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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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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解释的有利解释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是私法的公平原则,二是法律在商事行为中对弱势一方的特殊关照.保险合同的解释是在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后发生,其在事先对事后情形的考量和预知难免不周全,故而有利解释原则的弹性条款就有了生存空间.有利解释原则地位重要,但在适用此原则时又必须详加注意其发挥作用的限定和适用的程式.  相似文献   

2.
日前,我国保险法中只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运用较为混乱。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有具体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的。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始终在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寻求动态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我国保险合同解释直接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真实意思之实现,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该注意不利解释与保险人说明义务之间的关系,要同时适用其他解释法则丰富和充实不利解释的内容,而且还应以普通人的智识去理解保险合同疑义条款.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保险法律在保险合同解释方面的规定却不很完善.法院、仲裁机构在解释实践中,不能准确平衡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介于此情况,本文试通过阐释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在立法中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比较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参考众学者观点,论述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体系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随意性。为此,须明确界定歧义,将保险合同作为整体,以一个保险"门外汉"所能达到的理解力为判断标准。同时,不同的歧义类型在价值取向上也存在差别,包括促成保险人谨慎起草、消除合同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实现公共政策等。不利解释原则只适用格式合同,对个别商议条款并不适用。并且,该原则与其他合同解释原则或解释方法组合适用时,应遵循外在位阶关系,仅为备用解释工具。  相似文献   

6.
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双方的相互诚信为基础。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目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且引发了多种保险合同纠纷。其问题主要存在于保险人订约说明时间和说明内容方面。应确立"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区分"法定免责"与"自定免责"条款以及有限制地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完善我国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7.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8.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在何时、对何人具有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都有重要作用,但是,在重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在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9.
日本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定.基于伤害保险的特征以及定额给付原则,构成复保险的可能性很大.保险人通过格式化条款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对是否存在道德危险进行判断,有机会拒绝恶意投保人的申请,防止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发生等而为不正当保险金的给付请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已逐渐在近年来的学说和判例上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0.
美国通过判例的方式确立合理期待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制约保险人优势,矫正当事人缔约失衡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合理期待原则,但该原则已经在司法裁判中大量适用,从586个保险案件判决显示,法官能够运用该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符合普通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进而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期待原则已在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裁判产生实质影响,且有立法化趋势。我国现有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不利解释制度不足以应对保险双方缔约失衡困境,应适时引入该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说明义务等制度协同适用,更好地平衡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1.
文章基于医疗责任保险实践和医疗机构现状,采用比较法分析了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格式合同条款,指出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中的现存问题,首先应厘清保险人对患方索赔进行抗辩的法律性质,其次要防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抗辩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在此基础上约定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抗辩义务,并提出格式合同约定抗辩义务的思路。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勿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免责条款之创制是商事惯例契约形式的集中体现,并亦为传统保险立法所接纳。随着"私法自治之社会化"理论的渐兴,对现代保险业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理论也备受质疑。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滥用免责条款推卸给付责任之弊为人所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应以重塑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并将"不正当的不利"和"不恰当的失衡"作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化的两个要件,以此认定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根本违约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根本违约的评判标准进行比较研究 ,今天结果主义已经取代条款主义成为主流的判定标准 ,德国式的具体判定标准更为科学。在结果主义内部 ,可以分为“单纯结果主义”和“与可预见性标准结合的结果主义” ,本文认为可预见性标准的要求是不尽合理的 ,在考虑根本违约免责条款效力的问题时 ,应考虑不同性质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并对我国的立法进行简单评价 ,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保险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使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外,保险法还应当对其有特别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 :它是民法代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双方法律行为 ,是双务合同·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法定原则的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保险代理合同关系的特殊性 (一个内部关系·两个外部关系 )。主体的特殊性 (有广义、狭义之分 ,具体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内容的特殊性 (法律规定了书面合同的详细主要条款和三类保险代理人类各自的代理权限 )。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在于,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来配置合同利益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权利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该种机制是通过被保险人行使同意权来实现的。设置被保险人同意权的目的在于实现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决定的客观化以及对被保险人人格权的尊重。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系单方行为,包括事前的同意与事后的同意,在保险法上须以要式方式为之。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疏漏,应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18.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原因、终止时间与其他合同比较有明显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合同应属于不要式合同,其成立的时间应是保险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费的缴交是合同履行问题,不应将保险费缴交的时间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法定的生效时间;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般向后产生约束力,但在法定或有约定条件存在时,也向后产生溯及力。  相似文献   

19.
论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了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以及此条款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应用情况,阐述了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当前的形势,提出了中国引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必要性,分析了此条款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市场的影响,并预示了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前景。对推进中国加速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有积极意义,对研究保险的学者也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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