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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与比较法上的处理不同,我国现行理论对裁量基准的定义是非规范性的,没有明确指向,这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无法很好地识别基准文本,一些仅具有"标准"特征但却不具有"规则"属性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往往也会被混淆为裁量基准。而且,现行概念仅将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限定在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两端,与裁量基准在非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中的快速发展情况不符,无法涵摄已有的社会现象。从根本上来说,这一方面与我国复杂的行政立法类型划分有关,以"制定主体级别"为主的归类标准,无法为裁量基准提供清晰的判断准则。同时,这也与我国行政裁量理论过于随意有关,模糊不清的行政裁量体系,既无法提供抽象基准文本的理论工具,同时也易于忽略裁量基准在新型行政裁量类型中的变化与发展。因此,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既要选择以"规范性文件"为落脚点,全面性加以压缩,同时也要以"程序裁量"为新的技术对象,多元化地予以扩容。  相似文献   

2.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内部规则,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引入林业行政处罚,有助于统一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地方实践,为我国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由于制定主体过多、设定标准随意等原因,导致各地裁量基准在涵盖范围、类型划分、违法事实格次、处罚幅度标准、基本原则表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明确区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标准,然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的地方裁量基准,以完善我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相似文献   

3.
警察权力的控制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警察裁量基准是解决警察裁量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连接合理行政与合法行政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警察权的膨胀使得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在内的传统外部控制手段面临巨大的挑战,警察裁量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面对这一挑战所应用的一种自我控制制度。警察裁量权的控制研究应当从以往关注程序研究的范式转为关注实体研究的范式,将警察裁量的基准作为研究重点之一。大量警察裁量基准投入应用的同时,制定主体不明确、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阻碍着警察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完善警察裁量基准、规范警察裁量权,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个案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理论与实务中关于裁量基准的法源地位与个别情况考量义务之间的争议与分歧,综合反映了规范主义的规则取向与概念化风格。只有从规范主义向系统功能主义的视角转换,才能从根本上消解裁量基准与个别情况考量之间存在的悖论,使裁量基准获得规范正当性,个别情况考量也由此在双重偶联性结构中得以自我确证。考察裁量基准个别情况的构成,基于个别情况对裁量基准事实要件的否定,形成了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与适用错误的裁量基准两种认定标准;对效果要件的否定,形成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考量的两种认定标准。每种标准因适用方法与技术的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不同,但决定裁量基准个别情况考量司法审查强度的,依然是二者彼此否定的各种理由之间综合权衡的结果。  相似文献   

5.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法的法源,将其纳入司法审查具有必然性。但司法审查的实践势必面临审查"依据"与"对象"、行政理性与司法理性、成文基准与非成文基准之间抉择的两难。审查的指导理念从"浪漫与怀疑"到"现实"、审查模式从静态向动态转变、价值目标追求从被动守护正义到能动回应现实,是走出尴尬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6.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不仅可以对行政主体正当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作用,也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大肆进行权力寻租,破坏国家法制。同时,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针对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裁量基准;二是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适用范围;三是强化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立足功能主义的立场,可以发现我国当下实践中存在着三类典型的行政裁量基准。创设性行政裁量基准的存在与上位法的空白授权条款过多有关,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上看,应当尽量减少乃至取消这类裁量基准。为了体现对行政裁量的有效治理,应当大力发展解释性行政裁量基准,并以指导性行政裁量基准辅之。对解释原则和解释方法的实践关注和理论提炼,有助于解释性行政裁量基准科学性的提升。  相似文献   

8.
行政裁量基准主要是通过量化和细化法律的范围和幅度,以实现规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的目的。当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制度,然而,行政裁量基准面临形式和内容混乱、性质和效力不清、宽泛与僵化徘徊的问题。应从行政裁量基准的量化技术、性质、效力以及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9.
论裁量基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社会发展模式的背景既需要行政裁量的灵活应对作用,又不得不对其进行一些限制。在这样一种矛盾情形下,裁量基准制度因其自身的相对性特征、适用范围不确定等问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要走出这些困境,就必须构建合理的裁量基准打破机制,恰当的定位其有限的作用和适当的适用范围,这样才能正确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可以被期待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证据裁量排除模式呈现出"行为—基准—例外"的基本构造。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指不符合法律设定的取证程序,在法律条文文意和目的射程范围内的制定规则也应是法定程序的组成部分。在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应进入第二层的基准判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立法设定的宏观裁量基准,对其判断宜综合考量以下微观基准:违反程序的情节和频率,违反程序的后果,违反程序时的主观意图,违反程序与取得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权益种类和轻重,证据的价值。依照裁量基准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检控方可主张存在排除例外。补正与合理解释不是证据排除规则的裁量基准,而是需要主张者进行证明的排除规则的例外。我国裁量排除可遵循三步判断模式:先进行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再进行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判断,最后权衡追诉利益和预防将来违法取证之效果,决定是否排除系争证据。  相似文献   

11.
从立法上看,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确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不能离开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特点的分析,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略高于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原则;少数几种情况下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2.
有关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业已经过约30年的历程,却并没出现学界所力求的"大一统"之观,相反,仍然是观点林立,呈现"碎片化"现象.实践和研究表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难以统一,多元化发展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必由之路.只有加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前置性问题研究,注重其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的证成和开放式的比较研究,强化理论的推广和应用,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才能最终走向辉煌.  相似文献   

13.
无效行政行为是从大陆法系国家引入的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抵抗权和有限公定力原理.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有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我国应完善无效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4.
非诉行政执行是行政审判的一个重要领域。近年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和突出问题,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期限、审查标准、救济途径、收取滞纳金、执行机构等。这些问题需要更多理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参与其中,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行政执法案卷作为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的档案材料,是行政处理的直接载体,对于规范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案卷目录功能定位不准确、当事人身份材料混乱、缺乏清晰的证明标准、集体讨论记录流于形式等。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的规范目标,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以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16.
尽管在行政法学的视野中,行政协调属于内部行政方式,但确立法治主义的行政协调原则,从规范分析进路提出行政协调规范依据,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公正、民主协商、整体政府诸原则已成时代之需。为提高行政协调运行实效,在工作机制与内部程序上亦提出具体建议:完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优化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开发利用在线协调机制,适时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以促进行政协调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7.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则仅限于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合理性审查应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标准。合理性标准是行政行为的最高标准。行政裁量仅是合理性标准控制的焦点。  相似文献   

18.
行政理念是行政组织成员在管理社会事务与组织内部事务所持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行政理念由观念性与规范性的两大结构层次组成:前者包括行政的心理、意识、思想、价值、理想、道德、后者包括行政的传统、习惯、原则。行政理念结构层次之间稳定的条件取决于各层次的吻合性,行政理念具有外在适应与内在整合功能。行政理念与行政组织间的最重要关系则表现为:行政改革必须通过行政理念转变的先行来实现。  相似文献   

19.
从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地区)对行政契约含义的阐释来看,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一、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契约标的理论",即行政契约是以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为标的;二、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标准":即以"合同主体"+"公务目的"+"特殊权力保留条款"作为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三、混合标准:我国内地部分学者采契约标的理论,部分采三标准,部分将契约标的理论和三标准共同作为行政契约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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