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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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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犯罪着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但是,犯罪过程中何时认定犯罪着手却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本文拟对如何确定犯罪是否着手进行粗略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犯罪着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犯罪着手是认定犯罪未遂形态的重要标志,但究其定义,理论上存在多种定义的方式。文章在对其具体分析后认为这些观点都有片面之处,很难揭示其本质特点。犯罪着手作为具有刑罚可罚性的行为,既要明确其区别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质特征,又要坚持主客观的有机统一。对犯罪着手的合理定义应该是,犯罪着手是行为人为实现特定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产生直接侵害的行为起点。  相似文献   

3.
基于教唆犯性质的二重性说,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者的着手为转移,只要教唆犯开始以言词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教唆,就应视为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教唆犯的预备犯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但要严格区别未遂教唆与独立教唆犯,正确理解刑法第29条第2款并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教唆犯的中止的成立不仅要自动放弃本人的教唆行为,还必须以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对犯罪预备或预备行为作了决定,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关于犯罪未遂,内地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国刑法的模式,澳门刑法的规定则属于德国刑法的模式,后者用“犯罪未至既遂”表示犯罪的未完成,值得内地刑法借鉴。关于犯罪中止,内地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澳门刑法规定“不予处罚”。由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用统一的模式来解,所以内地刑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内地刑法将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视未遂罪为“不完整的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构成上,内地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香港刑法惩罚未遂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企图。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来看,内地刑法综合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香港刑法则有不同的标准。就犯罪未遂的处罚而言,无论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程度上,香港刑法都要严于内地刑法。  相似文献   

6.
目前刑法主流观点认为,在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被害人的哄骗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未遂。但是,根据哲学的内外因关系原理以及刑法学有关理论,此种情况宜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犯罪人完全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那么仅有被害人的哄骗这个外因,是否选择放弃犯罪,仍然取决于犯罪人自己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选择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且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以彰显"良法善治"的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7.
在对犯罪主观因素的考查中,间接故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其认定因素中的“明知”和意志因素中的“放任”的理解,应该建立在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即“可能性认识”上,反之.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确定态度就超出了间接故意的范畴。由此也可推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以计算机为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新的财产犯罪形式,由于这种犯罪形式的特殊性,在判断该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基于对外国立法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刑法理论上争议的考察,我国刑法应当以行为人修改数据的行为实施为该罪的着手时间,依据行为人对于其所虚增的财产数据所代表的财产是否实现了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为既遂的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财产犯罪的未遂行为。  相似文献   

9.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在法教义学视角,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仅在于违法性程度上的不同。在考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时,只需在认定其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其结果不法予以考量即可。  相似文献   

10.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颇具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在德日等原则上不处罚预备犯的国家,犯罪着手不仅是罪与非罪的临界点,而且是国家刑罚权介入的起始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复杂案件中的"着手"认定十分困难。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着手"的概念,刑法理论界形成了多种学说来阐释"着手",却依然没有避免一个共同的缺陷——认定标准抽象、不明确。本文以犯罪行为概念为切入点,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从主观特征、价值特征、时空特征以及价值特征四方面分析,提出新的认定标准以运用到犯罪着手认定中,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纷争。  相似文献   

11.
针对教学中的特定案例,认为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停顿状态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含义及其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当行为人已经完成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基于自动性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的,这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预备行为后进入实行过程中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吸收犯。对"犯罪人为了中止犯罪,而实施了某种手段行为,然而该手段行为又构成另一犯罪的既遂犯"这一情形的处理,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将中止犯中的"损害"限定于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是不够全面的。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物质损失。中止犯中的"损害"限于被害人本人。对中止犯的处罚不应当以未遂犯、预备犯作为比较对象。  相似文献   

13.
作为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不仅使犯罪既遂的判断偏离正确的方向,使犯罪既遂的认定呈现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且不当地缩小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对“犯罪目的实现说”应予以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14.
盗窃犯罪是我国发生率最高的犯罪,严重侵害了我国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由于盗窃犯罪在实践中形态各异,中外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而且目前关于认定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理论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难以适用的问题。以财物的控制方式为突破口,财物的控制方式首先可分为室内控制和室外控制,各又都可以分为随身控制和非随身控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帮助犯未遂在正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成立,但帮助犯未遂与正犯未遂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失败帮助和无效帮助的场合下,帮助者的行为不属于帮助犯未遂的范畴,应当比照教唆未遂的情况对帮助者以独立帮助犯论处。对于帮助犯未遂的处罚应限制在帮助犯参与重罪的情况,坚持以帮助犯的既遂犯而不是以正犯为参照标准的必减主义。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认定数额的标准可分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涉案物品数量、损失数额等。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损失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完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可增加“权利人经济损失”、“侵权品的制售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18.
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停止形态。这种平行式的理论设计并没有充分尊重犯罪中止这一特殊的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价值,造成理论的错位与司法的迷惑,是故,主张犯罪未完成形态应当区分为犯罪的客观未完成形态和犯罪主观未完成形态,以此深化犯罪未完成形态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9.
关于着手实行犯罪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着手实行犯罪的理论 ,一直是刑法理论中聚讼不休的焦点之一。通过分析评论我国和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 ,提出了对着手实行犯罪的概念界定 ,总结了着手实行犯罪的主要特征 ,提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应当坚持的原则 ,并归纳出具体认定时应掌握的 4个方法和应采取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本文在对加重构成犯基本概念及问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研究学者对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所提出的观点,分析加重构成犯的犯罪形态,最终得出加重构成犯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讨论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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