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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加栋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273-275
文章以知情同意法律制度为视角讨论了“丈夫拒签手术单妻儿双亡”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从道德上讲,医院应当以救死扶伤为最高职责,其“明哲保生”的做法欠妥。但在法律层面上他们无过错可言。患者的丈夫最可能也最易于避免悲剧的发生,在个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制度层面而言,当前知情同意制度中的若干不足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2.
秦雅静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98-103
医疗知情同意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详细地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55条和56条中。医疗知情同意无非就是医院讲清楚其是如何治疗、怎样用药以及手术过程中存在哪些可以预知的风险,本是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制度安排。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医疗知情同意制度被认为是医生推卸责任的"保护伞"。减少知情同意环节引发的纠纷,充分发挥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的作用,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离不开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3.
董妍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4):307-311
政府数据开放的趋势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权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是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知情同意权最早起源于医疗领域,是医学界保护接受测试者的基本规范,这一规范从医学伦理转化而来,最终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要求任何主体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如实、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对信息进行处理,包含具体同意和概括同意。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在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表现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知情同意权更多地表现为知情权,个人信息泄露影响巨大。同时应当构建如下规则:知情同意不能构成责任免除;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并行;剔除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且不能恢复;制定大数据使用规范,避免出现大数据歧视。 相似文献
4.
正确认识患者知情同意权——“母子双亡悲剧”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事件,在目前引发的社会争论中,可以看出多方面的问题,但其焦点问题仍然在法律层面。正确认识患者知情同意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相关规范是杜绝此类事件的根本。 相似文献
5.
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规制——“丈夫拒签字致妻儿死亡事件”法律视角的审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丈夫拒签字致妻儿死亡事件"暴露出患者知情同意权之代理行使法律规制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法律制度与相关规范是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根本。 相似文献
6.
陈慧珍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1-22
亲子鉴定中的知情同意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它首先应当是个伦理问题.本文拟从亲子鉴定中的这一伦理问题着手,追溯知情同意的概念及其伦理依据,进而对知情同意这一伦理原则进行伦理辩护. 相似文献
7.
对抗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行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生物遗传资源主权,应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事先知情同意是该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程序。《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事先知情同意的国际立法,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应充分借鉴印度、哥斯达黎加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国内的相关立法。事先知情同意包括"事先"、"知情"、"同意"三个构成要素。"事先"作为事先知情同意的时间要素,明确作为申请者向所有者或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及谈判的最后期限。"知情"包括实体与程序上的要求。"同意"为核心要素,是相关授权者以法定的形式和方式对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所提出的申请及拟定的相关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明确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何霞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3):158-162
知情同意是人体试验的关键问题,对于受试者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规范人体试验时,对知情同意有相关规定,但存在一定的缺失和不足。通过研究认为,在研究者告知义务方面,对于研究者的说明事项规范有待改进。在受试者同意方面,将行为能力制度运用于受试者的同意能力不适当,有建立“医事上同意能力制度”的必要,且受试者的同意能力应当依据个案判断。知情同意实践中,弱势群体之一孕妇参与人体试验在我国存在立法缺失,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林洹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3):13-21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企业数据活动确实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社会经济功用.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原则,不宜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化,而应转向更加具体的实质化,以期在真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鼓励企业更加积极而有效地开展数据活动.一方面,数据活动应获得用户清晰和明确的同意,即使个人一般信息亦然;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符合可期待性要求.另一方面,为了实现与数据活动的平衡,应当为数据活动提供必要法律豁免.立法应规定,企业数据活动的正当基础应不限于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个人信息匿名化可以获得知情同意豁免的方式,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有效开发数据和保护个人信息上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10.
时诚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9):176-186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围绕其具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不仅包括知情同意,还可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敏感个人信息一经泄露或非法使用即会产生侵害权利的高度风险,其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应在解释论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构建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确立"原则禁止、法定允许"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从而奠定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