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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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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产业不正常竞争乱象丛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使得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据上的人格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数据财产权利该如何配置,以及数据作为新型财产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问题仍未解决。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亟需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以部分数据权利财产化为主要手段的数据确权体系,完善数据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促进数据流通与数据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不可分割,法国规定作者权属于著作权保护,作者权保护独立于民法的人格权,合同法和侵权法保护。法国著作权二元论认为,作者一般只能是自然人,作者经济权利和作者精神权利是两种不同、相互独立的权利,对作者经济权利的限制不能同样适用于限制作者精神权利,作者经济权利和作者精神权利的期限不同。一般来说,作者经济权利是有期限的,可以转让给他人,而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的是作品中的人格利益,独立于作者声誉,作者精神权利理论上则无期限,不能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3.
慈善募捐会在信息披露、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这三种情况下对捐赠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这三种情况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其中信息披露牵涉捐赠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牵涉慈善组织经济利益与捐赠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则涉及募捐方式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有针对慈善募捐过程中捐赠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该情况并不利于对捐赠人权益之保护,也不利于慈善行业之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应尽快研究相关法律之创设,引入"明示/默示规则"等先进制度,并创设相关信息管理机关,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同时,还应区分一次侵权与二次侵权,对于二次侵权,应引入二次侵权保护目录规则,并设立专门的隐私信息管理机关.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欧美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的。基于文化传统、历史缘由、现实考量等原因,一些欧美国家虽然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但各国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法理逻辑取向并不相同,欧盟针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策略明确赋予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而崇尚言论自由的美国并未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认同为普遍法律权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法理逻辑的再定位,应当立足于在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博弈的衡平中探寻价值理念上的交集,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坚持"目的和约定优先"原则,规范相关权利的空间布局。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权的语境实质是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是个人权利处分自由以及要求他人(包括国家)给予法益尊重的法律问题。在科学阐释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新型独立性权利的法理依据、理论内涵以及客体归属基础上,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明确个人信息权法益自决性立场,理性论证个人信息权一体两面的权利特征及其实践规则。方法论上将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场景化审视,正确认识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明确相对同意作为权利主体同意的基本形态;强调真实同意作为权利主体的意思表达。原则承载价值,法律规制行为。作为二次规范法的刑法,理应在保护理念、条文结构以及罪名优化等方面给予回应,形成既具有理论逻辑自洽性亦彰显实践功能自足性的刑法结构样态。  相似文献   

6.
数据资产以数据的法律定位为前提,满足宏观及微观经济核算的实质要求,从而具备成为担保财产之可能。但数据资产担保难以为当前担保制度所涵盖,数据资产在内容范围、存在形式、流通及价值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无法以转移现实控制或简单登记圆满实现担保的权利变动,并应在担保设立后以担保人及第三方企业的继续利用为原则。基于以上前提构建数据资产担保的具体规则:主体方面,企业与自然人均可为担保权人,但自然人不可为担保人,事业单位不可为担保权人但可慎重为担保人,机关法人既不可为担保权人也不可为担保人;客体方面,能够追溯匿名化路径与数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能成为数据资产担保之客体;担保设立前应由数据交易所为数据资产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数据资产担保以在数据交易所登记平台登记时设立,以权利与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扩大登记公示范围,此“双重登记”中前者为“繁”,登记内容包括文字描述与代码描述,后者为“简”,仅以文字描述基本信息。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本质上是数据信息,其信息意义带来经济价值.因此,大数据客观上具有财产性,这种财产性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违禁,法律应当有条件认可大数据财产性的正当性.简单认定大数据财产权客体为邻接权、所有权或信息财产权客体皆有缺陷,大数据的财产权为集合权,客体具有复合型和复杂性特征.因应大数据财产权具体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和其客体的复合型,大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方法可分属特殊权利法保护、合同债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等.  相似文献   

8.
确立和赋予个人信息权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主要路径,其内容是以个人权利为重心,构筑以个人知情同意为核心,以个人查询、更正、删除为保障的权利体系.个人信息权本质是将个人信息保护私权化,实现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对世性的、绝对的支配和控制.然而,面对大数据语境中的个人信息应用实践情况,与个体权利思维一脉相承的个人控制模式、意思自治理念,以及个体化、事后化的权利保障机制均存在局限,难以有效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应超越个体权利思维的局限,建立公共利益导向、分类分级管理、权利义务并重、彰显社会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倡导自律规范的全链条多元共治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9.
微博虽然只有短短140字,但只要其具有合法性、独创性和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就应当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为其作者,但微博服务提供商也自始具有非独占的使用权。常见的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微博用户之问相互侵权以及微博和传统媒体之间相互侵权。其侵权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针对微博著作权保护出现的问题,各方主体应提升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立法司法机关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损害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明确其权责并制定相关规章规范各方相对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1995年欧洲提出的被遗忘权所规范的是包含私人隐私的个人数据,但从侵害角度而言,并非只要数据控制人所传播的数据包含有私人隐私的内容就可主张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所针对的数据仅限于过时的、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以致对数据主体造成影响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现代社会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化等综合时代背景下的新兴权利,是数字空间个人尊严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私密与公共自由的对垒。被遗忘权的提出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尊严的维护、个人自决的尊重以及个人发展的保障,因而具有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上尚无被遗忘权,因而就保护路径而言有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保护两种模式。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思路不论是对于被遗忘权的确立还是对被侵害主体的人身权益的维护都是不利的。隐私权与被遗忘权在诸多地方有相似之处,通过隐私权间接保护的模式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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