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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国家行政并不能完全规制环境风险,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目标,社会主体应当发挥自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自主降低环境风险,形成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自主规制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说只是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机制正在形成与发展之中,能够对行政规制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对自主规制而言,国家行政资源不足是其形成的客观原因,合作原则是其生成的理论基础,而环境责任的严格化则进一步推动了其发展。在类型区分上可分为责任分担型、合意达成型、刺激促进型,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发挥的作用与效果有所不同。自主规制在现实中确实削减了环境风险,但也存在着风险治理实效弱化、可能侵犯基本权利等局限,需要在自主规制过程中注意避免。  相似文献   

2.
现代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交流的法制化可以增强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效力,搭建起平等理性的环境风险交流平台,消解因环境风险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提高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效能。当前我国在法学领域内对环境风险交流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不足,在社会实践中相关研究也比较薄弱。环境风险交流机制尚不健全,风险交流碎片化、交流主体不平等、信息不对称、信任基础弱、救济制度缺失等问题突出。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交流机制,有必要统合环境风险交流规范体系,完善环境风险交流主体结构,建立多元双向的环境风险交流模式,夯实环境风险交流的信任基础,健全环境风险交流救济制度,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回应型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3.
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健康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和生命周期性,加剧了环境健康危机的破坏性。现行评估型环境健康风险治理模式侧重风险预防,缺乏对环境健康风险全生命周期的宏观把控,难以充分保障治理效能。鉴于环境健康风险具有生命周期性且呈现出“火山型”的结构特征,其治理模式要根据风险现实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具体应以风险文化为基础,以有能力的风险治理参与者、灵活的风险沟通机制为要求,落足于风险治理制度的动态调适,从而建立风险全生命周期的动态治理模式,以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公众健康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4.
现代行政规制改革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步骤。公众参与作为行政规制的重要制度,在行政规制的完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规制公众参与模式主要有利益代表模式、合作治理模式和社会监督模式。行政规制公众参与利益代表模式主要强调分散利益的具体保护和部分公众的正义救济,行政规制公众参与合作治理模式主要强调行政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的合作协商关系,行政规制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模式主要强调社会公众对于行政规制机关的公民监督权利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私协作是公私协作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运用,也是行政任务契约化的具体展开形式。由于环境公私协作运行的社会环境复杂、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在实践中极易产生诸多法律问题。针对难以防控的法律风险及利益纠纷,必须从公私协作的目的出发,以"促进合作、防控风险"为主要导向,着力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公权力的控制及私权利的规范,在法律风险的类别化基础上,相应地建立诉外救济机制为主、诉讼救济机制为辅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6.
中国环境规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规制中存在着三种结构性失衡:公众与企业在参与环境决策和诉讼中的失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在规制权力上的失衡;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在互相竞争中的失衡。欲解决此种现象,必须从三个方面对中国环境法进行结构性的变革:建立环境公共利益的公众代表机制;加强责任行政制度,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责任;建立以环境价值评估为基础的生态赔偿与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算法行政具有客观、高效优势,但同时伴随着技术内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法律层面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的挑战,以及价值层面技术理性吞噬价值理性等桎梏,亟需法律破解。规制对象是法律制度构建之前提,将“算法法权”作为算法行政风险的法律规制对象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权力—权利”的法权结构,可实现算法行政中“私权利、公权力、私权力”的整体性规制。质言之,算法行政风险的法律规制需要以“算法法权”的科学配置为核心,建构法律、伦理、技术与自我规制一体化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8.
风险社会、复杂性理论同环境危机之间存在关联性,而公共行政的后现代转向则与环境多元治理相契合,并促发环境多元治理模式的生成。行政契约是环境多元治理模式的法理基石。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有赖于多元参与、协同合作以及整体开放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此,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来确保治理的多元性;用行政契约来规范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治理的协同性;构建交互式、回应型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实现治理方式的整体开放性。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以损害管理为主的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尚未全面、系统地贯彻风险预防理念,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导致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以及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缺乏协调与合作,且生物安全规制机制仍体现出浓重的行政规制色彩,生物安全风险预防制度体系也出现严重缺失,无法适应风险社会中保障生物安全的迫切需要。生态风险的客观性与不确定性,以及从环境管理向环境治理转型的实践需求则为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从损害管理向风险治理的转变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在具体进路上,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从损害管理到风险治理的转变应当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引领、生物安全风险合作治理、生物安全风险治理的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部门分权为特色、以达标排放为核心的环境规制权配置,实际上是建立在经典科学还原论和决定论图景之上,难以契合环境健康问题所具有的风险与不确定特色,导致环境健康规制处于高度碎片化状态。《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三十九条对此做出了回应,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我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但由于该条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在未进行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体系解释推动该项工作。  相似文献   

11.
矿业是高污染行业,近年来我国对矿产资源进行大规模、超常规的开发利用,造成了矿山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矿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等问题。环境保护可以保障矿区环境良好,矿产资源可以得以永续利用,但由于现行矿区环境立法存在体制缺陷、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实施等问题,使得加强和完善我国矿山环境制度建设变得至关重要。为此,应通过建立严格的矿区环境准入机制,建立矿山企业自身环保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调整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矿区环境立法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行政监管、调控等相关制度,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矛盾。  相似文献   

12.
随着各种环境案件的逐年增加,环保执法机构身单力薄以及与公安司法机关衔接不畅等法治瓶颈日趋突显。为保证生态文明建设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基于环保法治的内在要求,国家有必要效仿林业、铁路等部门设立专门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环保公安司法机关,以增强环保法治力量,及时有效地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3.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需要一种公共治理模式,在公共治理中政府、企业与公民社会团体都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环境协商民主机制是建立环境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网络治理机制的最佳途径,是突破环境法律制度瓶颈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环境公共领域良好治理的重要保障。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在环境法治中能够并应该发挥“造法”功能,为环境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创新提供合法性基础。环境法治需要依赖环境协商民主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程序机制,保障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团体以平等的身份通过民主协商设定各自的行动范围和有效边界,设定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环境协商民主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应受到环境法学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14.
环境健康风险视域下环境标准的理性反思与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健康事件呈量级增长给环境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与变革带来巨大影响。构建环境健康法律制度体系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管理转向健康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引发的公众健康损害,已成为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环境法具体制度的实施须以环境标准的有效适用作为检验标准,如征收超标排污费、环境监测等,没有标准作为准则的制度定然会走向制度的异化。现行环境标准暴露的问题包括环境标准的技术依据与科学理性脱节、环境标准的规制范围与实际需求错位、环境标准的安全限值无法匹配健康阈值、环境标准程序设计无法与公众参与有效衔接等四个方面。基于风险社会理论探析聚集性、弥散性两种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样态,应当寻求“环境健康风险”下环境法治的逻辑,遵循“健康风险”导向下“基于科学”和“基于民主”的两种维度,探究健康本位、科学合理、权力权利衡平三重弥合的环境标准制度:以“健康+生态基准”的体系模式推动环境标准之技术支撑、以“成本收益分析+健康界限”的双重嵌入保障环境标准可行性、以“权力与权利的衡平”实现环境标准的科学规范、以“回应机制”力求环境标准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5.
在高举证责任、证据偏在严重的现实背景下,调查核实权存在行政法律规范缺失、权力属性不明以及刚性措施缺失等问题,致使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时十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配合,这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言十分不利。随着公益诉讼不断推广和纵深化发展,调查核实权的规范与保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因此,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以解决实践中于法无据的困境;其次,应当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权力属性与定位,同时并重权利性质;最后,柔性为主、刚柔并济应成为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在保障检察机关刚性的同时避免权力失控。  相似文献   

16.
在环境健康与法律方面,美国的经验在于它通过一系列法律成功地减少了公众对空气传播、水传播和其他途径传播的暴露风险.这些法律利用了各种机制和政策,它们都明确指出提高公众健康是目标,把健康目标纳入标准设置和其他要求中.相比之下,中国的环境法则较少提到公众健康.如果更明确针对环境健康提出目标要求,中国的环境法在保护公众健康方面将产生非常积极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遥测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监管实践的程度不断加深,技术赋能已然成为当前及今后开展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成为环境法法典化的时代背景。然而,技术赋能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同时也挑战了现有环境法范式:一是新兴信息技术介入环境实践引发了新的不公正现象,使实体性环境正义和程序性环境正义都受到了挑战;二是环境法律规则滞后于治理需求,由于在环境法律规制场景中,以技术代码等为主的"算法程序"能够成为实然层面的"环境法律规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三是环境监管过程中大量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可能出现数据失真、算法偏见、规制俘获等风险,影响环境监管部门在决策、监督、管理及执行等过程中的职能履行效果。随着环境法典编纂提上议程,如何权衡技术赋能的风险与收益成为亟待解决之题。由于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突破了既有环境法范式,出现环境治理场景去人工化和环境法律规制在线化现象,这意味着技术成为环境治理和环境法律规制场域的介入因素,导致环境治理实践面临社会系统和规制系统双重"脱域"之境遇。可见在大数据时代,不仅要关注环境法典编纂的篇章结构、规范体系等具体问题,也要立足环境法范式转型之时代需求,为研究环境法典的未来样态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技术赋能背景下的环境法法典化要在祛魅技术风险的同时保障治理效能,并逐渐迈向智慧型环境法典。其一,要塑造新型环境法典理念,重构环境法与新兴信息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回应技术赋能对传统环境正义所带来的冲击,进而形成能被环境法共同体所接受的共有价值,实现数字环境正义;其二,要结合新兴信息技术改造环境法律规则,实现环境法律规则与技术代码的沟通,并以此为基础创新环境法律规则形式;其三,智慧型环境法典要关注风险预防,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建立智慧型环境风险防治机制,提高事前、事中及事后全流程环境风险防治效能。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法治下的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只有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重要的关系是依赖于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要积极推进政府法治建设。政府要树立为公共服务的价值理念,要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监控体系。  相似文献   

19.
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领域,这一制度使行政机关受到具有强制力的监督,对实现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支持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有法理、宪政的依据,而且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我们应积极着手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支持公民维护社会正义之举,使国家、社会的利益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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