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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区块链证据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极大提升了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区块链证据包括形成、提取和认证三个阶段,因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区块链证据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风险,仍有审查之必要,而传统电子数据审查规则无法作出有效回应。结合区块链证据上链前后的阶段性特征,可建构二元审查模式来应对证据审查问题,即对上链前电子数据的鉴真、上链后的真实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2.
以防篡改而著称的区块链技术不具有为电子证据的载体、数据以及内容提供绝对保真的功能,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功能需要进一步厘清。从宏观的政策上、中观的制度上以及电子证据微观的构成要素上观察,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上的应用旨在促进诉讼质效的提升、优化电子证据的审查以及分配电子证据保管过程的风险。因此,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的实践需要在厘定的功能视角上展开应用:首先,通过对推定范围的界定实现技术对诉讼质效的提升;其次,通过协同审查的运用推进审查模式的优化;最后,通过对证明责任的细化合理分配电子数据的保管风险。  相似文献   

3.
鉴真规则旨在解决举证一方于法庭上出示的实物证据与其在诉讼主张中所声称的实物证据之间是否具备同一性的问题.鉴真规则属于证据能力规则范畴,并通过对证据形式真实的检验,确认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对鉴真规则的适用,不仅具有保障证据客观性的功能,还有助于完善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从证据能力层面上对鉴真规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辨认规则来实现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致使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联性与真实性相混同.对此,应从二者的适用场域、对象、方式及审查内容上进行区分.梳理及构建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应注意把握各类实物证据的特征,对鉴真内容、鉴真方式、证明要素及适用后果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4.
电子证据在中国被确立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具有在范畴以及审查认定标准与规则等方面加以特殊研究的必要性。电子证据就其范畴而言,应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包含“数据、电子、证据”三个要素;就其独立性及其范围而言,区别于书证和物证,但是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存在交叉,现有立法将交叉部分纳入到电子证据的规制框架之下,这意味着其取证、保存、出示、审查及认定都将适用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在物理形式与采集技术上的独特性,导致对传统证据相关规则的极大挑战,在真实性审查和认定规则特殊构建方面要求尤为突出。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呈现出两种发展态势:形式审查的门槛在不断降低;这种降低依赖于证据调查活动规范程度的不断提升,即实质审查层面真实性的提升。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和完善关于电子证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证据是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汇总、提炼、形成结论并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大数据证据不同于"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收集的证据",后者并未对传统证据规则形成明显挑战,而前者将导致大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规则产生明显冲突,进而引发大数据证据在法庭适用中的三重困境。第一重困境是大数据证据种类与法定证据种类的不适应,这一困境应通过不同阶段的"三步走"策略逐渐解决。第一阶段,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鉴定意见;第二阶段,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第三阶段,应放弃将证据种类作为证据门槛的做法。第二重困境是因可靠性质疑而导致的相关性困境,这一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大数据的黑箱化运行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复杂性。对此,最为简单直接的办法便是公开算法的历史准确率。其中,算法历史准确率公布的主体应是算法开发者(或改进者),因为开发大数据算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便是计算(改进)正在进行的算法的准确性。同时,为了保障算法开发者(或改进者)公布的历史准确率具有可信度,还应由政府部门牵头,依托具有相应专业人才、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的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算法的监管。除此之外,必要时还应寻求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进行解释,使一般人能够理解基于"数据经验"产生的关联,从而进一步对大数据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判断。第三重困境是因对隐私权的侵犯和"证据偏在"的影响而导致的可采性困境,该困境应通过构建"原则+制度+技术"的融合规制路径来加以解决。从原则角度出发,大数据证据的应用原则包括数据有限使用原则、数据主体"弱同意"原则和数据甄别原则;从制度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应构建大数据技术风险评估系统,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另一方面,应引入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审查机制,这包括大数据监管机构的审查和司法审查。从技术角度出发,应尝试通过"数据脱敏"等更加先进的技术完善隐私保护机制。除此之外,大数据证据第三重困境的化解还需要通过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方法增强诉讼的对抗性。  相似文献   

6.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最为棘手,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电子数据证据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遗憾的是只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未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及发展程度,应制定包含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7.
依据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开放性、脆弱性等特征,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并且基于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立法和实践混乱的局面,我们当务之急就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制定一系列收集、审查、认证的程序和规则。  相似文献   

8.
微信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类活跃于各类诉讼中,但微信证据因为其高度隐蔽性和易篡改的特性在诉讼中往往采纳率很低。本文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困境谈起,从鉴真规则的法条梳理和鉴真的实践操作两个方面揭示微信证据鉴真存在的问题,提出静态鉴真规则与动态鉴真规则相结合的解决思路以期能够改善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困境,提高其诉讼采纳率。  相似文献   

9.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质证过程暴露了新型网络技术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影响。这表现为:大数据时代使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效率低下,且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或删除;云计算技术使电子数据的存储分布碎片化,取证涉及数据管辖权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提高取证的技术方式,而且应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随着生活中短视频交友平台的兴起,人们使用视频进行信息传递的频率大幅上升,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与律师使用视频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频率也有所上升。目前,因视频电子证据本身所具备的高技术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加上剪辑加工视频软件的不断优化,篡改视频电子证据的成本也有所下降,司法实践中对于视频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验证困难重重。在法治层面上,需要完善视频电子证据的有关立法,对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判断标准进行细化规范。对于现在所面对的种种难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探讨改善方式,从而实现视频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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