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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与内在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也是行政犯。在情节犯与行政犯的双重视野下,基于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注重的是行为无价值,主观罪过是犯罪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一般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相似文献
2.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磊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3):16-18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3.
廖梅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2):63-66
目的犯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种类。目的犯属于二主观要件的犯罪类型,其主、客观也并一致性。关于目的犯目的与故意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存在诸多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未对目的犯结构进行系统梳理。本文在对目的犯主、客观关系分析的基础上,对目的犯目的与故意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即目的犯目的不同于故意,是独立于故意的特殊、独立主观要素。 相似文献
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庆华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71-7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内容应表述为:国家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在客观要件中,“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只要具备任意一种结果,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行贿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的牵连犯问题,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相似文献
5.
阎二鹏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5):108-111
目的犯是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犯罪形态,特定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中国刑法分则中存在规定目的犯的多种形式,目的犯中的目的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它与直接故意之内的目的是不同的。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构成要件。研究目的犯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更有助于反观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构成中主观要素与相应的客观要素之间的统一关系,由于主观超过要素无需存在对应的构成要件客观事实,因此,该理论的出现似乎打破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主观超过要素对不同类型的目的犯的影响也有所差异,断绝的结果犯的犯罪目的在本质上属于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因而不存在主观超过要素。以犯罪实行行为数量为标准考察主观超过要素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影响,能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罪界之间的区分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7.
安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1):54-57
通过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并不要求牟利的目的的理解,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且,认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为典型的复合罪过,即过失和间接故意,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转化犯是在基础犯罪的过程中改变罪质的一种罪数形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具有转化、联系的特征,按照其犯罪构成要件和转化条件可分为四种不同类型,且在罪质和犯罪过程上区别于其他罪数形态。对于转化犯的研究有利于理论创新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韩光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目的犯之目的与作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一样,也是有着本罪行为客观要素与之相对应而表现为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关系。目的犯目的之主观超过要素论因其割裂了目的犯目的与本罪行为客观要素间此种内在的统一性,而违背了诸多刑法基本原则及哲学相关原理,故并不足取。 相似文献
10.
王军仁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1):157-160
无论是对于刑法总论,还是对于刑法分论,情节犯无疑都是一个"麻烦的制造者".麻烦之一是,情节犯本身的界定就是一个长期聚讼不已的理论难题;麻烦之二是,情节犯在故意的认识内容、转化犯等方面都对现有的刑法理论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以至于人们不得不予以正视并设法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孟庆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26-32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 相似文献
12.
陈洪兵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1(2):111-125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陆诗忠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4):120-130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14.
吴刚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54-59
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其为共同犯罪。本文从对现存有关的主要理论分析入手,界定共同过失正犯的概念特征,说明共同行为、共同注意义务的特征并对共同过失正犯进行分类,最后对共同过失正犯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的论证。 相似文献
15.
夏朗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相似文献
16.
董秀红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4(4):71-76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转化犯,对转化犯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定。转化犯具有罪过的升级性、行为的一体性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定性等特征。刑讯逼供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获取口供,罪质不转化的可能性客观上大量存在。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也呈多样性,“致人伤残、死亡”作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后果不具典型性。对刑讯逼供罪宜选用加重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7.
赵运锋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25-29
刑法规定,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又将其杀害的依绑架罪论处,绑架杀人的犯罪形态应是牵连犯;绑架后又对被害人抢劫的,应对绑架罪与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含了两个具体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绑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则是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8.
张开骏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2):92-96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19.
朱成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37-39
盗窃犯罪是我国发生率最高的犯罪,严重侵害了我国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由于盗窃犯罪在实践中形态各异,中外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而且目前关于认定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理论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难以适用的问题。以财物的控制方式为突破口,财物的控制方式首先可分为室内控制和室外控制,各又都可以分为随身控制和非随身控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