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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否需要以混淆可能性作为驳回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商标授权确权问题上,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要件,但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致性、商标法精神与立法宗旨的角度考量,应当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实践也在遵循这一思路。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当借鉴司法解释提出的混淆可能性作为参考因素,坚持个案判断。  相似文献   

2.
海 南积压房地产是 特定历史时期 的产物,普遍存在 着手续不全、产 权不清等问 题,因此,盘活积压 房地产必须首先 明确产权。行政 确权具有特定的 法律效力和功 能,对积压房 地产的确权原则 和程序也与正常 的房地产有所不 同。  相似文献   

3.
土地问题是决定我国新型城镇化实现的关键,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石。通过土地确权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新时期农村全面改革的逻辑起点。受历史条件限制,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法律体系不完善、土地产权主体法律界定不清、集体土地产权内容规定不合理、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冲突等,加大了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的难度,制约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化经营,通过实证分析农村土地确权法律问题,以土地确权法律制度构造为视角,提出解决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法律制度路径,实现土地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4.
农地确权对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的影响在学界引起了关注,但仍未见文献关注不同地权界定方式对农业服务外包的影响。利用广东省阳山县提供的“常规确权”和“整合确权”独特准实验场景,研究不同确权方式对农业服务外包的异质性影响,运用PSM-DID模型的计量结果表明:相较于常规确权,整合确权促进农户农业服务外包行为更加显著,提高幅度达到30.41%;但整合确权对不同环节、不同种植规模农户的服务外包行为的影响不一致,主要提升了小规模农户的整地环节外包程度。本研究表明,农地确权方式选择对农业服务规模经营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效应,有必要分离出不同确权方式影响的细致差异。  相似文献   

5.
农地颁证确权是土地产权改革的开端和基础。平顶山市农地颁证确权实践证明,若其缺乏创新将会导致农地违规案件的蔓延,引起"确权悖论"。任何忽视农户地权诉求的农地确权模式,不仅违背十八届三中全会产权创新的宗旨,而且恶化农地配置效率与社会公正,最终使以农地确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改革受挫。因此,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对现行涉农土地制度进行革故鼎新,既是规避政府主导型确权模式,培育农户主导型确权模式的基本思想,又是规避农地违规使用、优化农地配置、明确政府职责、发展现代农业的长效对策。  相似文献   

6.
农地确权:模式选择、生成逻辑及制度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对象性质-制度装置-制度安排”的分析框架,分析不同农地确权模式的生成逻辑及制度约束条件,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地确权存在确权到户、整合确权以及确权确股不确地3种主要模式,土地共有产权强度的高低决定了农地确权模式的选择。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发现,不同农地确权模式的生成逻辑各异;农地确权作为“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面临着确权成本、法律基础、村规民约、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条件约束,因此,应依据土地性质,综合考虑确权成本与收益,结合历史和现实,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选择农地确权模式。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确权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获取以及相应地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确权是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机制层面上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纽带和基本立足点.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确权的策略涉及技术成果报告的撰写、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等内容.企业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确权的及时性和策略性.  相似文献   

8.
本研究基于浙黔渝三县(市、区)320份农户调查,在系统阐述农地确权作用机制的基础之上,验证了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与以往成果不同,研究发现确权并不必然促进农地流转,确权反而会阻碍农地转出;确权对农户的土地转入行为没有明显影响;群组分析表明,确权显著负向影响老年农户的土地转出,但对中青年农户没有影响。因而,要高度重视农地确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做好分类指导和针对性政策应对。  相似文献   

9.
商标权的本质是私权,是民事权利,商标法的修改当然应当遵循这一本质属性。以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为核心,现行商标确权程序需要进行简化和优化,以方便商标申请人。同时,商标法应建立商标权宣告无效程序和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保护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商标法应当明确相关概念,并且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建立防御性注册不因连续3...  相似文献   

10.
确认物权既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和起点 ,又是物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对物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民事实体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请求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物权确认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 ,但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物权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 ,前者不应在民法上规定 ,后者应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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