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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进一步加深互相了解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和品行,看其是否能胜任岗位要求与岗位职责;劳动者也可利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状况,看其工作条件和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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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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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在实践中,反复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情形还是会不时出现。那么针对此现象,职场新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可以先来看看小黄的案例——2022年6月,小黄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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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宝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3):101-103
劳动者的非法跳槽行为,不但侵害了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而且也会损害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冲击整个社会的正常劳动秩序。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可以从劳动合同制实施的监管、劳动就业服务的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意识等几个方面,来对劳动者非法跳槽的原因予以分析,并找出相应的规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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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舟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3):74-76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相互选择、了解、熟悉而约定的一段考验期限。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试用期作出了规定,但仍然有一些不足,应从其适用范围、次数、期限、中断、变更等多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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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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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上海公共招聘网上看到不少揭露“求职陷阱”的文章,有些“陷阱”是骗子的常用手段,可能求职者已有所防备;但有些颇为隐蔽,尤其是“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的做法看似合理,似乎很聪明地钻了法律的空子,让人奈何不了。比如,有用人单位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求职心切的应聘者招去当短工使用,等试用期一到便予以辞退等。归纳、总结关于“试用期”的行骗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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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兰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3):27-30
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为理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被驳回起诉.法院擅自要求劳动者承担该证明责任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导致了法律的不公开化.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权利构成要件与《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与比较,认为法院要求由劳动者来承担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甚至应当倾斜于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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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科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7,(5):26-28
劳动合同,作为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不仅需要从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视觉进行理解,更应当站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加以考察。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者担保、竞业限制等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在实务中也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劳动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制不尽完善,期待《劳动合同法》能做出较为完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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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爱军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24-27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但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一合同类型认识模糊,在实践中存在不少误区。本文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援引国家现有政策法规,进行一些认识性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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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功能定位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姝玲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33-37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强制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功能。由于实践中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致使其立法初衷不能实现。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应当确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同时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辅之以完善失业保险等制度,以实现劳动荚系的稳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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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平纪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8-29
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在分析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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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关于未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其作用是多元化的。该协议应当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很大区别。目前,我国仍旧应当保留毕业生就业协议,但它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因此需要对其从主体、内容、性质和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白璐 《陇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集体合同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我国集体合同制度起步较晚,在实践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方面,应从立法、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及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若干方面加以完善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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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月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4):120-124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的存在决定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其独特的适用规则,同时劳动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又导致了各种法律责任在适用关系上的困惑、纠结、混淆、冲突,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有必要对其予以厘清。文章综合运用劳动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及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劳动违约责任与劳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旨在通过合理的法律责任适用关系的明晰,能够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对等地位,从而能及时有效地补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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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23-127
关于合同终止与解除,在我国法学界存在包容说和并列说两种理解,且对现行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就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而言,选择终止与解除并列说作为劳动合同关系终结的理论基础,能合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公平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能充分体现《劳动合同法》公法兼私法的社会法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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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奕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4):89-95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单方解除则为解除制度的重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重点在于合同解除后责任承担问题,其法律效力理论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我国应借鉴国外解雇自由与解雇保护原则相协调的模式,而我国现行立法三种劳动合同适用同一种解除制度,其合理性有待商榷.解除原因认定、解除期限通知等规范的可操作性也应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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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4)
《劳动合同法(草案)》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的法律草案。起草制定《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二是《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约定“试用期”进行限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