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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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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营部门内的贿赂”源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两者在受贿主体、行贿方式、贿赂的范围以及贿赂的对价方面均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2.
王东阳 《南都学坛》2008,28(5):94-9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私营部门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就是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两者对私营部门贿赂犯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贿赂物的范围、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我国刑法应采取扩大私营部门惩治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惩治贿赂的范围,改变现行刑法典以"利益"为核心构建的贿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介绍贿赂罪是一种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现行刑法典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从新闻媒介披露的有关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当前,行贿和受贿犯罪现象比较严重,且行贿、受贿数额触目惊心,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打击得比较得力。相反,介绍贿赂犯罪及对其的惩治却很少见诸报端,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对介绍贿赂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这就值得人们思考,即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在法律规定上虽然不是绝对的对合关系,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受贿行为确实关系密切,且介绍贿赂  相似文献   

4.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5.
为了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笔者建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受贿犯罪规定为纳入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经济受贿罪;增设非营利性组织、中介组织人员受贿罪;适当驴大商业贿赂行为所涵盖的范围;对商业贿赂犯罪法定刑加以调整,以实现与公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6.
贿赂犯罪群是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关联型犯罪罪名的集合,个罪间在设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时相互参照,形成了体系内平衡的关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起刑数额的设定欠缺体系性考量,可能导致刑罚不均衡。明确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实行量刑起点差别化、继续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是维持贿赂犯罪群体系平衡的可行方式。  相似文献   

7.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与之协调并趋于完善,但也要充分考虑国内立法现实和国情。笔者不主张完全按照《公约》的规定设置新的罪名,而是首先要在我国刑法中现有的行贿罪名范围内进行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补充和修改,以达到求同存异的效果。在此观念基础上,笔者建议将我国刑法中行贿犯罪的主观方面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不正当程序获取利益”;在客观方面补充行贿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扩大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正确评价数额的作用;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制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法》,构建行贿犯罪预防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8.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与贿赂有关的犯罪之中,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均是商业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把国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排除出去。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画蛇添足之嫌。  相似文献   

9.
贿赂犯罪是一类较为常见的犯罪,其类型及结构颇为复杂。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贿赂犯罪立法分类加以系统的梳理和研究,着重通过对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行贿与受贿、背职贿赂与履职贿赂、事前贿赂与事后贿赂、介绍贿赂与影响力交易、自然人贿赂与法人贿赂以及国内贿赂与海外贿赂的集中介绍,全方位认识贿赂犯罪,总结各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所共同关注的一些关键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寻求贿赂犯罪分类中的共同规律,转换思维方式和法律理念,探索先进的立法技术,进而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审视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指出其诸多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12.
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依照公约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刑事立法是应履行的国际义务.针对中国刑法中有关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修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腐败犯罪,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比.我国单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着罪种范围设置不合理、处罚原则不统一、处罚轻重不平衡、方法单一等问题,需要结合公约的精神,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一项腐败领域中的新罪名。它具有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交易行为的多样性、交易的双向性与惩罚的双向性、交易的隐蔽性等特征。影响力交易罪是行为犯,存在未遂状态。法人也可以构成影响力交易罪。强烈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影响力交易罪。  相似文献   

15.
论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了遏制日趋严重的单位犯罪现象,修改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较为客观的规定.由于法律对单位犯罪的概念未作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立法过于膨胀且其刑罚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不仅影响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还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当今世界关于治理腐败方面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其创新性的理念与策略及制度设计对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有极强的借鉴意义。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立法应借鉴《公约》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理念,将治理行动与行政法治建设结合,并在完善刑事立法,加强民事、行政立法及增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建设。  相似文献   

17.
同《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行贿犯罪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在罪种上新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前者可以提升我国行贿指数(BPI)排名,后者能够弥补行贿罪惩治范围的不足。其二,在主观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代之以"意图收买职责行为",惩罚为正当利益而行贿者不存在刑法强人所难。其三,在客观上修改贿赂内容为"利益"并扩大行贿方式为"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可以通过行贿行为定罪和行贿后果量刑的方式来解决提供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认定难题。其四,在刑罚结构上调整罚金刑的设置并增设资格限制刑等。  相似文献   

18.
引入公益诉讼完善外逃腐败资产追回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问题,公约最大的贡献就是设置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腐败犯罪资产的追回机制,但是,由于立法上的滞后以及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使得中国尚未探索出一套有效追回流失于境外腐败犯罪资产的制度;由于公益诉讼的自身优越性,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以充实和完善外逃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条可行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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