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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主要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律规范。通过重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剖析,揭示《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颁布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正式确立。《物权法》也首次不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而统一规定——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这样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之处。通过比较的分析方法发现,由于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天然的不同之处,其设立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效力在学界也存在着争议,通过案例分析,主张法律应规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对抗的效力,同时也应完善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定为用益物权,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法。本文着眼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立法的现实意义,将公平、效益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立法的价值目标,以期对相关法律运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制度的一项主要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物权法中不动产法律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规范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农用地制度沿革、承包经营权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来看,实行物权法定主义,规定权利内容;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保障权利实现与流转,以此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提高土地使用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6.
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独立补偿已成为土地征收补偿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但征收实务中并未充分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地位。依《物权法》第121条、第132条的文义解释,《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制度的体系性解释以及《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之间的体系性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基于其用益物权请求征地补偿,且该请求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人的征地补偿请求权。在具体操作上,不应将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纳入土地所有权的征地补偿费中,而应参照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标准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第125条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是,该法对于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平等理念,但制度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封闭在土地一种,将用益物权的种类封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这三种,这就导致了不同的物及同一物的不同利用关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为财富资本化人为地设置了制度障碍,关闭了物权创新的制度空间。物权平等理念要求将可物权化的物之利用关系扩展于可公示的各类不动产与动产之利用方式,而无名物权理论及其制度设计则为物权平等理念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11.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相似文献   

12.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包权而形成的这个新权利将具备包括抵押在内的完全的处分权能,其应当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名称,并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设立。  相似文献   

13.
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碳排放权是《京都议定书》所催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重要举措,但学界对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研究不足,认识不清,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推进。碳排放权的客体为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符合“物”的特性;主体拥有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以获取特定数量温室气体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属于用益物权,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虽然碳排放权受公权性影响甚深,但不会改变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此点对于保障、规范和发展碳交易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物权说、债权说两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进行了探讨,但是,不能全面说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成、历史变化及其现实。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过程的实证分析角度而言,它无疑是一种债权。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诞生以来就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从其发展变化的实证分析角度而言,它逐渐从一种债权性的权利向物权性的权利演变。  相似文献   

15.
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基 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权利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 ,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和建设用地用 益物权等用益物权形态。试图在我国集体土地上设计一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集体 土地用益物权为重心的集体土地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中虽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是,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且脱离现实,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于流转对象的规定过于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存在缺陷,缺乏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登记手续不完善等。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从而既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又促进其充分利用。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征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权法》应当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同时应制定《征收征用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是土地法制改革中的一项核心议题,它在现行土地法体系的多重目标和逻辑下存在显著的制度冲突和权利限制问题,破题的关键是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和原则。这要求将财产权逻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主线,将多元目标拣选、提炼为两项原则——即农民权利实现机会和承包经营权益的绝对保障,并以这两项原则划定财产权逻辑的适用前提,而未被转化为原则的其他目标则只能在不违背主线逻辑的前提下设定和适用为该目标服务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度改革的思路将趋于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共同构成三层次的权利体系。集体所有制仍然是制度前提,土地经营权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获得创设并承载旧制度未竟的使命,就长期而言,曾施加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转让、抵押、期限上的限制将逐渐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再分配将吸纳更多授权性(自治性)规范,但出于经验性考虑,短期内的制度调整仍有待变通设计与实施。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关系主体、抵押的设立和实现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在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中应当明确“农户”的法律地位以及农户内部成员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明确抵押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规定物上代位权以保护抵押权人,引入涤除权以保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情况下的抵押物买受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适用必须基于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多个部门法,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体系并健全相应的运行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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