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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困境之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原告范围不能过于单一,也不能太过宽泛。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造成实践中原告资格过于狭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进程缓慢等问题。因此,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体系,是破解困境之道。  相似文献   

2.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相较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还有主体公益性、起诉理由预见性、诉讼目的长远性等特点。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范围并非完全重合,由此得出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满足环境公益诉讼在举证方面的要求。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足,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重新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构架,并通过丰富证据种类、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发挥支持起诉功能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举证困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目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状况、在借鉴的基础上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等问题上。相较之下,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如何定位以及"公益"的表现何在,学界却关注不够。而这两个问题应该是建构公益诉讼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因此,从公益的性质入手,在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带有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社区利益归为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的内涵,可得出利益的性质与诉讼目的共同决定了某一环境诉讼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一种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相反,我国的环境形势决定了建立这种制度的必要性.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法律依据浅显地谈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5.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是其关键问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原告资格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及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组织”认定问题的分析,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并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不特定性、预防性的特点,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6.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对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以限制,降低了对潜在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效能。环保组织的公益性及专业性特点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检察院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符合检察院内在职能的要求。设置环境行政管理前置程序,在行政环保职能部门穷尽行政管理措施后,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了防止滥诉,个人暂不能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议建立原告诉权冲突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要综合考量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背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应承担的角色和功能以及现实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这些因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并存的模式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理性选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模式虽然能够化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模式的一系列问题,但在我国背景下不足于对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不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关键。我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立法并未明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得到落实与实施,尚需进一步明确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得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并赋予这些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地发挥。  相似文献   

9.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提供救济的诉讼制度,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而且在很多省市进行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但实施效果却不很乐观,症结便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中还存在着立法和制度层面的诸多限制因素。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中保障制度应当着重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建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防止滥用诉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制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状况的有效途径。从国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建立配套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相对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生态环境危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矛盾是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时代背景,生态环境恶化而保护手段单一是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制度需求,生态环境人权的保障与实现是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权利哲学基础。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特性、公众参与理论、司法能动等方面也可以找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的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12.
环境损害案件呈现出公益与私益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特征,在此情形下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将不可避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一共通性可在避免矛盾裁判、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攻防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程序功能。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共通性方面存在缺陷,有必要在今后的修正与完善中对该缺陷予以修复,以有效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间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3.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融合模式,将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新融合模式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效能,争取将同一事实产生的公私益诉求在同一时段提出,并依据诉的合并将两者合并审理,继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关注公私益交融之处,实现责任公平分配。新融合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责任的重复认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不失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理想选择。当然,该模式尚处于理论初探阶段,要想真正具备实践性还需要在自诉讼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协作配合等多个层面进行建设构想,从而为环境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缺乏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使得司法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最合适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也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具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甚至优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在制度构建方面,确定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直接起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包括登记备案、环境公益损害调查、提起诉讼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而如何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进行分析.在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诉讼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管辖权、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行政不能问题.当然,这种谦抑并不是绝对的,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把握好这种谦抑性的限度,通过明确强制诉讼范围、确定实体性裁判的要件、尊重诉讼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法治化,滋生出一种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竞合,并引发了现实中的模式选择难题。"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主张,根源于学界对法院承担环境规制职能的忌惮。实际上,在"夜警国家""福利国家"和"风险社会",法院以私人讼争裁决者为底色,根据社会情势变迁还承担了环境规制制衡者和环境规制替代者的角色。法院的环境规制替代者角色可以从"代理彩票理论"中得到证成,加之法院和政府在环境规制中存在优势和功能互补的特性,双方的合作规制成为一种"次优选择",这也就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并重"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1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定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问题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依托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其丧失了自己独特的个性.程序的设置应当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建立价值与规则同一的相对独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更为合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群的一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有必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近期可采用内置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模式,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当其具备较完善的立法体系内容,且立法时机成熟时,可单独制定特别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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