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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使得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近年来在众多国家迅速兴起,由此引发的一个理论命题是: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证券法的政策目标如何进行重新平衡。以美国JOBS法为代表,各国证券法已经开始积极回应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的制度需求,除了扩大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制度的适用空间以外,还超越了传统的“公募/私募”两分法,引入全新的“众筹豁免”制度。各国的制度实践充分表明了互联网技术对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发展的深远影响,技术进步所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缓解助推了融资活动管制的局部放松,因此未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回应技术变革对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2.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融资模式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导致其在我国稳健发展的进程受到阻滞.我国应当着眼于股权众筹商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之上,从股权众筹合法地位的确立、股权投资者的保护以及针对性监管规则的出台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股权众筹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其作为一种新型股权融资方式,主要定位于初创型、小微型企业的直接融资。股权众筹不仅给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一条崭新的道路,还有利于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但是股权众筹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虽然目前我国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该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投资者遭受欺诈的现象。因此股权众筹应当以保护投资者为中心,为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建立适用于我国的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4.
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其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推动金融创新和生产模式变革。目前,众筹融资在我国发展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法规监管缺失;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难度加大;众筹融资平台风险集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瓶颈。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做好部际分工协调,加强众筹平台行业自律,建立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防范、疏导众筹平台风险,加强对众筹创意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众筹融资良性、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现有股权众筹治理研究主要从行政强制监管的单一视角出发,根据治理对象或治理主体的不同,产生了"平台中心论""投资者中心论"和"监管机构中心论"三种观点。实践表明,传统金融监管的强制性特点与股权众筹的新型内涵逆向相悖。基于繁重的执法负荷与相对稀缺的执法资源,股权众筹治理亟需创新治理模式。声誉机制具备的信号显示/发送功能具有良好的信息导向功能,借助无数投资者"用脚投票"深入作用于股权众筹平台和筹资者的核心利益,是一种高效的社会治理之道。声誉机制生效需要信息、权力、成本和时间要件,并依赖于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等多种信息工具的组合使用。声誉机制的核心在于信息的高效流动,应将"信息生产—披露—分级—反馈"全面整合,确保有效信息迅速进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认识结构,构建以声誉惩罚为中心的股权众筹信息治理框架。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互联网众筹发展十分迅速,成为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但是,由于互联网众筹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发展水平不高,法律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众筹进行规制,以利于其健康发展。通过梳理互联网众筹的概念及分类,分析股权众筹和借贷众筹两种融资模式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的障碍,提出完善该两种融资模式相关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股权众筹作为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的新模式,代表了互联网时代金融发展的新方向。但是目前的运作模式却无法保障股权众筹主体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众筹平台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未在法律上进行清晰的界定,容易引发相关的民事纠纷。文章以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深入探讨目前股权众筹运作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尚未落地的背景下,以大众投资参与视角为出发点,基于前人对众筹成功影响因素的分析,利用众筹平台"人人投"所披露的质量信息为样本,研究融资方和众筹平台披露的质量信息与投资人的参与意愿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ELM理论,将众筹平台披露的质量信息归结为中央路径和边缘路径。运用多元回归方法构建模型,实证结果表明:文字介绍完整度、视频时长和点赞数量对众筹项目投资人的参与热情有正向影响。整体来看,投资者对众筹平台提供的边缘路径信息更加敏感,其投资行为存在一定的羊群效应。  相似文献   

9.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10.
中国证监会将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作为2018年的重大立法计划,该办法力争年内出台,有望成为平衡"促成互联网便捷融资"与"保护公众投资人"的立法举措。从商法基本原理界分公众投资人的二元属性之意义在于能够有助于更好的、有针对性的适用法律,或完善法律调适。在面对新兴事物的时候,如股权众筹中的风险控制,对以商为业的投资法人来说,其具备专业知识、投资技能、法律事务团队、丰富的市场经验,其所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就应当比一般公众投资人更重更多。当前中国股权众筹的公众投资人整体风险把控能力尚弱、成熟度不够高,未来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应当立足于考量当前公众投资人的成熟度,并以适当加大公众投资人保护为立法基点,建立诸如完善公众投资人的准入制度、规制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设置投资人投资冷静期、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打破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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