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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贿赂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着中间人为行受贿双方沟通撮合的情况,中间人的行为带有帮助行受贿双方,促使贿赂犯罪达成的效果。中间人介绍撮合贿赂双方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帮助行为,不论是受请托人之托还是受国家工作人员之托进行介绍贿赂的行为都是同样一种行为,在刑法的处理上不应有所区别。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中间人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条款之中,应当区分中间人的身份来进行处理。介绍贿赂罪法定刑偏轻,有待立法改善,此外还应当在该罪当中增加单位主体。  相似文献   

2.
介绍贿赂罪是一种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现行刑法典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从新闻媒介披露的有关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当前,行贿和受贿犯罪现象比较严重,且行贿、受贿数额触目惊心,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打击得比较得力。相反,介绍贿赂犯罪及对其的惩治却很少见诸报端,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对介绍贿赂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这就值得人们思考,即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在法律规定上虽然不是绝对的对合关系,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受贿行为确实关系密切,且介绍贿赂  相似文献   

3.
1997年刑法规定的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介绍贿赂犯罪,无论在刑法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中都未引起足够重视,但是,这种现象并不表明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介绍贿赂罪的案件。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介绍贿赂罪,对于惩治和预防介绍贿赂罪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贿赂犯罪群是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关联型犯罪罪名的集合,个罪间在设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时相互参照,形成了体系内平衡的关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起刑数额的设定欠缺体系性考量,可能导致刑罚不均衡。明确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实行量刑起点差别化、继续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是维持贿赂犯罪群体系平衡的可行方式。  相似文献   

5.
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行为是指在商业领域中,为谋取利益在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间介绍贿赂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但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行为的规制却不够全面系统。文章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通过扩大客观范围,提高法定刑,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途径加以完善,从而合理有效地规制此类行为。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各朝代里,索收贿赂行为极盛。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在封建《刑律》中对渎职贿赂罪都有所规定,对官吏渎职贿赂行为判罪是很严厉的。如明太祖朱元璋就有“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之严令。索收贿赂行为,在旧中国和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官员中同样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的。这种现象,也是一切剥削制度腐朽的一种典型特征。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  相似文献   

7.
《南都学坛》2016,(3):72-78
"性贿赂"入罪渐获共识,而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则直接切断了性贿赂入罪的法理前提。"第三者提供型"性贿赂可以变通适用普通贿赂罪予以间接处罚,"自身提供型"性贿赂可以借助扩张解释的应急方式予以入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过渡性方案。《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难得的立法突破契机,当前应考虑在受贿罪内增设单独条款,不宜单独增设"性贿赂罪"等,将贿赂犯罪对象扩大为"物质性利益和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立法完善更值得期待,应准确运用"数额"+"情节"处罚模式,严惩性行贿者的司法实践应当常态化,并补充完善刑罚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不是实行行为,而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相当于国外贿赂罪中的“有关其职务”,即职务关联性是成立贿赂罪的必备条件。相对于纯粹性说,信赖保护说更能合理说明感情投资等现实问题。转职者若就过去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就难免会在将来实施职务行为时抱有获得不正当报酬的期待,而具备职务关联性;离职者若在职时没有关于贿赂的要求或者约定,则因缺乏职务关联性,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只能宣告无罪;收受作为“感情投资”的财物者,其将来实施的职务行为就有被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从而损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的危险,因而具有职务关联性,应该且能够作为贿赂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试论商业贿赂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无商业贿赂罪名的规定,但是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中包括了商业贿赂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商业受贿罪。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贿赂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以后的刑事立法中,应增加能明确区分受贿罪、行贿罪的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商业贿赂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商业贿赂是商业领域内的贿赂犯罪.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模式多种多样且以行贿为主,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这就使商业贿赂刑事立法不能完全照搬贿赂罪的立法模式.透视商业贿赂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对于完善商业贿赂的立法模式和科学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12.
分析了二战之后兴起的个人主义、人权运动、女权主义等思潮对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强奸罪立法的影响,比较了中国和美国关于强奸罪在立法、司法上的异同,并对于国内争议较大的婚内强奸以及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做了重点阐述,希望对我国的强奸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 ,不仅致险源在激增 ,而且过失犯罪的危险性也大大增加了。为了防卫社会 ,虽然当代各国在立法中均把那些过失地将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置于严重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但在理论上认识并不一致 ,而且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刑事立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影响下,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数量逐年攀升,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已由走私野生动物的输出国转化为输入国。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等共同犯罪逐渐成为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主要形式。为有效遏制走私野生动物犯罪,要改善林区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他们法律意识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发生,整合森林公安、海关、反洗钱等执法资源,提高预防与控制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效率,同时还需要加强森林公安与国外相关执法机构及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协作,以有效遏制与打击走私野生动物犯罪。  相似文献   

15.
本文有别于传统的研究思路,将存在于刑事立法当中的转化犯称为法定转化犯,对其成立特征进行论述并对其在刑法中的立法例进行归纳;将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转化犯称为事实转化犯,并认为其只有故意犯向故意犯转化和过失犯向故意犯转化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16.
要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必须认真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进行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严格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者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财产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因权力的要素渗透其中而发生了重大变化,产生了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此类组织以“正当权力”为支持,“合法企业”为实体,非法运营为本质,使组织的“合法经济”实力得到空前提高,带有直接违法性的“黑色经济”比重下降,组织行为暴力色彩淡化。但其本质未变,相反,当权力介入后,此类组织不但有能力在更大范围内扭曲市场、扰乱治安,而且还有能力持续侵蚀国家政权的健康肌体,从社会安全问题演变为国家安全问题。因此,学界需要以“权力”和“财产”特征为主线,在犯罪学领域展开新的实证研究,在刑法领域展开新的规范性探索以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8.
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微观内涵在理论及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存在争议。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盗窃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包括对行为及对象的认识 ,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超法规的主观要素 ,此犯罪目的是指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的心理态度。非法占有目的并非盗窃罪故意的内容而是超越故意的要素。行为时的具体认识错误对法律后果的评价至关重要 ,不同的错误类型对罪的认定的影响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9.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检察院与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定罪问题存在分歧。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应从“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上进行判定,尊重人们生活及司法实践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认知。对于偷中有骗、骗中有偷的案件,应以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是否因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对财物进行“转移占有”意义上的处分来进行判定。盗窃罪未遂应仅限于盗窃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场合,否则虽属于盗窃行为,但不能定盗窃(未遂)罪。  相似文献   

20.
由于贪污罪本身的复杂性,贪污罪的概念不仅要全面考虑到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而且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相吻合;不是所有的违禁品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绝对禁止流通的物品由于其内在属性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相对禁止流通的物品是可以纳入贪污罪归置的;贪污罪的未遂、既遂标准具体应从控制论角度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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