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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3.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应用的趋势不可逆转,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衍生的著作权问题已无法回避。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明晰两个前提:第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定性,在区分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生成物基础之上,对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可以规定高于人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第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人工智能使用者所有,有利于激励使用者发挥出人工智能的最大使用效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治保护机制主要有:通过解释或修改《著作权法》,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法地位;设立专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推进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和监管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通过具体的司法裁判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纠纷的良性解决。  相似文献   

4.
创作热度不减,而作品接受依然冷清,是当前人工智能文学存在的重要问题。社会关注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的整体现象,而没有深入诠释具体作品。诠释视域的不饱和,人工智能的经验缺失,导致人工智能文学的诠释断裂。人工智能文学的诠释困境,也折射出它的创作困境。人工智能通过学习人类的作品,在总结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美的艺术本质上是"天才"的产物,按照已有规则进行创作,其创新性是有限的。人工智能研究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虚构写作转向作为广义非虚构写作的网络文学批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人工智能文学的困境,并有助于解决当前网络文学批评不足与网络文学作品数量急剧增长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因具有“深度学习”能力,拥有类似人类的“智能”,它是否能够成为“作者”而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是当前著作权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于人工智能作者资格的认定,应从现有著作权理论出发,重新审视作者资格与法律主体的关系,以寻求人工智能作者资格的证成路径。作者资格表现为法律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接,对其认定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律主体是法律作者的外延概念,一方面,直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欠缺实证基础和历史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因法律和法理上的逻辑矛盾不能类比法人成为拟制主体。在“法典化”时代,对人工智能的定位应为法权模型中的法律关系客体,不宜成为作者。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在主体制度方面,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会冲击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制度。在客体制度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陷入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和创新性标准认定的难题。在权利内容方面,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保护会面临人身权保护、权利期限、权利限制等方面的困境。对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进行变革,扩大主体范围,提高创新性认定标准,完善权利内容制度,以期平衡各方利益,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受制于独创性要求,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过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客体属性,衡量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文章认为邻接权路径或可成为其法权化的最优选择。在邻接权权利制度构建中,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归属于对成果创作与传播进行必要安排者,其权利内容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所有著作财产权,可赋予其二十年的保护期限,以最大限度地平衡人工智能程序开发者、实际操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纳入专利法保护已成趋势,因专利法以保护人类发明中心主义为根本宗旨,现行的专利法面临挑战.其表现在:法律未赋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物未纳入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生成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不明.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坚持激励创新、激励投资的目的,结合专利法的立法趋势,建议未来专利法应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引用科斯定理经济学原理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合理性,使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得到专利法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近年来对人类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其效应已蔓延至过往被视为人类专属的创造性领域,如音乐、绘画乃至文学的创作。一些人工智能创作程序甚至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作者,这几乎可视为又一次"作者之死"。若就此联系1968年"作者之死"的相关代表性论述,透析人工智能与作者乃至主体之关联,可以发现,一方面,注重形式和规范的文学研究范式,在人工智能的时代需要再次审视,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特殊效应也许并非威胁取代人类作者,而是重新激发对于文学、作者以至人之为何的根本思考。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技术与影视创作融合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工智能与影视创作融合是影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下,弱人工智能技术与影视创作的融合,不仅为影视创作的创意、编剧、拍摄、后期制作等环节带来了新的可能,也使经典影视作品高清修复成为现实,呈现出对人的替代由技术范畴向脑力范畴过渡、人工智能语言缺乏多元思维和情感、人工智能审美难以媲美人的审美及可能存在失控风险的特点.但二者融合后,作品同质化与类型化严重、版权难以界定、演员职业素养缺失等问题悄然而至.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影视创作应坚持以人的艺术创作为核心,增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演员艺术情感的塑造能力.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模式化创作和综合性作品片段使用侵权的特点。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适用实质性相似规则需要解决判断标准客观化问题,并且应当放宽认定标准。在合理使用规则适用中,需要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物转换性使用作品、跨类型使用作品、综合性作品片段使用量、使用作品片段质量及市场影响因素等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诉讼可以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和共同诉讼模式。由此,可以使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问题得到合理认定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著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工具"角色,不可作为著作权主体,其行为视为自然人的机能器官的延伸,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类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意识,可作为创作者层面上的作者,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在涉及著作权侵权时,如若侵权行为属于独立行为,则应独立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采取著作权侵权保险方式予以承担;如若侵权行为属于制造者或使用者控制或者指示下的行为,则应按照"雇主责任"方式处理,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替代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4.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及群体和民族的个性.历史和实证分析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版权保护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核心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是原始的版权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版权或其他权利.通过群体的代表或组织承担相应权益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版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构建相关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行使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许可面临着重重障碍.著作权是一种私权.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作品的使用一般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国外网络环境下存在着著作权集体管理、补偿金制度、知识共享等著作权许可途径,这些途径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鉴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许可途径存在着一些问题,从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出发,我国应当建立如下适应网络环境的著作权许可模式: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为著作权许可的基本途径,同时也鼓励多样化的著作权许可途径,包括知识共享、补偿金、授权要约、超星模式等等.这些许可途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数字、网络技术,尽量降低交易成本.  相似文献   

16.
网上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由于网上作品著作权较之传统著作权在作品表现形式、著作权权利内容以及作品权利人方面存在其特殊性,因此,网上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应扩大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增加著作权人的作品利用方式以及重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同时须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进行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7.
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判定的分歧源于功能认知的偏差。由于独创性只能明确作品保护的正当性,对邻接权客体的判定与正当性解释无法律意义,独创性的体系划分功能不能被解读为邻接权客体无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而作品的独创性较高。由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功能可被思想表达二分法取代,“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在我国被错误地理解为单个作品获得保...  相似文献   

18.
数字网络环境下,混编创作的日渐繁盛与著作权制度的疲于应付形成了鲜明反差,更产生了混编创作是否颠覆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等诸多争议。实际上,混编创作有别于改编、汇编等传统的创作方式,涉及在先作品综合理念和表达方式的双重改变及新构成元素的有机组合。它既未改变著作权的正当性,也不能简单归为合法或侵权行为。我们可以按照分步、分类的处理思路对混编创作进行规制。首先,应修正合理使用制度,引入美国“四要素判断法”,规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混编创作行为;其次,应扩展法定许可情形,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混编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最后,通过自愿许可模式规制不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混编创作行为。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客体及其演变是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表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而且作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呈减少趋势。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著作权立法的变化、作品载体的变化以及作品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原因。研究著作权客体演变的规律及其原因有益于丰富著作权理论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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