解释相提并论的还有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即使司法解释内部,依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然而,法定的有权法律解释分类中标准不同一,司法解释和其他有权法律解释之间不协调或冲突;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之间,因解释主体多元,既影响司法解释的效力,又影响司法解释和法律的统一;司法解释对实际存在的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也应正视。  相似文献   

8.
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裁判方法,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能为类案提供某种客观的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目前,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平衡具体利益、逻辑步骤与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着详细的阐述,可为司法活动提供审判的模板。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具有合理解释法律、解决法律冲突、弥补法律漏洞等功能。但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时存在宏观思维定位缺失、利益标准不清晰等要素缺陷、说理不充分和异议表达制度有瑕疵的说理缺陷等。为此,未来发布的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应在明确利益衡量合理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利益衡量要素、加强判决文书中利益衡量的说理等,为规范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的利益衡量作出创新。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推出,反映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渐进,它是判例制度最终在中国建立的阶段性步骤.现行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定位不明,缺乏强制力,选编及适用等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对司法实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该制度的完善,必须明确案例作为司法解释原始形式这一法律属性的定位,统一选编主体、规范选编标准、完善编纂体例.在案例适用问题上,应建立当事人提出与上级检察院监督、社会监督等多元化主体机制以及检察官对区别技术的掌握等系列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0.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一般需要根据法律争议焦点作出,其内容应当包括三个部分:重要事实即对指导性案例有决定性影响的要件事实;该要件适用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定;结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后案的重要事实如与裁判要点记载的重要事实相似,则应当参照裁判要点的结论.对指导性案例的运用应当区分裁判要点的类型,通过援引和适用两种模式来运用裁判要点.对指导性案例的不当运用,构成上诉和再审改判的事由.  相似文献   

11.
判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既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也具有相当的异质性。在目前中国司法语境下,指导性案例的称谓具有折衷性;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与刑法规范承载的规则内涵的关系实质是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与刑法规范的关系,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指导性案例颠覆了传统司法解释的抽象性。长久来看,通过刑事指导性案例产生的规则来约束和指导法官办理同类或者类似案件,刑事司法解释功能将逐渐淡化。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判断当事人请求权的性质、选择案件裁判依据的过程,都蕴含着法官对法律条文意义的解释与探索。审判过程中,基层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以待决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基层法院案件多、情况复杂的特点,决定着法律解释基本上成为一种个性化的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个案法律解释目标在法律关系分析、法条意义理解、裁判结果推论、法律效果判断纵向四阶段中实现,上述法律解释目标实现程式个案具体化运行,塑造了基层法官的独断型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3.
以前的研究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体制应该是一元一级的体制,反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1],或者将司法解释体制局限于个别性司法解释的范围[2],但是笔者认为,体制内的构成成分应该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将个别性司法解释排除在司法解释体制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可以继续存在,但其独立作出的解释需要限制在程序法方面,而实体方面的解释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在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规范性)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文件,但不宜称为规范性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渊源地位.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对法律询问做出答复的权力。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该种答复作为审判的依据被人民法院所适用。法律询问答复不是立法解释,亦非类似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解释,不具有作为有权的审判依据的效力。法律询问答复在普遍适用性、强制适用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其作为规范的效力如何有待讨论。法律询问答复制度的存在反映实践工作的需求,需要对相应规范进一步地明确和改造。  相似文献   

15.
任何一项法律都有这样一个特点——法律条文的相对抽象性,这是法律规范化的要求。而司法,作为立法意图的最终实现过程,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千差万别,司法者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于是,司法解释制度便应运而生,它在法律条文与司法活动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目前在我国,以刑法实体规范为对象的刑法司法解释较为多见,它们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亦显现出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进一步探讨,尤其是对刑法司法解释应循原则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并且也能为建立较完备的法律解释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立足于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在借鉴普通法系判例制度的基础上所创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截至202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公布了19批72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规范司法办案、维护社会公正提供了有益参照。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存在感”和“活性”还不足,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应用缺乏方法论的引导。因此,有必要立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和价值,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应用方向、应用方法和应用规范入手,对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进行系统性检视,并提出改进路径。因此,要找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定位、科学确定指导性案例、建立指导性案例应用机制,以充分优化释放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最大效能。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私家解释”到“官方解释”的过程,目前依法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分享法律解释权。然而,此种法律解释权配置现状却存在法律依据欠缺合宪性与合法性、立法与司法解释倒置以及实践中司法解释混乱等一系列问题。据此,文章在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后,提出应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明确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及实现个案解释与统一解释并存等建议。  相似文献   

18.
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司法解释中将悬赏广告安排于合同体例中,但由于我国民法尚未规定悬赏广告的具体规则,其法律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我国民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意定之债的契约原则,在民事立法未特别规定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前提下,将悬赏广告以合同行为论遵循了法律解释的本意和一般规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以有效保障双方交易安全及信赖利益,妥当调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9.
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可约定排除或变更。与补充性规范、赋权性规范相比,强制性规范适用时公司章程自由最小。公司章程虽不能偏离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却可以将强制性规范明确化、具体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展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20.
论刑法解释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获得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结论。怎样的结论才能达到这个目标?是体现了立法原意的解释结论?是体现了法律文本现在的含义的解释结论?还是体现了解释者的看法的解释结论?这是一个现在争论仍很激烈的问题。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后指出:在刑法解释中,应持以客观解释观为主的折衷解释观。法律解释的目标应该是发现法律文本客观的含义,目的是为现在遇到的疑难案件寻找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因此解释者在解释法律时,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立法原意(这种原意通常也难以寻觅),而应当根据法律文本的客观含义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寻觅最适合于个案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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