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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产品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述了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特征、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理论。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观点:对于“产品”的内涵及外延应作合理界定;应进一步完善缺陷的认定标准;应确定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严格责任的原则;应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2.
产品侵权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亟需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侵权责任法》作为侵权领域的基本法,其通过和实施使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但由于相关法规的内容仍存在分歧,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尚不够健全。从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主体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对我国产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其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服务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服务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重要问题,但是学理上对于服务责任问题的研究尚属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身的规定也极不完善。本文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服务责任的概念、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进行了探讨,提出服务责任应是指服务安全责任,即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或财产安全要求,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服务责任不是单纯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是兼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服务责任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服务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服务责任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被定义成为"没有过错",这是极其不妥的.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应准确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利用案例研究进行法学难点问题的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形式.本文试图通过对王英诉白酒标识应加警示标志案的个案分析,阐明我国产品责任法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中的难点问题——合格产品的产品责任,即合格产品也可能存在产品缺陷,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损害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然而对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学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文章以环境权的二元价值为基础探讨环境侵权之"损害"的范围、具体内容及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认为环境权具有经济性价值和生态性价值的追求.环境权是兼具公、私法属性的一项社会性权利,非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不能成为侵权客体.环境权的生态性权益损害具有非可诉性,只有经济性权益损害才能纳入环境侵权可获赔偿的损害范围.经济性环境权益损害最终表现为以环境为媒介造成的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这也是环境侵权损害的具体内容.在损害赔偿机制的构建中应坚持全部赔偿为主、概括性赔偿为辅原则,个人责任为主、国家责任为补充原则和责任社会化原则.  相似文献   

7.
产品自伤是对所有权的侵害还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决定了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改变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不再将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限定为对"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引发了对产品自身损害的性质的研究。在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进行考察后,认为产品自身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对象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9.
大规模侵权行为不但给受害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伤,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鉴于大规模侵权所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企业在从社会获取财富的同时,也应承担防止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的责任与义务;企业也只有履行好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才能从根源上防范、避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而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关键是"做好自己",而"做好自己"的首要,又在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确认,在于建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机制,并依托企业设立中的注意事项、经营过程的责任负担以及破产过程中的清偿得以实现其社会责任,防范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可区分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两个层次。前一个层次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与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通过条件说加以判断。如果多个处理者从事共同处理活动或共享个人信息,在无法确定何人的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时,可将该数个处理者作为整体看待。只要能够证明该整体的活动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存在高度可能性,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后一个层次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加以判断。就第三人利用个人信息给信息主体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处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所处理的是敏感的还是非敏感的个人信息而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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