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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晓尧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4(5):550-556
商誉是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中,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对信用追求与践行的结果。商誉可以定义为一种既得的“关系”利益,一种能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社会资本。商誉是极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在性质、专有性、时空性等方面具有较为独特的品格。商誉与识别性标识是意义与符号的关系,两者的整合导致了制度规则的突破。 相似文献
2.
余澜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6):104-108
域名、经营者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统一的工作服装、声音、单一颜色成为除商标、商号之外商誉的新型载体,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商号等法律制度以保护载体为立法取向,无法将这些新载体涵盖其中,其他主体通过对这些载体的不正当使用,盗用他人商誉的行为得不到规制。论文分析了这些新载体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了通过明确商誉权对所有商誉载体进行一体化保护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和负商誉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林建秀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109-114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和负商誉与特定的会计主体相联系,自创商誉是对任何一主体而言的,而外购商誉和负商誉是伴随并购行为产生的,是就实施并购的企业而言的。对于任何一个会计主体,如果没有实施并购行为,它只可能拥有自创商誉,只有在实施并购行为时,才可能产生外购商誉或负商誉。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商誉(即自创商誉)尚未纳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反映对象,通过会计报表确认的商誉本质上只是企业正的合并价差,即外购商誉。 相似文献
4.
杨玲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1):55-57
商誉是对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人格性是其本质属性。由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商誉亦具有浓厚的财产性。基于此,商誉权是一种以人格权为基础,兼具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的商事主体人格权,即商事主体所享有的、用以维护其人格中的包含经济利益内涵、能够进行商业利用的商事人格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商誉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增加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但我们在会计核算中对自创商誉采取不确认、不计量的方法,也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反映,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贯性原则等。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缺陷,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商誉的核算和反映。 相似文献
6.
佟桂玲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5):65-67
商誉权作为商誉主体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属于知识产权。商誉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制定《民法典》时,应在知识产权章节中,增加商誉权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7.
商誉本质:优势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论——基于商誉与商誉载体的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明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0(6)
商誉只有置于交易中,才能够理解其本质.顾客对经营者的经营要素的评价生成经营者名誉,经营者的好名誉产生商誉即优势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商誉与商誉载体得以区分.商誉载体有层级性,经营者名誉是商誉的抽象载体;经营要素是商誉的具体载体,且有形式载体和来源载体之分.侵害经营要素可能共存必须区分的多种性质侵权,害及经营要素名誉且导致交易机会或条件不利益的,才构成侵害商誉. 相似文献
8.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侵害商主体商誉权的案件经常发生。我国目前立法中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对商誉权保护的相关条文亦有不足或相互矛盾之处,不能有力地保护商誉权的权利主体。商誉应是商主体的名誉,商誉权即是商主体的名誉权,属于商事人格权的范畴。对于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侵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商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杨永淼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81-84
自 19世纪末以来 ,商誉及商誉会计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最具争议的论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传统商誉会计的思考 ,指出建立商誉会计应解决的问题 ,并对商誉会计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郑丹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29-31,35
现行会计准则对外购商誉予以确认,而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这主要是基于可靠性和稳健性的考虑。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商誉特别是自创商誉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确认与计量自创商誉,无论从促进会计理论发展,还是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实务水平来看,都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11.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提法有不合理之处 ,采用票据的善意取得的说法更为科学。该制度适用的唯一例外是收款人空白的支票 ,因此应对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条文作必要修改 ,并增加对无记名票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以2014—2016年并购事件为样本,研究发现超额商誉与自并购时点起三年内商誉减值的总额显著正相关。当作为并购中介的会计师事务所标的资产所在行业具有行业专长时,能够对超额商誉与短期内商誉减值的关系起到抑制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在非跨行业并购及关联并购中,审计师行业专长的抑制作用更加显著。丰富了商誉与并购中介相关研究,为并购方理解超额商誉的经济后果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价值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3.
张云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52-56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 ,商誉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日益繁杂和隐蔽 ,对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重新认识 :商誉侵权的主体认定———不限于经营主体 ;商誉侵权的主观要件———不限于故意 ;商誉侵权的客观方面———不限于“虚伪事实”。 相似文献
14.
商誉可以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而在会计处理上自创商誉一般是不能资本化入帐的。但一个企业的自创商誉主要根源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能力,是企业人、财、物的整合产生的系统效应,受经营者管理水平的影响,最能反映经营者水平的高低,因此有必要纳入经营者业绩考评中来。所以借鉴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定量地分析企业自创商誉的数量与结构,是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一个有益的补充。 相似文献
15.
章文芳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3):72-74
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 ,论证了负商誉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确实存在 ,且在理论上是成立的 ;同时认为负商誉的本质是产生于廉价的交易。认为负商誉应确认为本期资本交易中的利得 ,全部计入本期损益 ,在全面收益表中以单独的项目予以披露。负商誉的大小应为目标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与主并企业收购价格、为收购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及主并企业在并购后不久处置部分不需用资产的损失之和的差额 相似文献
16.
刘建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111-115
财产权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核心人权。财产权入宪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公民独立人格的形成和个人自治领域的维护创设基本的制度架构。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与现代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人权存在着某种价值上的悖论,但是知识产权入宪与财产权入宪却具有逻辑上的契合。实现知识产权入宪的关键是消除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