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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请求权竞合理论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根据学理和实务,采请求权竞合说中的自由竞合说较妥。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中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仅引起固有利益损害亦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是固有利益损害部分。就竞合部分,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斟酌具体情况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加害给付引起的履行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害是聚合关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一并主张。  相似文献   

2.
加害给付是合同违约的特殊形态 ,它保护的是当事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利益 ,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债权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加害给付可以导致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竟合 ,我国《合同法》第 12 2条关于责任竟合的规定应进一步明晰化  相似文献   

3.
加害给付因其契约的瑕疵履行同时造成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害。如何在传统民法的侵权和违约二元救济体系下给受害人以全面、公平的救济,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难题。本文仅从责任承担方法的角度为加害给付情况下的损害救济提供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   

4.
加害给付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边界地带,对此我们通常是以责任竞合来处理,但在此界域尚有请求权聚合的情形。而我国立法者和学者对加害给付秉持责任竞合的处理态度,这在实践中并不能够使得受害人的损害获得全面救济。本文欲从一则案例展开,重新思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加害给付情形下的关系及其合理的救济方式,以求更加公正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论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是指未能按债的本旨进行给付 ,并且这种给付还造成了债的不履行以外的损害。加害给付有两个特征、三个构成要件。中国可以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之处 ,使加害给付制度成为一种辅助性的制度 ,消除违约责任形态的缺限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论及我国合同法现实违约行为的具体类型,民法学者的意见众说纷纭。以台湾民法处理类似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借鉴,可以发现,为了与合同法中"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结构相一致,应该在解释论上将现实违约行为划分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个基本类型。其中,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在例外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受领或协助等义务的违反也可构成违约。  相似文献   

7.
加害给付情形下,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不能够全面救济受害人,应当扩张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加害给付下的违约责任纳入到侵权责任领域进行救济。承担责任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侵权责任的扩张应仅限于加害给付的场合下,不能任意扩大。  相似文献   

8.
就"加害份额不明"的数人侵权案型,不应如多数学者所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或第12条,因为《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适用的前提为数人的侵权行为各自与同一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应是明确的,而"加害份额不明"案型涉及的是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就"加害份额不明"案型,妥当的解决办法应是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有关"加害人不明"情形的规定,即数侵权人应各自在可能因果关系的范围内,就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对受害人分别承担可能的最大责任,但受害人仅能在全部损害范围内获得赔偿。可将广义的"加害份额不明"案型细分为近似"加害人不明"的"加害份额不明"、狭义的"加害份额不明"以及特别的"加害份额不明"三种案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9.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时《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等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不排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应由当事人约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该解释实质否定了合同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限缩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新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及其责任进行了更合理的构架。统一合同法设定的违约行为有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履行不当(不适当履行)和加害给付等四种违约形式。其中,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是过去合同法普遍采用并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两种形式,而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中的加害给付则是对英美法的大胆借鉴。在违约责任方面,统一合同法基本上吸收了过去合同法所采用的违约责任形式,其设定的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但与过去的合同法相比,仍有较大的不同。  相似文献   

11.
产品自伤是对所有权的侵害还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决定了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改变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不再将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限定为对"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引发了对产品自身损害的性质的研究。在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进行考察后,认为产品自身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对象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是在传统契约法和侵权法的缝隙中萌芽、生长的。该理论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传统契约法和侵权法不能有效解决的先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难题。自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责任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立法、司法判例学说所承认、采纳。历经100余年,缔约上过失责任从最初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发展到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以及合同有效成立等情形。  相似文献   

13.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1条对保险利益的界定过于抽象、难以把握。利害关系是保险利益的本质所在。对保险利益可以从很多角度进行划分。按照性质的不同,可将保险利益划分为积极的保险利益和消极的保险利益;按照依附对象的不同,可将保险利益划分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4.
信赖利益理论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大陆法有错误信赖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英美法有"允诺禁反言原则"和富勒的信赖利益学说。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理论的演进进行梳理,对契约理论责任形态的发展做了总结,对合同法两大价值——自由和信赖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信赖利益保护不以过错为要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用法益取代权利和社会关系,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法益而不是侵害权利或社会关系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词语的变换和更替,而是涉及到对犯罪本质认识的根本进步.法益的提出将价值的评判引入定罪的层面,使得犯罪的范畴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而是扩展到对社会和公众侵害的范畴.这也为当环境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根本利益的严重问题,而其他法律又不足以规制和保护时,我们将生态作为一种法益列入刑法的保护对象,将严重侵害或威胁生态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提供了最大的空间.作为一种新型法益,生态法益的提出引发了我们对犯罪本质的重新思考.随着这种法益的受重视程度以及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侵害或威胁的严重程度,刑法必然作出相应的回应.  相似文献   

16.
缔约利益是指缔约磋商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着的一种特殊利益,其具有实存性、绝对性的特点。当缔约利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利益主体也会产生“利益复位”的诉求。大陆法系既有的理论与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的问题。《美国侵权法》重述第37章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建立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制度。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事合同 ,具有双务性、诺成性、不要式性 ;保险利益包括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其行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可保利益,其检验标准一直存在法律利益原则和经济利益原则的争议。从保险产生的根源及其本身的目的和意义来看,适用经济利益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基于法律利益原则存在的诸多缺陷,导致实际上享有经济利益的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当前有必要转向适用更为宽泛的经济利益原则。针对经济利益原则可能存在的操作性问题,可以结合理论上关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以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考量,并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对该原则做进一步的规范。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第52条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事由,存在诸多问题。从政治哲学角度看,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其表达方式历经嬗变;在合同法中,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对同质概念;作为公共利益的渊源,《宪法》与《合同法》的规制既体现出统一性,也表示出差异性。随着社会发展,公共利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越来越多,但这并不意味其衰落或者死亡,反而,以公共利益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边界,会使得合同法的私法地位更为巩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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