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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要想突破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法律思维,在我国建立起审查口供的原则势在必行。本文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合理借鉴国外的证据制度的经验,大胆地构建了在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功能的五大原则,即相关性原则,法律真实性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人权性原则,补强性原则。  相似文献   

2.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司法证据制度的核心原则,要求在对证据资格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在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证据补强规则。刑事错案产生的证据原因包括口供本位主义、案卷证据中心主义的盛行以及庭审质证的缺失等。从证据裁判的角度出发,刑事错案的防范应当由口供本位走向物证本位,完善直接言词原则,提高必要证人出庭率,同时还要确立被告人质证权,完善质证规则,证明标准下的疑罪从无应坚持"次优选择"。  相似文献   

3.
研究刑事错案,离不开对错案范围的界定,错案范围的界定必须考虑到对被判刑人的权利保障,因此无罪错判有罪和轻罪错判重罪的案件才属于应当纠正的错案。刑事错案发生与口供密不可分,刑事错案往往伴随着口供的收集与运用问题,表现为取供手段上的刑讯逼供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机制。防范刑事错案,除了遏制刑讯逼供之外,更应注重证据审查机制的转变。确立客观性证据审查机制是解决刑事错案中口供问题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口供在诉讼证据中的地位呈现出一种由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过程,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由愚昧到科学、从野蛮到人道的不断发展进化过程。各国关于口供可采性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类:其一、确认口供为法定证据,但必须加以限制;其二、认为口供不是法定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证据地位及建立口供可采性规则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并没有关于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分类,但根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的不同对我国刑诉法中的8种证据进行划分,不仅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区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能够指导办案机关扭转“口供中心主义”的做法,有利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在证据新分类的指引下,公安机关要转变口供至上的理念,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并重;检察机关要合理引导、深入挖掘,把紧客观性证据审查关口;审判机关要综合全案进行审查判断,发挥审判的终局作用。  相似文献   

6.
《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确立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卸去了司法机关对监察证据再次收集的取证负担。但进入刑事诉讼后的监察证据仍然要接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才能作为最终定案的根据。对监察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对监察证据证明力方面的审查主要以《监察法》及其条列中具体的取证程序为依托,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各类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展开,同时应将口供补强规则"置入"监察取证阶段。  相似文献   

7.
非法证据能否采纳为定案依据问题在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论争,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国的具体做法截然不同。从非法证据的概念入手,在阐释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非法证据适用原则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论,认为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提出了建立非法口供、非法物证、非法衍生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效力相关配套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8.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口供证明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司法人员对口供的正确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而口供的审查判断,则是使口供发挥证明作用的中心和关键环节。离开对口供的正确审查判断,就谈不上运用口供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9.
非法证据能否采纳为定案依据问题在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论争,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国的具体做法截然不同.从非法证据的概念入手,在阐释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非法证据适用原则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论,认为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提出了建立非法口供、非法物证、非法衍生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效力相关配套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疲劳讯问通过剥夺被讯问人的睡眠,对其施加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迫使其作出非自愿的供述,严重侵犯被讯问人的权利,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规制疲劳讯问,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解释法律加以解决。两院三部颁布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禁止疲劳讯问和排除相应口供提供了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包括《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内的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对连续讯问的时长进行限制,将连续讯问的一般时间周期统一规定为24小时。此外,可以明确疲劳讯问取得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且对重复性供述以"原则+例外"方式加以排除。  相似文献   

11.
刑事司法证明方法转向是一种符合时代精神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实现这种转向还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被告人自白具有两面性,自白的证据能力不能否定。在确认任意性自白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自白排除规则和自白补强规则,通过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配合与互动,促使刑事司法证明方式逐步由偏重被告人自白转向自白之外的物证和其他证据。  相似文献   

12.
翻译最基本的要求是尊重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根据英国Jury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运作程序,可以总结出Jury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由法官随机抽选出12名公民在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作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的判决,然后法官就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判决;而根据我国陪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陪审员是全程参与案件的审判,在评议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因此,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英国的Jury制度翻译为陪审团制度是不恰当的。根据Jury的基本内容直接翻译过来,实在找不到比较简短、概括恰当的词语;不过可以采用音译的形式,将Jury翻译为纠理团。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但是,被告人选择了简易审判程序后能否反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的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为了赋予被告人更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14.
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是指被告人享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是否启动或者变更刑事简易程序的权利。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告人自主选择是否启动或者变更简易程序的权利。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当明确赋予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并在实践中切实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论沉默权     
邵东华 《南都学坛》2005,25(4):76-78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从司法实践上看,沉默权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在价值观念、诉讼制度、侦查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国树立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新观念,大力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设计和实施一系列与沉默权制度相配套的原则、制度和措施。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同时具备的当事人角色与实质证人角色之间的冲突,是所有当事人证据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不足以否定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的适格性。由于被害人在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并不具备独立的控诉职能,因此相关之角色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构筑封闭式的证据分类体系的情况下,人证及当事人证据在分类逻辑上的要求,决定了被害人陈述不仅是适格的诉讼证据,而且构成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  相似文献   

17.
无论是从程序正义理论还是从宪政理论,我国都应在立法中规定迅速审判制度,赋予被告人主张迅速审判的权利,因为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维护其尊严的基础。对迅速审判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8.
庭前准备程序为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权得以实现,案件争议焦点得以明确,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如权利告知和整理争点的功能欠缺,证据开示的规则并不完善,控辩双方参与庭前准备的作用被弱化。为了实现公正审判等诉讼理念,应当对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重构,以发挥其对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它在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了贯彻。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但由于立法上、司法实践上存在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障碍,使得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成了一种摆设。因而,在我国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必须建立证人等出庭的制度,限制书面言词证据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庭审方式的改革,强化庭审的功能。从剖析我国贯彻这一原则的障碍入手,提出了在我国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设想。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程序中,由控方承担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举证条件和能力、控方程序上的合法义务、证据合法性等多方面决定的。明确和完善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不仅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而且有利于遏制被告在诉讼程序中以刑讯逼供为由任意翻供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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