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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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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要创新。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浙江"绍兴模式"、湖南"草尾模式"及安徽"宿州模式"等典型模式。我国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并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经验,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制度。立法上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赋予与义务负担,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与生效、登记公示、变更和终止等运行机制的设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是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信托的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建立的信托管理制度,具有确权、公示公信、便于管理等功能。信托法第10条是关于信托登记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文章从信托登记制度的主体(登记义务人、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以及登记的效力模式等方面,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建议制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汲取域外信托法律制度的精华,树立全新的信托文化理念,在全面考量各方利益基础之上,构建合理且具操作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三权分置"是政策话语,法律上需要根据既有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概念予以表达。"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搞活土地经营权。在此目标基础之上可按如下方式分置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做改变;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允许抵押和继承;建立包含多种权利类型的土地经营权,包括:出租形成的债权式土地经营权、入股形成的股份式土地经营权、转包形成的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信托形成的信托式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4.
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型”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演变。目前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与此之前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比,采取金融化与商业化方式改造农地信托,引入信托公司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既强化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改变了一直以来被诟病的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的弊端,有利于发挥信托公司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又能更迅速地集合更多土地,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未来农地信托流转将遵循市场为主导的农地集合信托方向;以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为主,农地资金信托为辅的信托方向以及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探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应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限制应逐步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建立《农业公司法》,彻底进行土地改革,以此为基础来推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公司进行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益阳草尾镇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深层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流转是解决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的一种制度创新。益阳的草尾试点是土地信托流转成功的案例,突破了30%流转率的困境,农民受益大幅度增长,农业实现了规模化经营,规模化经营增加了农业投入,提供了就业机会。草尾镇信托流转模式的益阳经验主要是创新了信托流转机制,政府全程介入,坚持了3个不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流转经营权从而使得农民的承包权不变,农用地属性不变。益阳经验的土地信托流转解决办法主要是把土地确权放在首要位置,在运作过程中确保农民利益,土地信托流转后安置好剩余劳动力,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7.
信托分为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在商事信托中还有金融信托,法律对金融商事信托的受托人有着严格的资格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受托人也存在资格性要求。因受托人在信托中处于核心地位,其适格受托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研究的关键,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制度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信托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要求,可从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两个方面界定适格受托人,应澄清只有信托公司才有资格担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托人的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8.
土地信托——农村养老方式的新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已经不再适合中国的现状,而"土地信托"则可以作为替代农村"养儿防老"模式的最优选择。土地信托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土地信托中存在着信用风险、信托财产转移风险和经营风险等,因此需要制定《土地信托管理办法》,对土地信托中的特殊问题,如委托人、受托人资格,以及信托财产、土地信托中的信息公开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建议设立统一的监察人制度,规范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责任制度等,以便为养老为目的的土地信托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9.
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治理,引导农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根据诺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对现阶段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下交易过程产生的成本进行了分析,并据此从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治理制度安排方面提出以下改进建议:第一,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在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监管的法律制度。第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在供求机制上,一方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以农户的利益为出发点创建多种形式的土地托管、股份合作办法,以激活供给侧。在竞争机制上,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制,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第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土地托管和土地股份合作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0.
出租是土地经营权流向家庭农场的主要方式,租赁权是家庭农场土地权利的主要构成部分。租赁权不属于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决定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不能解决大多数家庭农场的融资困难。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约因素还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经营权严格的转让条件、土地经营权的用途管制等。土地经营收益权是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收取自然孳息的权利。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在主体范围、设立难度、权利实现和农业经营等方面,远比土地经营权抵押更具优势。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为解决家庭农场的融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并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宿州模式为例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宿州土地信托模式弥补了现有土地流转方式的不足,有效的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我国城镇化进程.但在实践中,土地信托作为新兴事物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在分析宿州土地信托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只有加强土地信托的法制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减少政府行政参与,建立信托监察人制度,增加指定受益人环节,才能保证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非政府组织、政府和公民都是影响国家公共管理和公民社会生活的重要变量,厘定和促进非政府组织、政府和公民三者之间的三重信托关系具有重大意义。非政府组织应是相对独立的社会团体,然而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受到政府组织的不当干预,政社关系有待彻底理顺;非政府组织应是一个自我管理完善、可以值得社会信赖的组织,但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可信赖度却不高;非政府组织自身管理体制不健全,无法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利和提供公共服务。鉴于此,要增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民之间的互信;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责权关系;按照民主和效率的要求,厘清非政府组织内部的工作关系,提升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13.
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始终遵循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我完善的制度变迁路径。当前,日益深刻的农民分化现象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调适作用捉襟见肘。"三权分置"顺应农地权利分化趋势,超越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开辟了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的路径。然而,"三权分置"创设的农地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存在理论缺陷,且未充分体现农地利用市场多方主体的多元农地利益。继续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应以农地市场化利用的基本方式——出租为规范的事实基础,以多方多元正当利益为规范目的;将农地租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构造,以农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经营权作为第三种权利;维持农地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在农地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依法登记后赋予农地租赁权享有某些特定的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4.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农地权利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农地权利入股公司问题上,标的与路径的选择应首先考察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并在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和路径的探讨应主要针对可流转的原生型物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展开,从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要件、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合法性依据等方面可以认定土地经营权为适格的股权对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则调适应在综合考察公司的宗旨和目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程序要求以及公司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是土地法制改革中的一项核心议题,它在现行土地法体系的多重目标和逻辑下存在显著的制度冲突和权利限制问题,破题的关键是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和原则。这要求将财产权逻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主线,将多元目标拣选、提炼为两项原则——即农民权利实现机会和承包经营权益的绝对保障,并以这两项原则划定财产权逻辑的适用前提,而未被转化为原则的其他目标则只能在不违背主线逻辑的前提下设定和适用为该目标服务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度改革的思路将趋于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共同构成三层次的权利体系。集体所有制仍然是制度前提,土地经营权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获得创设并承载旧制度未竟的使命,就长期而言,曾施加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转让、抵押、期限上的限制将逐渐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再分配将吸纳更多授权性(自治性)规范,但出于经验性考虑,短期内的制度调整仍有待变通设计与实施。  相似文献   

16.
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10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托财产权的绝对性和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权的变动必须实行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信托行为的复合性决定了信托公示方式的二重性,信托财产的复合性又决定了信托公示方法的复杂性,不同的信托财产,必须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为了兼顾“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双重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信托公示的效力应采对抗要件主义。我国《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上述原理相背,应当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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