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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地、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并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真正实现合法听审权是外国法院判决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程序参与、合法听审权以及程序主体性都和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内容相吻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强化法官阐明职责,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2.
不论是职权主义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现代国家基本都把当事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理论及实践中尚存在误区,将"职权进行主义"与"超职权主义"混为一谈,混淆了当事人主义的内涵。这种混乱的典型体现就是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该程序最大的问题就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理念,由于其启动主体具有多元化、职权化的特点,造成诉讼程序混乱,司法权威不彰,终审既判力不定的局面。因此必须取消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确立当事人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  相似文献   

3.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4.
论程序的交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方面因素决定了交涉性是程序的基本特征之一;为体现程序的交涉性,必须在诉讼中平等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为诉讼各方创造平等参与并表达意见的机会,使直接言词原则得到充分贯彻实施以及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我国诉讼立法及司法实务在充分体现程序的交涉性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加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5.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严重忽略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下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应遵循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纠纷的处分自由、注重权利的操作性与救济性等基本原则;在此理念指引下,明确赋予当事人充分享有管辖异议权、程序异议权、合意选择权、委托代理权、最低限度参与庭审权和审级救济权等基本程序权利,并完善各项权利的具体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6.
如果说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实践技术法典,1975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则是一部诉讼艺术法典.1806年法典的立法者受当时诉讼理论空白的局限,忽略了对诉讼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制定,仅为抵御法官裁量恣意制定一系列枯燥和复杂的程序规则,造成法典的法定主义和形式主义特征.1975年法典制定时,诉讼法学已处于成熟阶段.立法者在法典开篇之处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且引入程序合作主义理念,改变了诉讼程序中传统的自由决斗性质,而将诉讼定义为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共同合作寻求纠纷解决的领域.从20世纪末开始,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则更为强调追求纠纷的人性化解决,倡导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鼓励他们基于合意寻求纠纷的协商解决,由此形成法典的新特征——程序人文主义.  相似文献   

7.
从民事诉讼目的的流变看我国诉讼调解的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不同的民事审判模式,长期以来决定我国"调解型"民事审判模式的观念基础就是不同时期的民事诉讼目的."程序保障"和"保护当事人实体和程序利益"的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变革.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民事诉讼目的、诉讼调解和诉讼和解三者进行统合考虑,建议在取消调解原则的基础上,将诉讼调解与和解进行整合,并专章规定"调解与和解".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程序上为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保障当事人拥有选择程序的权利,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提高程序效益.但是,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滞后和治权主义的影响,使诉讼选择权制度没有形成法律原则和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完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应体系化选择权制度,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诉讼程序"菜单",提供具有弹性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  相似文献   

9.
当事人陈述制度化是抛弃将当事人陈述仅作为独立证据的传统观点,理念上从"为权利而斗争"转变为"为权利而沟通",遵循交往理性真实、正当、真诚三原则,通过完善当事人陈述的具体程序规则、制度,充分激活当事人陈述的表明、催化、调控等功能,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应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扩大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范围、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改进.  相似文献   

11.
诉讼程序设置应当与纠纷性质类型相适应。兼具公、私法属性的民行交叉纠纷是一种典型的混合纠纷形态类型。现行"民行分离"理念主导下的民行交叉案件审判程序设计,难以回应民行交叉纠纷特质与当事人整体利益保护需求。端赖于民行交叉纠纷案件法律特性、诉讼同质性及纷争一次性解决理念指导下的民行交叉诉讼程序创设,是实现民行交叉诉讼案件自身规律的统一性裁判规则的关键所在。源于法的同源性与同构性融合的民行交叉诉讼程序,是一个完整诉讼在形式和内容上所必备的组成元素的融合。从法的技术性规范角度看,中国民行交叉诉讼程序的构建需要在纠纷案件识别与剔除、中间裁判、与传统诉讼程序沟通联结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略论民事案件的程序转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目前中国的立法现状主要表现为简单笼统、缺乏明确完备的法律规则;而与之相对应的司法实践更呈现出纷乱杂陈的混乱状态,界限不仅被模糊,甚至出现同构化趋势,提高诉讼成本、浪费审判资源、匮缺司法公正。针对这些程序错位、效率低下、公正缺失等弊端问题,解决的途径在于: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程序设置必须多元化;严格程序转换的审批制度。  相似文献   

13.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完全实现原环境的恢复,环境议题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捩,促就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因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程序落实风险管控的公法责任以发挥法院的环境规制作用,并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但既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过于模糊,存在适用盲点,亟需梳理内在规范构造。具体而言,以重大风险为启动前提,但应从“质”与“量”二维标准加以界定;以污染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应着力于以行为为主附带结果的审查标准;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但应区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实质内涵和顺位选择;以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为诉讼主体,但应授予公民原告资格并肯定行政机关的独立参与人身份。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风险交流有助于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未来制度改革上应致力于商谈主义司法的形塑,通过强化法院职权以敦促风险交流的充分展开,最终促进法院环境规制权能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不断。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诉权理论、处分原则和两造平等存在冲突。学界提出担当人说、补位说、程序当事人说、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等理论,试图调和冲突。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法律拟制遵循拟制法定、有效环保和便利诉讼的原则,利益主体只存在于诉讼程序中。此观点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合理性。基于此观点,只有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于作为原告,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该研究有助于破除现有原告资格的桎梏,确立适当的原告资格,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  相似文献   

15.
在交往理性视野下,纠纷是交往异化、失败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与生活常态,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不能简单以善恶论之,纠纷宜疏不宜堵。交往异化、失败的具体表症可以归为真假之争、对错之争、脸面之争,涉及客观世界、规范世界和主观世界。纠纷的解决需要多元的方式即不同沟通平台,其中诉讼是提倡全面理性、规范的纠纷解决平台,它倡导理性交往,以沟通取代斗争,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商谈主义诉讼模式的显现。斗争使诉讼沦为工具或达到目的的手段,被异化为金钱和权力的奴隶,蜕变为诉讼策略的角逐场,司法被异化为作秀和不当利益的遮羞布。沟通使诉讼成为理性交往的平台,防止理性的片面化,追求全面理性,充分体现诉讼活动主体间性即多主体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全面沟通以及诉讼结果的共识性与信服性,使诉讼真正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使司法权威归位于信服,而不是基于简单强制而臣服。  相似文献   

16.
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 ,从法哲学的高度透视民事诉讼程序现象。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提供价值指引 ,为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做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无法充分实现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包括强制诉答制度、诉讼失权制度、审前和解制度等,为提高司法效率、迅速妥善解决纠纷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8.
学界关于法律谈判的界定众说纷纭,未能阐释其真正内涵。法律谈判需要强调“主体间沟通”,力求克服普通谈判易被目的理性异化的弊端,通过法律因素介入,引导谈判参与者进行自我约束,遵循有效对话的基本条件,在主体之间经由对话积聚共识,化解分歧。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基于交往理性的法律谈判占有基础性地位,一方面作为独立的解纷方式活跃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舞台”,另一方面作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穿插在其中,推动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因此,现代社会法律谈判旨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起到保障真正合意,防止合意贫困化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初审程序的正当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保障诉讼当事人两审终审之利益。发回重审以其独有的功能而区别于其它二审裁决方式。但实务操作中因法律笼统规定等相关因素和制度本身种种弊端使得发回重审滥用现象严重,这也与民事诉讼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虽然我国在2012年8月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但对于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以及相关处理程序仍有待规范。因此,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是由,严格把控重审程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对消解发回重审的滥用和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彰显法治权威和统一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证据的定义问题在诉讼法学中一直都是充满争议的,现有的各种观点虽然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缺陷也很明显。本文关注于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证据问题,并试图论证民事诉讼证据就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给法院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所得的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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