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9 毫秒
1.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目前因为种种原因。我国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及时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活动成了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等方面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上存在争论,莫衷一是;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诈骗罪之间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2.
因为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非法行医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利用刑罚手段规制相对更为恶劣的非法行医行为已经成为必然,非法行医罪应运而生。司法实践需要相关法律理论的指引,而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关非法行医的理论尚不完善,对其进行更为系统深入地探讨有其必要性。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对其范围应当作更为广泛的理解。非法行医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就诊人的人身权利为主要客体。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应当作更为全面的概括界定。具体界定非法行医罪时,采用严格的相关标准以及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均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2011年胡万林以非法行医罪服刑出狱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又涉命案,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罪逮捕。非法行医罪从1997年列入《刑法》,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性,为便于操作在2008年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了其犯罪构成。胡万林一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社会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由此引发了笔者对胡案定罪问题的思考及反思。  相似文献   

4.
非法行医罪自设立以来,对防范和打击我国医疗实践中的非法行医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却很模糊,难以统一标准.只有明确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资格,才能惩罚犯罪,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卫生,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5.
文章对2015年江苏省非法行医罪审结案件进行筛选和分析,了解犯罪成因及行政执法?刑事审判对遏制非法行医的作用?非法行医罪行为人绝大多数属于无业游医,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非常大;非法行医高发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区县,医疗服务可及性较低是非法行医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卫生行政监督对于发现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部分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犯罪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处罚过轻?  相似文献   

6.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7.
行医是关系到大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有关法规对该行业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的限制,对违反规定而非法行医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但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理解和认定,因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当不明确与不完善,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为此,有必要时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伤害、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是否适当,如何认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以及非法行医大量存在的原因等方面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便有效地遏制非法行医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罪过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与内在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也是行政犯。在情节犯与行政犯的双重视野下,基于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注重的是行为无价值,主观罪过是犯罪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一般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与内在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也是行政犯。在情节犯与行政犯的双重视野下,基于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注重的是行为无价值,主观罪过是犯罪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一般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相似文献   

10.
自1978年以来,卫生部发布的直接指称“非法行医”的文件14件,涉及超越行医权限而违法行医的约29件.随着医生资质划分的细化,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对象的规定也越来越广泛,但这些规定与“非法行医”的传统含义并不相吻合.由此导致大众对非法行医内涵的理解歧义,产生了“泛非法行医化”现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