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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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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宜运用“修订”的方式进行修改,最优的选择是制定《村民自治法》,次优的选择是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制度的修订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村民委员会内涵以宪法为标准处理,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立法确认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法律地位。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村民自治属于直接民主形式的自治和村民自治的法律主要属于行为法的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2.
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亿万农民的创举,只有二十年左右的历史,在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问题,主要有两委关系不清、乡村关系不明等,这些问题主要是由有关法律规定的诸多缺陷造成的:村民委员会在宪法中的定位不准,容易引起人们误解;《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与乡镇政权组织的关系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规定村民自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要想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改革、完善有关制度。  相似文献   

3.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自治制度,是区别于主权自治和地方自治的基层社会自治。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二元化权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体现了中国宪法中国家与社会互相分权的发展趋势;落实了人民主权的宪政理念,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实践了宪法上的人权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村民自治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应在宪法中明确村民自治的宪法地位与村民自治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并制定出关于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法》。  相似文献   

4.
中国农村稳定发展是整个中国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农村的村民自治建设则是搞好三农问题的有利途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我国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种种不足.本文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的不足,探求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并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法律,完善实施的解决方案.使村民自治在宪法框架下能更好地发挥基层民主作用,进而真正实现农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村民自治的宪政之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体现了乡土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逐步分离,村民自治是一种区别于主权自治和地方自治的乡村基层社会性自治,具有社会自治的宪政特性。村民的自治不是由外界授予的而是村民在法治之下的固有权利。在我国应当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的宪法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我国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宪法中明确村民自治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主体,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关于村民自治的宪法性法律——《村民自治法》或《基层自治法》。  相似文献   

6.
村民自治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因而不是国家活动。据此,建议《宪法》在“总纲”中明确社会自治的地位,在“公民基本权利”中赋予公民自治权,并删除《宪法》第111条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规定,从而合理界定村民自治的宪法地位。以《宪法》为依据,以村民自治权为逻辑起点,制定《村民自治法》,建立多元的自治模式,从而建立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的定位不准,尤其是没有理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以及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故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地位进行探析。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重新定位。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明确界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来确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规定的不合理,导致产生许多问题。完善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应依照法人理念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依照公司治理结构来重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一样,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宪法精神更明确、更具体地规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目前人们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主张定为一级行政组织,有的主张定为半行政、半自治组织,还有的把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绝对化。(见1987年5月29日《社会保障报》)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建制、产生和组织,决定着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也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全国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际,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相似文献   

10.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定位有不足,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对村民委员会应重新定位,以理顺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应按照法人理念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一样。法律应明确规定村民会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东大会。由于每个行政村兼有社区和生产单位的两重性,村民会议不仅对村内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最高发言权。同时,对村内公共事务也享有最高发言权。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对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比如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干部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会议,如果仍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难以保证村民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村民委员会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董事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由村民会议交办的各项经济事务;作为社区的自治组织,一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处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样,在法律上就理顺了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1.
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行为在内容上具有维权性,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行使合法权利的属性,在价值上具有正义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应当充分肯定。法治社会,对政治问题应尽量采取法律手段去解决。为此,要完善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律,保障村民村委会选举权的行使;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使诉愿能够顺畅的表达,克服思想上对村民群体行为妖魔化的倾向和立法上去游行示威的价值取向;面对村民群体行为应以一个平常心态来应对,不应采取过火的行为去压制,或者采取拖延、躲避等消极的做法,造成新的不满情绪,导致矛盾激化。  相似文献   

12.
干群关系与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正呈现多发之势。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是农村干群矛盾激化的结果,凸显了干群矛盾的严重性和危险性,也表明以此为契机,构建良性互动的干群关系的紧迫性。密切干群关系,依法妥善处置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教育,重塑政府形象,提高农民群众政治参与制度化的水平和完善农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  相似文献   

13.
当前为村委会设置职能的法律既有国家统一立法也有地方立法。通过分析发现:统一立法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有所差异,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还存在于村委会与众多主体之间;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从而使村委会无法胜任。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主要是大量重复《村组法》的内容,虽然在实施方式、方法以及步骤上起了一些具体化的作用,但并不普遍,尚未实现统一立法的“本土化”。在使村委会的职能具体化以及可操作化这一问题上,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做得比《村组法》实施办法成功得多,但它们在这一过程中增加了村委会的工作量,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机构对村委会的控制。  相似文献   

14.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福建省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1)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村民民主与法制意识;(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民因谋取眼前利益而参选的行为;(3)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保障村委会选举有法可依;(4)加大对选举的监督力度,使选举更加透明化;(5)实行公开演讲制度,避免村民投票的盲目性。  相似文献   

15.
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定位为村集体事务决策和执行机构;“两委”权责中关于党支部权责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变为党支部只把握政治方向及在党内活动,不干预村民委员套的具体事务,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应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为计划生育、征兵、公共设施及遵纪守法方面的监督。  相似文献   

16.
1989年,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首次采用组合竞选制选举村委会主任,打破了上级提名、村民举手通过的形式,实现了腾云村历史上破天荒的第一次民主政治。20年间,腾云村共历经七届村委会,其中五届采取的是组合竞选制模式产生的领导班子。然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采取的是"海选"模式。组合竞选制在经过几次实践后,出现了一些问题,不能全面推广,与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关。  相似文献   

17.
农村社区治理结构是一个功能互补的角色体系,其实质是民主理念的一个新的、更为完善的承载形式,有利于基层民主的落实和深化。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角色划分不够清晰、政治文化观念滞后、非政府组织目标实现受到资金与能力的双重限制、以及营利性组织的运行目标和村民目标不一致的情形,已经并将对农村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合作型治理结构的完善,是目前有利于农村社区治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8.
我国村民自治在经历一定时期发展之后,出现了很多困境,其中,农村社会控制环境不良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原因。为促进我国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创建良好的农村社会控制环境,并切实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强化农民素质教育,为实现适度的农村社会控制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完善乡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步实现乡政村治的和谐发展;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逐步实现乡政村治的法制化;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切实提高村民自治的水平。  相似文献   

19.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是一项完善基层民主监督形式的创新设计,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村监委会在监督能力、监督动力以及监督压力方面存在缺陷,使监委会普遍面临监督弱化倾向.为强化监委会的监督职能,有必要优化监委会人员结构,提高其监督能力;完善监委会保障措施,激发其监督动力;鼓励村民参与,强化政府管理,增加其监督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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