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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父权"与"夫权"作为男权的两个方面在本质利益上是相同的,但在风云变幻的春秋时代,时有矛盾斗争的事件发生。面对这种状况,已嫁的贵族女性多是选择"助父"而不是"从夫",这是由于春秋社会"父权"势力强于"夫权"力量。父系家族对于出嫁的女儿仍然有着极强的控制力,而出嫁之女为了自己的地位及利益,也需要父系家族的有力支持,这使得她们在"父家"与"夫家"的政治斗争中竭力维护父家的政治权益。  相似文献   

2.
与西方现代典型家庭体制不同,<教父>故事中维托·考利昂亲属家庭在家族结构、家族职能、家族理念尤其是伦常规范方面的表现与中国传统社会大家族体系极为相似."以家为本","父权为大一,百善孝为先","男尊女卑"等成为其家族观、家长观、孝悌观、女性观和子嗣观的鲜明特点.  相似文献   

3.
遗骸犯罪的客体要件为影响社会秩序“良风美俗”是理论与实务界几乎不受质疑的“共识”。然而,如此“共识”却引发诸如扭曲犯罪对象与客体关系,不当罚行为“乘虚入罪”,破坏法秩序统一状态等深刻危机。从遗骸的法律性质以及法秩序统一状态出发,本罪的客体要件应当厘定为属于公民人身权利范畴的亲属人格利益。基于客体要件的重新厘定及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本罪犯罪对象应涵盖全部寄托亲属人格利益的遗骸形态,实行行为应囊括侵害关于遗骸人格利益的基本类型,犯罪成立应当以显著侵害人格利益为前提。遗骸犯罪的反伦理性与对社会秩序的侵犯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应当除魅社会秩序认定中的伦理因素,精准把握行为的反伦理性与妨害社会秩序之间的本质界限,从根源上清算刑法中的“法律伦理主义”残余。  相似文献   

4.
2 0世纪上半期 ,中国农村家庭的亲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而处于家庭关系的核心地位。家庭以年龄和性别作为划分等级的基础条件。父家长制较为盛行。家长在家庭中拥有财产支配权和人身支配权。父、母在家中权利和地位不同 ,同时 ,儿子和女儿所处地位和待遇也不相同。家长的隆重权威进一步扩展造成农村社会下对上、幼对长顺服、盲从的行为主流。当然 ,亲子关系也有合作的一面。总之 ,此时期亲子关系的实质是不平等的人际关系  相似文献   

5.
性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妇女人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婚内性暴力行为,既是对女方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家庭和睦稳定的蚕食。考虑到其特殊性,我国刑法应将婚内性暴力单独设罪,并纳入亲告制度,以此来保护妇女的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6.
法家与程朱理学作为两种差别极大的理论,屡被历代学者合观并称,他们指出两者都有"刻"的特质,亦即"严刻""刻薄"之"弊"。而从深层思维上来看,法家、理学都希望依恃自己强势的"理性"来塑造全新的、同一性极强的社会,耕战之"法"、天理之"礼"都试图给民众行为设立固定细密的框架,故而抑制了民众自有的习俗和自发的情感。从具体观念上来看,法家、理学都有着较极端的"崇公抑私"观念,这使得在实现整体目标与普遍准则的过程中,个体的自由意志及选择空间被压缩。分析法家与程朱理学的相近理路对理解古代"儒法并用"的文化有极大价值,亦给我们留下很多反思空间。  相似文献   

7.
国际人道主义法明确禁止武装冲突中的"恐怖行为".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角度看"反恐战争",其正义性体现在谨慎选择打击对象、只实行有限而且必要的报复等自我克制措施上.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并将"其他严重情节"与"违法所得数额"并列作为本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因此,"其他严重情节"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对于何谓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尚无任何具体规定,亟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深入研究.在考量"其他严重情节"之"情节"的性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法益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入罪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能够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和电子网络数据等某一方面的客观事实作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在不完全符合上述单一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复合情节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9.
"非此即彼、非彼即此,二者必居其一"源于韩非子的矛盾观,是"不当二分法",必将导致"一点论",属于形而上学,并非唯物辩证法命题.它把丰富多彩的世界简单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极大的危害.我们要克服"两极化思考",树立立体矛盾观.  相似文献   

10.
根据法教义学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内容。主观要素的观点有其历史原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对受贿罪构成具有全面影响力。其主要功能就是对入罪进行限缩。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的司法解释,将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并列,在逻辑上发生错位。以推定代替事实证明,对犯罪事实采取"二次推定",违背了证明规则。"事后受贿"的规定明显超越文义和立法含义,是典型的越权。应当慎重对待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从实然的角度讲,现行刑法中重婚罪的主要法益是配偶在夫妻关系中要求对方忠实于自己的权利,次要法益才是一夫一妻制。被害人承诺配偶重婚的,重婚行为不构成犯罪。前后都是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现行刑法中遗弃罪的法益是需要扶助人的受扶助的权利,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弊多利少。  相似文献   

12.
在经济犯罪领域,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基于自然人的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和单位与其内部成员两种.对于前者成立共同犯罪没有什么问题,而对于后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鉴于刑法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不一致,适用何种标准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而对于单位内部成员来说,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是不能成为对其进行并罚的理由.  相似文献   

13.
贾宝玉罪感心理的文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乃良 《南都学坛》2007,27(1):47-50
贾宝玉是《红楼梦》中十分复杂的人物形象。他身上表现出的鲜明、强烈的罪感心理是其形象的一大特征。他不是以文化的创造者而自居,却以文化的罪人而自命,他的自轻自贱自贬就是罪感心理的表现与流露。从文化成因上分析,贾宝玉的罪感心理是对君父思想的忏悔,希望以此来向国家、君父负荆请罪。这样的忏悔又表现为一种救赎行为,他认为男权文化对女性犯有“原罪”,他主动地担荷此罪而负重前行,故而使他的生命历程充满了浓厚的悲剧意识,而罪感心理又使他获得了超越生命悲剧的内在力量。  相似文献   

14.
制度的功能是规范人与人的关系,中西方人对人与人关系规则和制度的认识和设计存在着思维上的明显差别。在中国古代,制度的设计总是把个体置于依附关系的网络中,并相信通过教育和引导,每个人都会在这个依附关系的网络中找到自己恰当的位置,并遵守网络中的规则,因为这种规则的核心是家庭关系规则的放大,一切冲突都可以在人伦"情理"中得到妥善的解决。而在西方古代,制度的设计把个体看成是独立的个体,个体在制度和规则中的地位是由个体的能力和财产决定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契约及法的形式来处理和约束,人间不存在总是善良的"天使",哪怕是政府及其官员本身,所以,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  相似文献   

15.
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心态 ;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不存在犯罪未遂、既遂等犯罪形态的划分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杜宝——杜丽娘的父亲,作为《牡丹亭》中一个描写不多但又不少或缺的人物,从这部戏剧诞生之始就遭受了不少的非议与恶评。然而,杜宝并非像很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个反面人物,他为官清廉,尽责尽忠,对待女儿也并非绝情绝义。结合汤显祖的政治理想和从政经历、可以摒除学界认为杜宝是封建家长制代言人的偏见,理解杜宝作为一个父亲的难言苦衷,还原杜宝的真实面目。  相似文献   

17.
单位犯罪是自然人共同犯罪与单位整体犯罪的统一,是一种法律拟制;单位共同犯罪要以实施单位能够单独构成的犯罪为前提,但自然人能与单位共同实施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的犯罪而成为单位的共犯;单位成员能与单位合作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也可参加或者组建犯罪集团。  相似文献   

18.
徐宏力 《东方论坛》2005,(2):24-27,63
泰勒是西方科学管理之父,他研究的是企业管理,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重视"规制";孔子为中国文化管理之父,其着眼点在经世治国,亦即公共管理,其思想的焦点是"和治".规制强调物本、理智、常效、他律与刚性;和治强调民本、亲情、长效、自律与柔性.泰勒思想作为科学管理元典已有共识,孔学在文化上的同等地位也有历史依据与逻辑依据.孔子是最早在管理中重视人文关怀的人之一,其对群体性的关注,也与现代文化管理追求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9.
累犯构成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8,28(5):76-80
行为人所实施的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能够构成累犯,但是,当行为人在犯前罪追诉时效完成后又犯新罪、前罪被外国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再犯罪、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与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等情形下,则都不能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20.
人类之间的相互理解现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真正地实现理解需要运用复杂性认识方法。看到每个人都具有潜在的多重人格,在随着历史背景条件飘移中实现某一种自身,因此我们不应把犯有罪过的人简化为他们一时犯下的罪过,而看到他们改变的可能性。客观的理性的理解还应辅之以主观的推己及人的理解,才能产生同情。了解产生不理解的各种根源自觉地加以克服,从而力争达到人类的相互宽容和团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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