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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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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进行横向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与设想。本文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一个以严格产品责任为主体、兼有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的多元化的体系。严格责任在我国的确立,犹如“宁馨儿”诞生,需经历短暂的“阵疼”。  相似文献   

2.
中外产品责任主体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产品责任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有利于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义务主体的社会责任感。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混乱和欠缺,必须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大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范围 ,但是 ,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存在不足 ,特别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仍存在差距 ,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亦不利于有效地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和不负责任行为 ,最终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产品责任研究的现状及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五个方面对我国的产品责 任理论研究进行叙述,并依据公平理念及国外的产品责任制度对之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5.
产品责任中,基于危险分配以及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利益的需要,应对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令能够控制产品缺陷风险,且能够通过保险机制和产品价值机制分散风险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令善意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如此才能在保护被侵权者利益的同时,也能维护销售者利益,从而促进商品流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7.
以体制外供给为主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带来的诸如供给总量不足、供给主体错位、供给结构失衡等内在矛盾,正在逐渐凸显和加剧。尤其是地处“都市边缘”的城郊村,在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下,由于存在着地域复杂性和过程多变性特征,以及公共产品本身具有的外溢性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必须把市场激励机制引入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之中,建立“公导民办”的城郊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并根据城郊村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不同属性,分别选择“政府投资主导”或“民营资本主导”等不同运行模式实施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同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相似文献   

8.
严格责任原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其从产生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产品责任法领域内举足轻重。中国<产品产质量法》是一部重要法律规范,其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其并未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统一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在中国产品责任法中,正确理解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正确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直接关系到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焦文铭 《东方论坛》2002,(2):119-123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之处,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几点建议:建立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明确界定产品及缺陷的内涵外延、充分涵盖责任主体、实行全面赔偿原则等。  相似文献   

10.
产品责任是经营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缺陷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如假包换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一种产品质量承诺,其内容远远超过其字面含义。本文从产品质量责任法的角度对“如假包换”进行法律思考,涉及到什么是假、假的证明责任、售假的法律后果等,同时对“三包”中收取折旧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此外,还简要评析了产品质量纠纷解决的几种途径  相似文献   

11.
企业“绿色责任”是指企业在环境影响、资源利用方面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博弈论为主要工具,分析了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效果作为“公共产品”及“私人产品”两种情形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动因与行为规律。研究发现,在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效果作为公共产品的假设下,博弈的初始条件对企业的群体行为有关键影响,通过政策干预改变博弈初始条件是防止企业群体败德,使得企业“绿色责任”博弈向健康方向发展的前提;在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效果作为私人产品的假设下,通过消费者、供应链的区分与选择机制,使得企业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是涵育战略性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2.
推进交通运输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努力塑造为民务实清廉的行业新形象。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立法的国际统一化必须建立在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朝着国际化发展的基础上.它并不是取代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而是通过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协作,制定一套跨国的产品责任规则,以解决各国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但已经形成规模,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全球经济统一化的进程中,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必须吸取外国先进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对我们有益的成分,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专门法规。  相似文献   

14.
试论产品范围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是构成产品质量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质量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欲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首先必须明确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之概念和范围。我国现行关于产品范围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15.
废弃产品的处理关系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因此,生产者延伸责任已成为环境法解决环境与资源双重危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从循环经济发展对环境管理制度变迁的需求角度透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发现:无论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存在偏差,都在时间维度上将责任定位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这与注重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而忽视生产者延伸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缺失、法律所体现的原则性导致生产者延伸责任缺乏刚性约束等直接相关。因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矫治:(1)有针对性地确立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理念,(2)确定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3)明确主体的法律责任,(4)延伸责任应明确界定在废弃物回收处置阶段。  相似文献   

16.
发生空难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受伤害旅客获得高额赔偿的重要途径,美国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航空产品制造商和航空器出租人,要使其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航空器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说明缺陷。同时,美国法院常常会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法院是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是通过对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在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等问题上仍有一些规律可循。  相似文献   

17.
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标准是产品责任法中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对它的不同的解释与界定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利要求能否实现,同时它也是产品责任法中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安全闸”。  相似文献   

1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以屯垦戍边为基本职能的经济社会组织,上政下企是其基本组织结构,农垦团场是兵团下属的基层企业单位。基于计划经济的背景和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农垦团场形成了单位制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国家公共产品供给非单位化的改革中,农垦团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具有“逆非单位化”倾向,造成农垦团场社会成本沉重,企业经营失范。农垦团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创新路径必须明确政府责任、“单位制”历史路径以及“非单位化”的市场化改革原则,构建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体、农垦团场经营剩余为补充、市场化供给(特别是借鉴PPP供给模式)相结合的“三轨制”的供给路径。  相似文献   

19.
论产品质量纠纷中供货者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供货者处在产品流通过程的中间环节,不同于流通链条两端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为避免过多“内部求偿”之诉讼浪费,不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应采取相对法定责任的模式。现行产品质量法关于供货者与销售者的规定含混不清,不利于消费者群体及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必须对供货者的责任分担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侵权因其侵权主体的拟人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机交互性、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导致其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存在责任主体不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归责原则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者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针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分别采用“风险—效用”、“对预期设计的偏离”、“合理充分”判断标准,对人工智能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完善人工智能侵权差别化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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