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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7 毫秒
1.
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是引起作为义务的重要根据。目前对恋人之间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主要是先行行为,而对于无先行行为的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亟待法律对其适当性扩张。  相似文献   

2.
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本身由于尚未产生自主意识且没有刑罚感知能力,本质上仍属于产品,故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驾驶辅助人与汽车所有人若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若违背生产者所提出的使用规范,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生产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故意责任,即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需增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并综合运用理论、科技、政策的方法破解"算法黑箱"困境;在流通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不作为责任,但其注意义务的根据与内容发生变化,作为可能性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相似文献   

3.
尽管人们非常熟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人们往往把卢梭社会契约中人与人结合的动机与霍布斯-洛克式"自我保存"动机混淆起来.其实,卢梭社会契约结合的动机不同于霍布斯-洛克式的"自我保存",它的动机是与卢梭所一直关注的政治哲学问题紧密相关的,即一个政治共同体如何避免一个人的自然性情与外在义务之间的冲突.因此,由这个动机决定的卢梭社会契约结合之目的是试图构建一个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一方面能够教化自然人成为一个有美德的公民,另一方面这一共同体能够使人产生一种依恋于它的归属感,从而消除自然性情与外在义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刑事责任是刑法学之重要范畴,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定义,刑法界有不同学说,但是似乎都不足取。刑事责任具有复杂性,不仅可以有广狭二义,而且具有多元本质,因此可以有多种定义。不过,从其与刑事权利、刑事义务的统一性上看,它是指刑事实体法律要求的,主体因实施违反刑事义务或侵犯刑事权利行为而应当承担否定性刑事评价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谈我国刑法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问题郝守才限制(减轻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界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中间等级,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等原因,而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  相似文献   

6.
由于在生命价值问题上的分歧,中西方对"安乐死"的讨论出现了一些缺憾没有在元伦理意义上对生命价值作出全面、客观的诠释;关涉"安乐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争论,多从与"患-医"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层面展开单向度的讨论.应当更深入、全面地探讨生命价值和尊严这样的元伦理问题,并且对"医-患"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作双向度的探究,同时应将"安乐死"的讨论延伸至动物,以便为"安乐死"的实践提供更切实的指导.  相似文献   

7.
汉代典籍与新出土文献,多见有"宦皇帝"、"官皇帝"、"宦皇帝而知名者"的记载."宦皇帝"与"官皇帝"的意思一致."宦皇帝"是封建政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中有宦者,有士人,也有官吏."宦皇帝而知名者"则拥有比一般"宦皇帝者"或内、外朝官员更大的特权."宦皇帝"、"宦皇帝而知名者"与皇权或封建王朝内、外朝的关系,涉及到汉初上下、尊卑等礼仪与政治秩序的建立问题.贾谊<新书>提出的建立"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成为汉初诸子共同关注的焦点和"话语主题".他们不断从儒家等经典文献寻求解决方案,"或叙经典,或明政术",成为当时著书立说的基本主题.这就使汉初诸子文学在撰写与编纂过程中表现出"母题共性"的典型特征.  相似文献   

8.
关于商汤都亳的地望,历来争议颇多.本文对近年来"郑亳"与"西亳"两说之间的主要争议进行了考察与分析,认为商汤灭夏前始居之毫与灭夏后所还之毫应为一亳,即"郑毫".其他名亳者都是后起之地名,或属后人推测之说,并无可靠的文献与考古学证据.所谓的"西亳"偃师商城虽然也有一定规模,但却不是商汤所都之亳.通过对史料的考察与分析,笔者推测偃师商城的真正主人很有可能是伊尹.  相似文献   

9.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相似文献   

10.
纠纷与判例及我国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引起人们对安全保障义务中"合理限度"的思考.帕斯格拉芙的世纪奇案诠释了英美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含义,以此为例从比较法的角度思考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中合理限度的界定,分析我国现行司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职业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作用;对合理限度合理性限制和容忍;运用合理限度的规则时注意与允许危险之间的协调以及注意区别性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正确界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对于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尤为重要。首先,关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没有或缺少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以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其次,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对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不使其受追诉这种枉法的目的。再次,除作为外,不作为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相似文献   

12.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可提出以下判断标准:若待归责的行为实现了相关构成要件,且不作为者具备必要的正犯者身份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该行为会被论以正犯而受处罚。相反,若待归责的行为只是具备了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要件,只能将这一行为评价为共犯。具体来讲:守卫型保证人有责任保护第三人不遭遇危险或不受到侵害,且能防止直接正犯者实施作为,他对此负直接正犯者的刑事责任。若第三人的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对某法益负责的保护型保证人有义务防止他人实施犯罪却没有防止,其行为成立直接正犯。若他人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  相似文献   

13.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14.
面对社会上见危不救、漠视生命的现象,有人提出我国刑法应增设见危不救罪。但当前我国刑法并不适合设立见危不救罪,因为若设立这个罪,不仅和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相抵触,而且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  相似文献   

15.
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任何人都要遵守刑法规范设定的义务,一旦破坏规范,只有承担刑事责任,而无义务再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加重犯中的重结果是在主观意志之下的产物,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也是主观意志之下的不作为,以不作为的主观方面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是否对应来判断成立结果加重犯,还是成立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16.
立足于犯罪人与正常人的“同一性”,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作为理性人所实施的犯罪应该看作一种理性行为,行为人基于效益、机会成本、边际量和风险承担的考虑来决定是否实施犯罪以及是否继续实施犯罪。研究犯罪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运用经济学的方法,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  相似文献   

17.
犯罪观的“交锋”:“刑事和解”与传统犯罪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和解”的出现显示了对犯罪的另一种理解可能。以传统犯罪理论为背景,以比较分析为基本路径,可以全面展现两种犯罪知识与理念的“交锋”。从宏观角度看,两者对犯罪的不同理解根源于观察路径和方法论立场的重大分歧 :传统理论着眼于“远距离观察模式”,形成了“国家中心主义”的犯罪观;而和解理论则立基于“近距离观察模式”,发展出“被害人中心主义”的犯罪观。在这样的逻辑脉络下,两者在社会危害性理论、刑事法律关系及被害人同意等问题域中,产生出辐射性的对峙与紧张。作为某种反思性的维度,“刑事和解”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为重新估价和改进传统犯罪理论提供了重要契机。  相似文献   

18.
社会学旅游犯罪学说的缺陷主要在于没有将旅游犯罪置于刑法学或犯罪学的视野下进行综合考量,有失偏颇.从理论与实务上来看,将旅游犯罪置于刑法视域的框架内来关注应该是较为理想且可行的研究方式.从刑法的层面来探讨,应该将旅游犯罪视为法理上的类罪,其所侵害的是旅游法所保护的特定法益,界定旅游犯罪时应充分尊重并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旅游刑法的设想,为旅游活动中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解决机制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19.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定本罪的着手和既遂。  相似文献   

20.
中外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界定众说纷纭,主要是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基本对立。我国通说在不能犯危险性的判断上采取的是抽象危险说,进而肯定了不能犯的犯罪性。其实,认定不能犯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是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该文以"质量并重、存在与否、身份有无、时空真假"等标准对不能犯进行具体分类,从手段、对象、主体、时空四个方面更明确地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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