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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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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是指对已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效的作业。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法律适用方法应遵循从具体规则到抽象原则的逻辑顺序,依次为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强制性规范、显失公平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若合同条款与黑名单相符,则无效;落入灰名单者则须经法院评价,并非必然无效。显失公平规则是规制不公平条款的一般规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上,公序良俗一般适用于合同的"内容控制",诚实信用专司"行使控制";而在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方面,主流法域已以诚实信用取代了公序良俗。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合同法中引进欧盟的黑名单、灰名单制度,改进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技术,明确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确立诚信原则在审查格式条款公平性中的一般条款地位,并采取一般条款加黑名单、灰名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通过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所及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片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合同法》上下条文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绿色条款已全面融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编规则中,特别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系首次规定。在合同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适用绿色原则来判定合同效力、解除权行使、效力终止后利益返还的实践做法。折射出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独立于禁止违法与背俗原则的制度地位,也在合同解除、履行利益返还问题中,要求重新认知绿色条款的合同法本质。因此,将绿色原则和合同立法中的具体绿色条款,回归到合同债权债务的民法逻辑下,还原到民事立法作为裁判规则的纠纷化解场景中,绿色条款在本质上是对合同双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法定附随义务的规定,基于该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在双方间比较,生成相应的绿色请求权,这构成适用《民法典》中绿色合同条款的认知基础。  相似文献   

5.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和解释格式合同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效力的基础。实践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经济上的强者,作为消费者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矫正这种不平衡,须对使用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进行严格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格式条款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入合同,且该条款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相似文献   

6.
订入消费者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各国立法和司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 规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确定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时,都会考虑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否公平合理。鉴于不合理、 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我国有泛滥之势,我国应综合利用多种模式完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仅用了第 39、 4 0、 4 1条三个条款来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 ,它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够准确 ,既没有将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点规定在内 ,也没有就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与效力规则相区别 ,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便。因此 ,《合同法》的“格式条款”有必要作出相应的修订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构筑起了以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义务、绿色责任为基础的绿色化规范体系,实现了环境法与《民法典》在以绿色原则为价值链接、国家环保义务为宪法依据、公民环保义务为规范基础、环境侵权为关键领域四个方面的关联。绿色规范的法律适用是《民法典》所肩负的重要实践任务,具体来说,绿色原则的法律适用有赖于法官裁判理念的更新,即在接纳私权利社会义务限制理念的同时准确理解绿色原则所蕴含的环境法价值观念;物权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重点是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物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合同编绿色规则目前的法律适用意义不大,要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将合同环保义务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必要时合同环保义务需经司法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效力;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难点是环境私益损害与环境公益损害出现客体的叠合时如何实现两者的分层救济,重点要做好与环境法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40条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比针对个别磋商条款的效力规则保护更强,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可商榷,对条款接受方的意思自治作了一定限制,合意度不足,因而需要相应关照条款接受方,保障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趋于等价,即提升均衡度。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仅适用于格式合同中的附随条款,核心给付条款则由显失公平规则调整。判断格式条款效力应着眼于合同整体,判断利益分配的均衡度,而非孤立地评判某个条款。格式条款效力判断因素至少包括设计条款目的的正当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关系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类型、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商业惯例等等。  相似文献   

10.
为了研究格式条款成为合同内容的条件,采用了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进行了探究。结果表明,格式条款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只有在经过要约人的合理提示并经相对人认可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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