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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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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碳关税与WTO     
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声称要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与WTO之间的关系有待厘清。然而,碳关税与WTO存在潜在的冲突——碳关税可能既不符合当前的边境税调整规则,在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下也不具有合法性。试图从WTO的角度,对碳关税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制定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2.
美国碳关税制度违反了WTO基本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约束关税制度。然而要证明该制度最终违反WTO,关键在于进一步证明该制度不符合WTO一般例外条款。按照WTO的司法实践,碳关税制度可以被解释为维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可以被解释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因此符合一般例外(b)款及(g)款。但是该制度的真实目的是保护美国竞争力,因此不符合序言的规定,在WTO中不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单边要求进口商购买碳排放证书的首要问题是能否符合WTO法律要求。基于碳边境调节机制提议和WTO法律条款及案例分析,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可能落地实施,不过其在实施模式、实施路径方面皆面临挑战。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出口商品和碳价都有影响,中国应主动与欧盟沟通协调争取豁免待遇,并从法律上进行抗辩:欧盟碳交易体系配额价格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偿购买证书“内外有别”有违WTO国民待遇原则,且“必需”性要求中的碳税可作为替代措施与欧盟将自身标准强加给贸易伙伴已经违反了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实质性和程序性要求。中国还应积极推动低碳转型和碳市场发展,尽早实现与欧盟碳交易市场的合作互认,不断提高自身相对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相似文献   

4.
WTO货物贸易协定(GATT)第20条和服务贸易协定(GATS)第14条均涉及到公共道德问题,各国可依据公共道德的理由而豁免该国在GATT或GATS下承担的部分义务。通过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两个协定下公共道德的含义不尽相同,GATS中公共道德的含义及适用条件都要严格于GATT关于公共道德的规定,将两者等量齐观,有失偏颇。在涉及货物贸易的中美文化产品争端一案中,WTO专家组将涉及服务贸易的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GATS第14条(a)"公共道德"的界定复制适用,认为GATT与GATS中的公共道德含义相同,这给中国在该案中援引GATT第20条(a)"公共道德的例外"为文化产品进口争议措施进行辩护造成困难。  相似文献   

5.
碳壁垒合法性的国际法考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碳壁垒是各国打着保护全球环境,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旗号,对贸易进行限制的单边贸易措施,其合法性因碳壁垒的具体设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从国际法的角度考量,一方面,有关环境公约和WTO规则对碳壁垒均有合法性的容忍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对碳关税的细致考察,发现碳关税的设计既有违环境公约在气候变化领域确立的各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碳关税也很难通过WTO一般例外条款的审核。  相似文献   

6.
中国限制某些原材料出口措施案是中国在WTO的首个出口限制措施案,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对这些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1994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一般承诺。但是从保护自然资源的视角来看,可以根据GATF1994第11条(2)(a)、第20条(g)和(d)款的例外规定取得合法性。为此,这些措施必须符合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相似文献   

7.
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有关碳关税的规定,违背了WTO及《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最惠国待遇诸原则,并与GATT相关条款冲突。针对美国的做法,我国应坚持WTO及《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原则,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同时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相似文献   

8.
论WTO法中的环境例外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GATT第XX(b)和(g)条可以成为WTO中除自由贸易领域之外一般领域的环境例外条款,需要满足"必需"和"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以及"非任意或公平的歧视"三个要求.从可持续发展观来看,目前WTO/GATT对"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解释符合了可持续发展观,但对"必需"和"有关"的要求过于严格.  相似文献   

9.
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在美国众议院获得通过。此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如今碳关税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的新贸易保护武器,我国作为商品出口大国,面对国际碳关税的挑战,应加快绿色税制改革,及早开征碳排放税,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法律制度,更好地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日益加剧,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通过对碳关税和碳税等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分析,借鉴国外开征碳税成功经验,作好中国开征碳税的各种准备。中国应择时开征碳税,避免碳关税的不利影响;加快实施"走出去"和外包战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  相似文献   

11.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的稀土出口措施不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承诺。该案中国败诉的重要原因是,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中没有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措辞,导致中国无法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即使专家组假设中国有权援引第20条,然而因中国举证不足,专家组裁定稀土出口措施不符合第20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中国应吸取该案失败的教训,重视稀土等稀缺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在出口政策中明确环保目的,加强资源安全储备,构建稀缺资源国内外同步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实质要件的认定是保障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然而,同为GATT/WTO成员方的美国和欧盟在认定保障措施实质要件的相关因素方面却存在差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进一步完善外贸立法时不应按照入世承诺对WTO相关规则进行全盘的移植,而应更多的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立法思想和执法理念以保护我国产业。  相似文献   

13.
低碳货物的国际贸易属于以GATT为中心的多边货物贸易体制的管理对象。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部门协定本质上归属多边环境协定的范畴。在有关GHG减排的此类协定中可以设计若干条款,涵盖国境调节税与国内碳税以抵消非协定成员国生产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竞争优势,也可能在此类协定中允许进口国通过技术规章的形式要求进口货物加贴碳标签,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所有这些进口限制措施在具体运用中可能与WTO义务发生冲突。作为WTO发展中成员国,中国必须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并构建起与WTO义务保持一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4.
正一、碳关税的定义和背景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指进口国对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的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碳关税最早由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会遭受不公平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  相似文献   

15.
抑制还是鼓励--多边贸易体制与反倾销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倾销是多边贸易体制所允许的进口救济措施之一,其宣称的目的应是抵消外国产品不公平竞争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但从反倾销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反倾销实质上是进口国政府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创造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手段.随着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的削减,反倾销的使用频率不断提高,范围也不断扩大.而作为贸易自由化推动者的GATT/WTO并没有对反倾销的保护性予以有效地遏制,反而在法律上时反倾销的合理性给予了认可,为反倾销的泛滥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16.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的《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可能违反GATT第11条中禁止出口限制的规定,从WTO框架下与出口限制有关的法条及案例出发,针对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11条的例外情形在出口限制措施中的适用性,阐明禁止出口限制的法律基础、起诉《2013进出口规例》的合理性和特区政府援引的例外条款的法理基础.以出口为生计的国家和地区可在现有的WTO框架下应对出口贸易限制问题,香港婴儿奶粉限购令亦可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WTO体制下的碳关税贸易措施及其应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美国等发达国家制定的碳关税措施,使WTO调整环境问题的宪法性原则、具体规则以及一些专门协定受到了强有力的冲击.为此,WTO应积极寻求改革,确立环境规则优先、加强环境规则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应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组织框架内的环境保护机制,强化CTE在WTO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对碳关税措施的有效规范.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机制、联合国框架和低碳国际标准的制定来突破碳关税对贸易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一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方政府代表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该文已于1995年生效,从1996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过渡为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系列的变化是世界贸易法律体制的大变革,表现为:1、由WTO法律体制调整的范围比GATT更为扩大。WTO不仅调整国际货物贸易,而且还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措施,把GATT成立以来陆续制定的分散的补充协议汇集成为一整套规范世界贸易的规章制度。2、改变了GATT的临时…  相似文献   

19.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相似文献   

20.
加拿大诉欧盟的石棉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协调环境贸易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阶段性标志,其不仅赋予GATT第20条在环境保护方面以实质意义,同时还进一步提出了TBT协定以及非违反之诉对环境措施的适用问题,对把握WTO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未来发展走势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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