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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0 毫秒
1.
我国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别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这种制度建构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实践中易引起医疗侵权案件的滥讼。不言自明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的一项制度,属于司法裁判过程中对于事实的推定而非证据法上的推定,它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不言自明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应该在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础上,引进不言自明制度的证明方式,重新构建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医疗技术损害归责原则实现了从过错推定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同时,考虑到患方的实际举证能力,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制度。患方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或者医方存在隐匿、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时,直接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立法创新还包括"医疗损害赔偿"概念的使用及"医疗水准说"的引入。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损害赔偿实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课以医疗机构较重的举证责任而饱受诟病。《侵权责任法》意图将举证责任在患方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均衡,但存在矫枉过正之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作用十分有限。为确保公平公正,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例,减轻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以求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缓和医患双方矛盾,更好地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4.
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医疗过错"三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错的存在是医疗侵权责任成立的首要条件。在现行医疗纠纷二元化司法解决机制下,关于医疗过错的分类并不合理,应按照是否须鉴定将医疗过错分为技术性医疗过错和责任性医疗过错。技术性医疗过错的举证仍应以过错原则为主,责任性医疗过错的举证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目前认定医疗过错的实际主体是鉴定机构,应采取多种手段增强法院在鉴定程序中的主动性和控制力;同时,应根据医疗过错的性质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证据规定》确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表面上看似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利益,但是却欠缺其制度设计应有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虽然确立医疗行为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未明确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作为医疗过错认定的主要依据,改变了 《民法典》第1221条确立的“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导致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混乱。就《民法典》第 1222条的性质而言,区分认定说更符合第1221条和第1222条的逻辑关系,也为医疗机构提出反证留下制度空间,应予采纳。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平衡各项医疗过错认定因素的证明作用,明确医疗机构对法律推定情形中的违反医疗规范行为可提出反证,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范围作限缩解释,力求厘清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规定,医疗技术损害归责原则实现了从过错推定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医疗技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案,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能够使法院居中、公平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也有利于调整、平衡医患双方心态,促进医患和谐。但在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后,在充分考虑到患方的实际举证能力的前提下,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制度,更需要补充条款提供有关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10.
对于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该法的出台,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在《侵权责任法》短期内难以修改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运用法院调解、表见证明、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妨碍等多种司法技术,来贯彻落实"减轻患者的证明负担、平衡医患利益关系"这一基本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各种领域的公害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公众权益与社会秩序。这些公害事件多为过失引起的,传统过失理论的不足是导致公害犯罪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害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难以认知性等特征,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新新过失理论相比于旧过失理论和新过失理论对于公害犯罪的打击更有针对性。此外,针对公害犯罪的独特性,还有必要在公害犯罪的过失认定中设定相对灵活、具体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判断标准,以应对公害犯罪打防之需要。  相似文献   

13.
无论是从程序正义理论还是从宪政理论,我国都应在立法中规定迅速审判制度,赋予被告人主张迅速审判的权利,因为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维护其尊严的基础。对迅速审判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4.
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春华 《东方论坛》2008,45(1):119-124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违法行为,而判给原告超过其所受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制度。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有着较大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程序中不承认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似乎更愿意使用或者接受惩罚性赔偿。但最近几年,不管是哪个法系的国家,包括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在内,似乎有认可惩罚性赔偿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的立法和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态度上。  相似文献   

15.
论刑事被害人参与的量刑正当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量刑程序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进行量刑活动的步骤,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英美法系国家量刑程序的特点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没有独立的量刑程序,但评议和表决规则十分严密,比较注重限制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没有单独的量刑程序,被害人参与不够、透明度不高,影响了审判公正;我国量刑程序应该包括量刑公开、量刑答辩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累犯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修改和特别累犯范围上的扩大。为消除理解上的歧义,本文主张一般累犯排除的未成年人只要求其为前罪时是未成年人,而为后罪时是否成年在所不问;特殊累犯的适用不应排除未成年人。基于对《修正案》若干不足的思考,本文建议特别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应限定为相同种类的犯罪;累犯应排除老年人,应取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累犯的减刑限制;应将毒品再犯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中。  相似文献   

17.
从章公祖师佛像跨国追索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切入,分析佛像的法律性质,探讨涉案物权准据法的确定及适用问题。该案原告应由阳春村全体村民担任。涉案佛像属于文物,建议村民在荷兰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受案法院应当适用物权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即可能适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或荷兰法律。被告在购买时应当对涉案佛像来源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善意”;原告应尽可能搜集证据证明《荷兰民法典》规定的20年消灭时效因起诉而中断。依据《香港货品售卖条例》和中国内地物权法理论与实践,被告均不能取得系争佛像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8.
梁漱溟的法律思想可分为早期、中期、晚期3个阶段.其早期法律思想主要是“中国必用西法”;中期法律思想主要是“中国必不能用西法”;晚期法律思想主要是“法制与民主的前途必在中国逐步展开”.其早期法律思想是其功利主义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中期法律思想与晚期法律思想则是其现代新儒学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但侧重点不同,中期侧重人的因素,晚期侧重法的因素.  相似文献   

19.
商鞅主张"以法治国",因而强调"法之必行"。但《商君书》却发现,"无使法必行之法"。特别关键的是,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他最终无法解决这一制度难题,这也是传统中国无法解决的制度难题。而梁启超以现代民主立宪思想为武器,找到了"立宪政体"这一解决之法,可以视为中国现代法治的"梁启超方案"。这一方案是中国现代法治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对于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的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海事公约时,应当考虑我国的立法状况,在缔结或者参加公约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合理解决国际法和国内法适用的矛盾,尽量避免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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