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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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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讨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渊源和特征 ,比较研究两种制度的法律内涵 ,指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相互独立 ,不可替代 ,各有优劣。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 ,是在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的历史性突破 ,标志着我国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上的独创制度 ,它深刻地影响了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和若干国际条约的制定。我国 1 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 ,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本文试图从分析预期违约的制度架构、价值取向、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其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等问题 ,探讨一下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成功与不足 ,特别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结合问题  相似文献   

3.
预期违约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违约形态。预期违约理论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然而它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就预期违约的理论渊源、基本特征以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异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在我国合同法中全面引入预期违约制度乃是立法所趋,同时也是法律的效益价值目标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探讨英美、大陆法系国家之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两种法律制度,指出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确立,期前拒绝履约与期前危险将普遍存在,但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则缺少相应的调整规范。笔者认为,借鉴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制度,有益于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的适时性,前瞻性,然而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比较粗浅,并未区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而是将两者混同在一起。《合厨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发生部分重叠,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笔者建议完善预期违约制度,删除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6.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为保护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鼓励交易 ,减少经济损失 ,保障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种相类似的法律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的内涵、外延、相互间的区别以及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辫权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两种不同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在第103条和第63、69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制度,但较之两大法系之规定,《合同法》缩小了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不安抗辫权的适用条件和救济方式,造成二适用上的冲突,削弱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为充分发挥性质不同但功能相同的这两种制度的作用.本提出了完善《合同法》中默示预期速约的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不安抗辩权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些合理之处,体现了大陆法和英美法日趋融合的时代潮流,但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基于此,试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一探析,以期促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传统制度 ,我国《合同法》经过借鉴和吸收 ,在其第 6 8、6 9条和第 94、10 8条分别规定了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这填补了原立法上的空白 ,固然是一大进步 ,但不分清优劣利弊 ,简单地把两种制度揉和在一起 ,在适用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许多问题 ,并会导致这两种制度的传统优势难以发挥。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合同法》吸收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但较之英美法,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构成要件、适用条件、救济方式诸方面均存在缺陷,削弱了其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有限制、创造性地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规则,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总则第94条第2项以及第108条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文章在分析预期违约救济方法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现楼按揭贷款预期违约救济方法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12.
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分成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其功能与默示预期违约相似.两者既有重叠又互为独立,我国新<合同法>对两者都进行了继承.  相似文献   

13.
按照英美法系的合同理论,合同违约包括实际违约和期前违约两种形态。期前违约的本质在于期前违约方侵害了对方的期待利益,对此合同相对方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我国《合同法》在继承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期前违约制度,但对期前违约制度的规定却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在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上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合同法》做出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4.
随着合同实践的深化,英美法系国家率先以判例的形式创造了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成文法中也逐渐形成了类似于预期违约的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集两大法系之大成,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中建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尚存有体系安排不合理、构成要件不明确、判断标准不具体、救济方法不完备等问题和不足,有必要通过学习CISG对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预期违约救济制度起源于英美判例法,它更为明显地体现了合同法所追求的诚实信用、公平、效益等原则。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国新的《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传统概念加以扬弃,吸收英美法系中的合理因素,引入预期违约制度,将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论及我国合同法现实违约行为的具体类型,民法学者的意见众说纷纭。以台湾民法处理类似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借鉴,可以发现,为了与合同法中"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结构相一致,应该在解释论上将现实违约行为划分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个基本类型。其中,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在例外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受领或协助等义务的违反也可构成违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现已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合同公约所普遍接受而成为现代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面向21世纪的我国新《合同法》在参酌他国他地区成功的判例、学说与先进的立法经验之基础上,第一次规制了预期违约制度,扩大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从理论上,正确解析预期违约的价值取向,科学认定预期违约的形态,进一步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制度,对于准确适用这一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 ,不宜称不安抗辩权 ;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 ;附随义务与 (先 )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 ;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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